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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管理条例 (2022年11月15日呼伦贝尔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2年12月27日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改善 乡村人居环境,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成区、开发区以外 的苏木乡镇、嘎查村。 第三条 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管理坚持政府主导、以人为本、 因地制宜、规划先行、建设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市、旗(市、区)人民政府统筹推动乡村人居环境 1建设管理工作,将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规划,建立资金保障、政策支持、属地责任、群众参与、督查 激励等长效制度机制。 第五条 市、旗(市、区)人民政府乡村振兴主管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管理工作。 市、旗(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民政、教育、 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牧、林业和草原、水行政、自然 资源、卫生健康、文化旅游、文物、广播电视、科技等部门,在 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乡村人居环境的建设管理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乡村人居环境建 设管理的具体工作,指导和督促嘎查村(居)民委员会等组织开 展乡村人居环境的建设管理工作。 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管理内容纳 入村规民约,组织嘎查村 (居)民开展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管理工作 。 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管理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和其他组织应当在责任范围内开展乡村人居环境的建设管理工作 。 第六条 市、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嘎查村(居) 民委员会和嘎查村(居)民自筹、政府资金支持、社会资金参与 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市、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和鼓励措施, 2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管理,支持社会各界向乡村 人居环境建设管理事业捐赠资金、设施和设备。 第七条 市、旗(市、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嘎查村 (居)民委员会以及有关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乡村人居 环境建设管理的宣传力度,提高群众参与人居环境建设管理活动 的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人居环境的良好风尚。 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维护乡村人居环境,有权对 损害村容村貌和破 坏乡村人居环境等行为进行 劝阻或者举报。 第九条 市、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 有关规定,对在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管理 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 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条 苏木乡镇、嘎查村建设 要规划先行,统筹 兼顾生产、 生活、生态和 谐发展,因地制宜 编制规划, 注重优秀传统文化的 保护和传 承,突出地域特色。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旗(市、区) 人民政府 编制苏木乡镇、嘎查村规划。 编制规划应当与苏木乡镇、嘎查村经济社会发展 相协调,与 3城镇、开发区( 园区)、旅游区、工 矿企业、 公路铁路等已建成 基础设施相统筹,科 学区分生产生活区域, 功能布局合理、 安全、 宜居、美 观、和谐。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 落应当编制历史文化 名村保护规划和传统村 落保护发展规划。 第十二条 市、旗(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应当 编制符合地域文化 特质、体现乡村整体风貌、 符合气候 和文旅 产业要求的院落设计、住宅形制通用 图集,免费供嘎查村 (居)民参 考使用。 引导、鼓励嘎查村(居)民根据乡村 特色和地域 特点,建设 与乡村 整体风貌 相协调的宜居住房。 第十三条 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苏木乡镇、嘎查 村人居环境 基础设施建设,具体 包括: (一)生活 饮用水、 燃气、供热、排水、排污设施; (二)公共厕所和生活 垃圾、建筑垃圾、污水处理设施 ; (三)道 路、绿地、园林绿化设施 ; (四)秸秆、农膜、农药废料、粪污、屠宰废弃物、病死畜 禽处理设施 ; (五) 公共停车场和照明路灯; (六)其他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管理 基础设施。 第十四条 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管理 基础设施根据 需要可以跨 4区域共建共 享,避免重复建设, 降低成本。 第十五条 乡村人居环境 基础设施的 所有权人负责维护人居 环境基础设施, 确保基础设施良 性运转。 第十六条 市、旗(市、区)人民政府以及 相关部门应当 按 照职责分工,对乡村人居环境 基础设施运行、管护进行技 术指导 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村人居环境建 设管理 绩效考核体系,将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年度 考 核内容。 第三章 村容村貌建设 第十八条 村容村貌建设应当保护传统村 落、特色村寨、古 建筑、历史文化名村名镇和文物。 第十九条 苏木乡镇、嘎查村 口应当设 置苏木乡镇、嘎查村 名标识;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传统村 落、特色村寨、乡村旅游重 点村、特色景观旅游景点应当设 置标识铭牌。 第二十条 村容村貌建设应当 符合下列要求: (一)文物以外的 临街建筑应当与 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建 筑立面应当相对统一,保持 干净整洁,破损 墙体应当及 时维修; 5(二)合理设 置垃圾收集点和垃圾收集容器,保持环境 清洁; (三)房 前屋后整洁,无污水溢流,无散落垃圾,生产生活 用品集中有序存放; (四)宣传 栏、广告牌等设置规范, 整洁有序,无乱贴乱画 乱刻现象; (五) 供电和照明设施 排列整齐,广播设施 安全美观,无私 拉乱接电线、电缆现象; (六) 圈养畜禽,保持 圈舍清洁卫生, 不影响周边生活环境; (七)古树名木采取设置围护栏等方法进行保护,应当设 置 标志牌; (八)施工 现场封闭运行,安全围挡坚固美观; (九) 新建苏木乡镇、嘎查村内道 路时,保证雨水排放通畅, 同步建设各 类管网和路灯等设施, 或者预留空间; (十) 公共通道 两侧有一定范围的 公用空间; (十一)苏木乡镇、嘎查村内 无露天粪坑和简易茅厕。 第二十一条 市、旗(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苏木乡镇 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区域自然条 件、乡村 特点、文化 传承等因素在村庄内部和 周边、道路两旁、房前屋后开展植树绿 化活动,建设 小微公园和公共绿地,保护和美化自然 景观和田园 景观。 6第二十二条 旗(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统 一划定 公路两侧汽车修理、餐饮住宿等场所的车辆停放区域,保障道 路 畅通、环境 整洁。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 牌匾、标牌的设置以及语言文 字的使用,应当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技 术规范。 户外广告、牌匾、标牌外观应当图案清晰、完整美观、安全 牢固;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 时加固或者拆除;残缺 破损的, 应当及 时修复。 第二十四条 畜禽养殖设施应当保 证整洁、卫生, 棚圈与生 活区分设,不得临主要街道搭建棚圈。 第二十五条 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定 期组织灭鼠、灭 蚊、灭蝇、灭蟑螂等活动, 消灭病媒生物孳生条件。 第二十六条 苏木乡镇、嘎查村应当建立并实施 公共卫生保 洁、园林绿化养护、基础设施维护等管护机制, 配备管护人员。 第二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 不得有下列影响村容村貌和环 境卫生的行为 : (一)在道 路、建( 构)筑物、树木以及其他设施 上擅自涂 写、刻画和张贴广告、墙报、标语、海报等宣传 品; (二)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三) 侵占损毁公共绿地、广 场、道路及其配套设施等 ; 7(四)在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垃圾、秸秆、树叶等废弃物; (五) 随意排放、倾倒厕所粪污、生活 污水等; (六) 违规搭建生产生活用房和 畜禽养殖棚圈等建筑物; (七)其他 影响村容村貌的行为。 第四章 生态环境建设 第二十八条 市、旗(市、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 落 实河(湖)长制,保持域内 河流、湖泊、水库等地表水体水 质; 健全林长制,加强 森林资源的保护 监管,提 升植树造林效率和质 量。 第二十九条 市、旗(市、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 强乡村 清洁能源建设,鼓励 使用电能、太阳能、风能、天然气等 清洁能源,逐步减少木、草、 秸秆等传统 燃料的直接使用。 第三十条 旗(市、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 山体、 森林、湿地、水体、 植被等自然资源进行生态保育, 依法规范 采 砂、取水、取土、采石行为,保持原生态自然环境, 防止外来生 物入侵,防止水土流失。 第三十一条 苏木乡镇、嘎查村域内工业企业生 产过程中产 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污染物应当 达标排放,防止、控制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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