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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77.120.99 H6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5240—2015 代替GB/T5240—2006 氧 化 钕 Neodymiumoxide 2015-09-11发布 2016-04-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5240—2006《氧化钕》。 本标准与GB/T5240—2006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主稀土元素Nd2O3的考核指标(见表1); ———修改了稀土杂质,删除了分母REO; ———增加了041045、041025两个牌号(见表1); ———增加了牌号041045和041040中稀土杂质全分析(见表1); ———增加了非稀土杂质Na2O的考核指标(见表1); ———修改了各个牌号非稀土杂质的指标(见表1); ———修改了灼减指标为水分与灼减的合量指标(见表1); ———增加了所有检测均为去除水分后灼减前状态的注释(见表1); ———修改了稀土(REO)总含量的分析方法,增加了当测得稀土总量在99%以上,以差减法计算稀 土总量的实际值(见表1); ———增加了主稀土元素Nd2O3及其相对纯度(Nd2O3/REO)的计算方法(见第4章); ———增加了外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不符时,则直接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的要求(见5.5.2)。 本标准由全国稀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29)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宜兴新威利成稀土有限公司、广东珠江稀土有限公司、中国北方稀土(集团) 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钱元英、俞志春、邹彬、金燕华、王淑英、何青。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5240—1985、GB/T5240—1992、GB/T5240—2006。 ⅠGB/T5240—2015 氧 化 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氧化钕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与包装、标志、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萃取法或其他方法制得的氧化钕,用于制作磁性材料的原料以及激光材料、电容器、 玻璃、陶瓷添加剂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12690(所有部分) 稀土金属及其氧化物中非稀土杂质化学分析方法 GB/T14635 稀土金属及其化合物化学分析方法 稀土总量的测定 GB/T17803 稀土产品牌号表示方法 GB/T18115.4 稀土金属及其氧化物中稀土杂质分析方法 钕中镧、铈、镨、钐、铕、钆、铽、镝、钬、 铒、铥、镱、镥和钇量的测定 3 要求 3.1 产品分类 产品按化学成分分为Nd2O3-4N5、Nd2O3-4N、Nd2O3-3N5、Nd2O3-3N、Nd2O3-2N5、Nd2O3-2N六 个牌号,产品牌号表示方法应符合GB/T17803的规定。 3.2 化学成分 产品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规定。需方如有特殊要求,供需双方可另行协议。 表1 产品 牌号字符牌号 Nd2O3-4N5Nd2O3-4NNd2O3-3N5Nd2O3-3NNd2O3-2N5Nd2O3-2N 对应原数字牌号041045 041040 041035 041030 041025 041020 化学 成分 (质量 分数) /%REO,不小于 99.0 99.0 99.0 99.0 99.0 99.0 Nd2O3/REO,不小于 99.995 99.99 99.95 99.9 99.5 99.0 Nd2O3,不小于 余量 余量 余量 余量 余量 余量 杂 质 含 量 , 不 大 于稀 土 杂 质La2O30.0005 0.001 0.003 0.005 0.02 0.10 CeO20.0005 0.001 0.005 0.01 0.05 0.10 Pr6O110.002 0.003 0.03 0.05 0.30 0.50 Sm2O30.001 0.003 0.01 0.02 0.03 0.03 其他 稀土 杂质单一杂质量 为0.0001, 合量为 0.001合量为 0.002合量为 0.002合量为 0.015合量为 0.10合量为 0.27 1GB/T5240—2015 表1(续) 产品 牌号字符牌号 Nd2O3-4N5Nd2O3-4NNd2O3-3N5Nd2O3-3NNd2O3-2N5Nd2O3-2N 对应原数字牌号041045 041040 041035 041030 041025 041020 化学 成分 (质量 分数) /%杂 质 含 量, 不 大 于非稀土 杂质Fe2O30.00050.00100.00500.01000.0100 0.010 SiO20.00500.0050 0.010 0.010 0.010 0.020 CaO 0.00100.0050 0.010 0.020 0.030 0.050 Na2O0.0050 0.010 0.040 0.040 0.040 0.040 Al2O3 0.02 0.030 0.030 0.030 0.030 0.050 Cl-0.010 0.010 0.020 0.020 0.030 0.050 SO2- 4 0.020 0.020 0.020 0.030 0.030 0.050 其他显量 非稀土杂 质总和0.005 0.010 0.010 0.020 0.030 0.050 (水分+灼减)合量 (质量分数)/%,不大于1.0 注1:其他稀土杂质指表中未列出的除Pm、Sc以外的稀土元素。 注2:表内所有化学成分检测均为去除水分后灼减前测定。 3.3 外观质量 3.3.1 产品为淡紫色粉末。 3.3.2 产品应洁净,无肉眼可见夹杂物。 4 试验方法 4.1 化学成分 4.1.1 稀土(REO)总含量的分析方法按GB/T14635的规定进行。当测得稀土总量在99%以上,以差 减法计算稀土总量的实际值,即(100%-∑非稀土杂质量)。 4.1.2 稀土杂质含量的分析方法按GB/T18115.4的规定进行。 4.1.3 非稀土杂质含量及水分、灼减量的分析方法按GB/T12690规定的方法进行。 4.1.4 主稀土元素量(Nd2O3)为余量,由差减法求得,即[100%-(∑稀土杂质量+∑非稀土杂质量)]。 4.1.5 主稀土元素的相对纯度(Nd2O3/REO)由计算得出,即由主稀土元素量/稀土总量×100%。 4.2 数值修约 按GB/T8170的规定进行。 4.3 外观质量 目视检查。 2GB/T5240—2015 5 检验规则 5.1 检查与验收 5.1.1 产品由供方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规定,并填写产品质量证明书。 5.1.2 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2个月内 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可委托双方认可的单位进行,并在需方共同取样。 5.2 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检验,每批应由同一牌号的产品组成。 5.3 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应进行化学成分和外观质量检验。 5.4 取样与制样 仲裁取样数量按表2规定进行。每件(袋)数取样量不少于10g,将试样充分混匀后,以四分法迅速 缩分至试样所需量,装入试样袋密封。 表2 件(袋)数 1~5 6~49 50~100 >100 取样件(袋)数 件(袋)数的100% 5件(袋)数的10% 只进不舍取整数件(袋)数的平方根 只进不舍取整数 5.5 检验结果判定 5.5.1 化学成分仲裁分析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则从该批产品中取双倍试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重 复试验,如仍有任一结果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5.5.2 外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不符时,则直接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 6.1 标志、包装 6.1.1 桶(箱、袋)外注明: a) 供方名称; b) 产品名称; c) 牌号; d) 批号; e) 净重和毛重; f) 出厂日期及“防潮”标志或字样。 6.1.2 产品分装于双层塑料袋或塑料瓶中,再将袋(瓶)置于铁桶(木箱、纸箱或塑料箱)内,也可用大集 装袋包装。如需方有特殊要求,则供需双方另行协商。GB/T5240—2015 GB/T5240—2015 6.2 运输、贮存 产品运输时严防淋雨吸潮,需存放于干燥处,不得露天堆放。 6.3 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上质量证明书,注明: a) 供方名称; b) 产品名称和牌号; c) 批号; d) 净重和件数; e) 各项分析检验结果及检验部门印记; f) 本标准编号; g) 出厂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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