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2022年11月22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2年12月27
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
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发生,保护人身、 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防法》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 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含蓄电
池)的生产、 销售、 维修、 停放、 充电等涉及消防安全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 防消结
合、属地管理、源头管控、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 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管
1理责任和工作协调机制,解决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中的重大
问题,监督指导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 市、 旗县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
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第六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配装蓄电池
生产企业的行业管理;
(二)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职责 ,
公安派出所开展电动自行车日常消防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督促
和指导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 物业服务人等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新建、 改建、 扩建工
程中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并监督管理,对物业服
务人等落实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进行监督检查;
(四)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及生
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及配装蓄电池产品
质量的抽查,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生产、流通领域违法行为;
(五)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动自行车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辖区电动自行
2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开展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群众性教育,督
促辖区内单位、 物业服务人、 住户等落实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
主体责任。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
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市、 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
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 机关、 团体、 企业、 事业等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
本单位人员的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教育。
应急管理部门、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 法规的宣传 ,
并督促、 指导、 协助有关单位做好电动自行车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以及学校、 有关职业 培训
机构应当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纳入教育、 培训的内容。
报刊、广播、 电视等有关单位 以及新媒体平台应当开展电动自
行车消防安全公 益宣传。
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 个人有权对违反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
理行为进行 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 时受理并依法调查处理。
对实名投诉举报实行限时回复,为实 名投诉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 消防安全保障
3第十一条 在本市生产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及 零部件,应当
符合相关国家 标准和行业 标准的安全 要求。
禁止销售无合格证、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和不符合电动自
行车国家 标准、未获得强制性产品 认证的电动自行车。
第十二条 禁止对电动自行车实施 拆除或者改变限速器以及
外设蓄电池 托架、更换大功率蓄电池等改装关 键性组件的行为。
第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停放、 充电场所应当 符合有关 技术标准
和下列 要求:
(一)电动自行车停放、 充电场所应当与其他建 筑、疏散通道、
安全出 口保持有 效的安全 距离,并按照消防 技术标准配备消防设
施、器材,不得占用防火 间距、 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 登高操作场地;
(二)电动自行车停放、 充电场所 确需毗邻其他建 筑、疏散通
道、安全出 口或者设置在建筑内的,应当 符合相关消防安全 要求;
(三)电动自行车充电设 备线路敷设应当 符合技术标准和消
防安全管理规定,并设 置专用充电配电 箱;
(四)其他有关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设 置要求。
第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 运营单位收取充电服务费,
应当明码标价。
鼓励机关、 团体、 企业、 事业等单位及物业服务人减 免本单位
4人员和服务对 象电动自行车充电费用。
第十五条 鼓励建筑产权单位、 使用单位、管理单位和物业服
务人按照有关 技术标准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鼓励新建民用建 筑同步设置具备定时充电、 自动 断电、 故障 报
警等功能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及停放场所。
鼓励和引导城镇 老旧小区结合 拆墙并院、小区改造等工作,
加快完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 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电动自行
车停放、充电场所设施建设及 运营。
第十六条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 者、 销售 者采取以旧换新等方
式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机关、 团体、 企业、 事业等单位及经 营性场所应当加
强检查和 巡查,发 现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的,应当及 时依
法劝阻、制止或者组织清理。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 同约定履
行消防安全职责,对管理区域内的电动自行车 集中充电设施及停
放场所进行管理,加强 巡查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发 现电动自行
5车违规停放、充电的 以及携带电动自行车 或者其蓄电池进入电 梯
轿厢的,应当及 时依法劝阻、制止或者组织清理。
住宅物业由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参
照前款规定履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未实行物业管理
的住宅区,由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 物业 使用人依法组建的物
业管理委员会参照 前款规定履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或者组织物业 使用人确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管理人员履
行前款规定职责。
第十八条 使用电动自行车 从事快递、外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
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规 章制度,明确消防安
全责任人、管理人;
(二)规范电动自行车 集中停放、充电场所设 置和管理,配
备专门管理人员;
(三)教育、 监督员工落实电动自行车维修、 保 养、 充电、 停放
等消防安全管理 要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四)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 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制定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调 运环节消防安全管理规
章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
6(二)规范电动自行车 集中充电场所设 置和管理,配 备专门
管理人员;
(三)落实电动自行车维修、 保 养、 充电等消防安全管理 要求;
(四)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 电动自行车 集中充电设施产 权人、 管理人应当做好
充电设施设 备的消防安全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 鼓励采用信息化、 智能化物联网技术实现电动自
行车数字化管理。
鼓励建设单位、 产 权单位、 管理单位、 使用单位和物业服务人
等为电 梯加装电动自行车 智能阻止系统。
第二十二条 鼓励电动自行车停放、 充电场所的产 权人或者管
理人,电动自行车生产 者、销售 者和使用人为电动自行车及充电
设施投保火灾相关保 险。
第二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 使用人应当 遵守消防法律、
法规,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 充电、 维修、 保 养等行为。 不得有下列
行为:
(一)在公共门 厅、疏散走道、楼梯间、 安全出 口等公共区域
停放电动自行车 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二)在人员 密集场所内停放电动自行车 或者为电动自行车
充电;
7(三)在居住场所内停放电动自行车 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
(四)在 未落实防火 分隔、监护等防范措施的地下车 库和地
下室、半地下室内停放电动自行车 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五)违 反安全用电 要求私拉乱接电线或者使用老化、破损、
功率不匹配的充电 器、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六) 携带电动自行车 或者其蓄电池进入电 梯轿厢等其他违
反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机关、 团体、 企业、 事业等单位 以及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根据实际 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多种
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及 时、就近消除电
动自行车火灾 隐患,发生火灾立 即报警、组织 疏散、科学处置。
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应当定 期开展灭火技能训练、 防火 巡
查培训,掌握电动自行车火灾特 点、处置程序和消防 器材使用方
法,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 能力。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已经作出 具体处罚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电动自行车销售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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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呼和浩特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条例2022-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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