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2022年10月28日鞍山市第十 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2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三章 物业服务
第四章 物业使用和维护
第五章 老旧住宅区物业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
— 1 —的合法权益,构建物业管理与基层治理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
会治理体系,营造良好的宜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及其
监督管理活动;非住宅物业管理参照执行。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
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
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本市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业主
自治、专业服务、属地管理、协商共建的原则。坚持以党建为
引领,以居民参与社会治理为依托,以办实事、聚民心为目
标,将物业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形成社区治理合力。
推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党
组织,发挥党建引领作用。
第四条 物业管理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彰显
文明城市、倡导文明新风的要求,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
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相关主体应当遵守权责一致、质价相符、公平公
— 2 —开的物业服务市场规则,维护享受物业服务并依法付费的市场
秩序,优化市场环境。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
组织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考核评价机制、信用体系,加
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鼓励运用数字化等新技术、新方法,发挥公共数据平台作
用,提升物业管理质 量和服务 水平。
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 乡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
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市物业管理相关政 策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物业服务企业 星级服务标准;
(三)指导、协调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 乡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以及相关主管 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依法开
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四)指导、监督专 项维修资 金的管理、使用和 筹集工
作;
(五)建立、 完善物业管理 分级培训体系,组织开 展物业
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 策的宣传和业务 培训;
(六)制定 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
则、物业服务合同等 示范文本;
— 3 —(七)建立 全市统一的物业管理信 息系统,提供信息查
询、服务质 量评价、 电子投票、信用监管等服务;
(八)指导、监督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开 展行业自律和服务
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职责。
县(市)区住房和城 乡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
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履行下列职责:
(一) 负责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政 策的贯彻落实;
(二) 负责住宅 小区前期物业管理 招投标、物业 承接查验
以及物业服务企业 交接工作的指导监督;
(三)指导和配合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做好业主大
会筹建、业主委员会 换届及日常工作的监督;
(四) 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监督及信用信 息核查管
理;
(五)指导和协调老旧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
(六)依法 查处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指导、监督 辖区内专 项维修资 金的管理、使用、 筹
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职责。
第七条 政府相关 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
— 4 —作:
(一)发 展改革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会同住房和城 乡建设行
政主管 部门制定前期物业服务 收费指导价 格;
(二)公 安机关负责依法 查处住宅小区内高空抛物等影响
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违法 犯罪行为,对违规 燃放烟花爆竹、
监控安防、违规养 犬等开展监督检查,依法参与 交通安全纠纷
处理,做好流动人口监管工作,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 安全防范
的监督、 检查、指导;
(三)民政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
指导居( 村)民委员会协 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
业主委员会选 举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四) 司法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加强对 各级物业管理 矛盾纠
纷人民调 解组织的指导,建立物业 矛盾纠纷调处律师人才库;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指导、监督
物业服务企业依法用工,依法受理物业服务企业的 劳动争议投
诉案件,协调 处理物业服务企业的 劳资纠纷;
(六)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 经
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监督 检查价格公示,依法 查处物业服务
企业价 格违法行为;
(七)自 然资源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地
— 5 —块规划条件)中明 确物业用房和 停车位等配套设施标准, 在不
动产登记时明确公共配套设施的 产权归属;
(八)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查处违法建
设、毁坏绿地道路景观以及违 反城乡规划、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法律法规的行为;
(九)生态环境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违法 排放水污染物等污
染环境行为的监督 检查;
(十)人民 防空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监督 检查危害、破坏人
防工程设施等违法行为;
(十一)行政 审批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依法 把好企业和 个体
工商户注册登记关口。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相关企业 负责物业管理
区域内 已移交相关设施的监督管理和维护工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健全物业管理区域内住房和城 乡建
设、自 然资源、公 安、消防救援、综合执法、人民 防空、市场
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相关 部门执法责任 清单制度并督促落
实。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住宅 小区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和目标责
任机制,强化执法 部门进小区执法的责任 落实,及 时依法处置
住宅小区内各类违法行为。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活动纳
— 6 —入基层治理工作,配备物业管理专 职工作人员, 落实工作 经
费,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成立 首次业主大会 筹备组,指导、协调和监督
业主大会的成立,以及业主委员会的选 举、换届、备 案及其日
常工作;
(二)组织成立 或者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三)指导、监督物业 承接查验;
(四)指导、监督 辖区内物业管理 项目、管理资 料的移交
和接管工作;
(五)协调 解决物业服务企业 退出和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
题;
(六)建立 辖区物业管理 联席会议制 度,协调物业管理与
社区管理服务相关事宜,调 解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
务企业、建设 单位之间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 纠纷、市民 热线投
诉和信访工作;
(七)协调、指导老旧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职责。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 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做好
与物业管理 有关的工作。
第九条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 乡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及其
— 7 —他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 村)民委员
会、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和 完善人民调 解、行政调 解等
相衔接的物业管理活动 纠纷处理机制。
鼓励通过和 解、调解等途径解决物业管理活动 纠纷。
第十条 建立健全社区、 村党组织领导 下的居( 村)民委员
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发挥所 在社区
的企业事业 单位、社会组织、 联系社区的 有关部门等参与物业
管理活动的 积极性,促进和谐社区建设。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服务
行为,加强物业服务行业人员 培训,促进物业服务企业 诚信经
营,开 展行业守信 激励和失信惩戒,推动行业 健康有序发展。
第十二条 突发事件应对期间,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负责落实政府依法 采取的各项应急措施;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开
展相应级别的应对工作,并 给予物资和资 金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要求服 从政府统一指挥, 在街道办
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 下积极配合居( 村)民委员会开 展工
作,依法 落实应急预案和各项应急措施。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 8 —
法律法规 鞍山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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