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2022年12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 ,引导全
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 ,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 ,培养德智
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自治区实际 ,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家庭教育的实施、指导、服务等
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家庭教育 ,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
人全面健康成长 ,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
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
第三条 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
义核心价值观 ,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
1先进文化,注重养成教育 ,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第四条 家庭教育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 ,全面贯彻党
的教育方针,实行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家庭尽责、
社会参与的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家庭学
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
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统筹协调社会资源,协同推进覆
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并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家庭
教育工作的日常事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 、
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家庭教育工作,建立相关部门和
单位共同参与的家庭教育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各自职责,定期召
开会议,联合开展调研督导。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主动向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
作的机构报告家庭教育工作开展情况。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规
划,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
目录,将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鼓励和支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
方式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 在家庭教育工作中做 出
2突出贡献的组织与 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 给予表彰、奖
励。
第二章 家庭责任
第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承担对未成年人实
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应当针对 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
特点,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 思想、品
行和习惯。
第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将立德树人作
为家庭教育的根本任务,推动明大德、 守公德、 严私德,将 思想
品德教育 融入日常生活,引导未成年人树立 正确的世界观、人生
观、价值观。
第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教育引导未成
年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深化爱国主义、 集体主义、社会
主义教育, 着力培养担当民族 复兴大任的 时代新人。
第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教育引导未
成年人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弘扬自 强不息、厚德载物、
讲信修睦、亲仁善邻等精神,坚定 历史自信、文化自 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学习
3和使用国家通用 语言文字,促进中华文化 认同和文化传承, 铸牢
中华民族共同体 意识。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良好家
风,教育未成年人 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节约、
热爱劳动、 睦邻友好,引导未成年人传承 仁爱孝悌、谦和好礼、
诚信知报、笃实宽厚等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第十三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 营造良好家
庭环境,构建文明、和 睦的家庭关系,践行 忠诚相爱、亲情陪伴、
终身学习、 绿色生态等现代家庭 理念,满足未成年人身心发展 需要,
培养未成年人良好行为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提 高未成年人的 安
全意识和自救自护能 力。
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发 挥榜样和
示范作用, 加强自身道德修养 ,增强法治观 念,提升文明素养,培
养健康良好的 兴趣爱好,推动 形成爱国爱家、相 亲相爱、向上向
善、共建共 享的社会主义家庭文明 新风尚。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培养未成年
人生态文明意识,树立 珍惜资源、 保护自然、与自 然和谐相 处的
观念,自觉养成健康文明、 绿色低碳的良好生活习惯。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培养未成年
人良好 运动习惯,合 理安排作息,引导未成年人 科学用眼护眼,增
4强未成年人身体素质。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
人心理健康,教导其 珍爱生命,引导其 正确对待挫折与压力,提
高心理调适能 力和社会 交往能力。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引导未成年人树立 正确
的性别意识,正确认识两性关系,全面推进 性别平等教育。
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 帮助未成年
人增强网上信息识别和自我防范意识,提高网络学习交流能力,
引导其养成良好用 网习惯,预 防沉迷网络,自觉抵制网络不文明
行为。
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 尊重未成年
人的身心发展规律和 个体差异,帮助未成年人树立 正确的成 才观,
引导其培养 广泛兴趣爱好、健康 审美追求和良好学习习惯,增 强
科学探索精神、创新意识和能力。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 格尊
严,保护未成年人的 隐私,尊重未成年人的 知情权、参与 权,重
视听取并采纳未成年人的合 理意见。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增 强
家庭和社会责任 意识,培养未成年人 勇毅担当、 善作善成、公 平
竞争精神,鼓励未成年人自主 选择、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养成劳
5动习惯,提 高劳动技能。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参 加有关国
家机关、 医疗保健机构、 群团组织、 嘎查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
会、学校和 幼儿园开展的家庭教育指导活动,接 受家庭教育指导 。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 加家庭教育指导活动,其
所在单位应当 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增 加陪伴
时间、提高陪伴质量,参与 亲子阅读、体育 锻炼、劳动实践、 志
愿服务等 亲子陪伴活动,通过家庭会议、 谈心交心、通 信通讯等
方式加强与未成年人的 思想沟通和情 感交流。
第二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 因工作、学习或者其他 原因不
能与未成年 子女共同生活的,应当委 托有监护能 力的其他成年人
代为监护, 签订委托监护协议,并将委 托监护情况、 外出地点及
联系方式告 知就读学校、 幼儿园和所在嘎查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
员会。
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 保持同不在一起生活的未成年 子女的沟
通联系,通过定期 团聚和电话、书信、新媒介等联系方式, 及时
掌握未成年 子女的学习、生活和身心健康情况,有针对 性地开展
家庭教育。
第二十三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主动与学
6校、幼儿园沟通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和身心健康情况 ,配合学校
和幼儿园做好未成年人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履行家庭教育义务确有 困难
的,可以向未成年人所 在学校、 幼儿园或者居住地的嘎查村民委
员会、 居民委员会 申请家庭教育指导和 帮助。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 依法履行
监护和教育职责,增 强监护责任 意识和能力,以文明的方式进行
家庭教育, 不得实施家庭 暴力。
第二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预 防和制
止未成年人的 不良行为、 不安全行为和 违法犯罪行为,并 加强管
教。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 现未成年人心 理或者行为
异常的,应当 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行教育、引导和 劝诫,不得拒绝
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
第三章 政府推动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 挥在家庭教育工作中的主
导作用,鼓励社会 力量参与, 强化支持 保障,促进 均衡发展, 努
力构建多方参与、协同育人的家庭教育 新格局。
7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家风家教 场所建设,开
展家风家教 宣传教育和实践活动。
第二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
校外托管机构的监 管,督促相关职能部门 落实校外托管机构管理
责任。
第二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 加强对中小学校、 幼儿园的
家庭教育工作 管理,将家庭教育指导作为推进家校、家 园共育的
重要方式,纳入中 小学校、 幼儿园工作计划和教 师业务培训。
第三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与 卫生健康部门建立 精神卫生
医疗机构对学校心 理健康教育 及心理危机干预的支持协作机制,
为所在区域中 小学校提供 医疗帮助。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或者 依托相关专 业机构, 牵头负责组
织所在区域中 小学校开展心 理健康测评工作, 每年按照规定面向
中小学校开展心 理健康测评。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区域 性的中小学生心 理辅导中心,推
动中小学建立健全心 理辅导室,积极开展线上线下多种形式咨询
辅导服务,定期面向所 在区域中 小学校提供 业务指导、技能培 训。
第三十一条 精神文明建设部门应当将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纳
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未成年人 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体系 ,将
家庭教育工作作为文明城 市、文明 村镇、文明单位、文明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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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家庭教育促进条例2022-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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