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若干规
定
(2022年12月21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推动浦东新区“无废城市”建设,加快形成与
城市绿色发展相适应的固体废物处理模式,率先实现固体废物
从源头分类到资源化再利用的全过程治理,全面提升资源化再
利用的效率和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
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资源化
再利用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浦东新区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政府引
导、多元共治的原则,打造循环畅通、高效利用、生态友好、
智慧创新的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样板,在实现原生生活垃圾
零填埋的基础上,率先实现固体废物近零填埋。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工作的
领导,深化与国家有关部门的协作,统筹协调浦东新区固体废
1物资源化再利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资源化再
利用工作的领导,建立分工明确、权责明晰、协同增效的综合
管理体制机制,推进落实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绿化市容、规划资源、生态环境、住
房城乡建设管理、经济信息化、商务、农业农村、交通、财政
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完善政策措施,深化制度
创新,支持和保障浦东新区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工作。
浦东新区发展改革、绿化市容、规划资源、生态环境、建
设交通、科技经济、商务、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
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浦东新区应当构建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体系,建
立健全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制度,明确政府、企业、个人等
各类主体的责任,推动实现生产、流通、消费、处理各环节的
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第七条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固体废物资源化再
利用处置能力调查评估,按照应用尽用、能用尽用的要求,编
制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专项规划,明确发展目标、指标体
系、主要任务、重点领域、项目布局、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八条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以资源产出率、资
源化再利用率为核心指标的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指标体系,
并与绿色发展指标体系、“无废城市”建设指标体系相衔 接。
2第九条 浦东新区应当 采取措施,支持企业 采用先进的生产
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 量;提高工业固体废物
综合利用效率,推行绿色设 计,提高产 品可拆解性、可回收
性;结合产业实际 情况,确定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落实生产
者责任延伸制度,建成废 弃产品逆向回收体系。
浦东新区支持高 端再制造、智能再制造产业发展。
第十条 浦东新区应当 促进主要农业固体废物全 量利用,
推动农作物 秸秆、蔬菜废弃物、绿 林废弃物多元化利用,加强
废弃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推进 畜禽粪污资源化利
用。
第十一条 浦东新区应当 逐步实现建 筑垃圾全面资源化再
利用, 装修垃圾、 拆房垃圾、建 筑废弃混凝土应当全 量收集,
进入资源化再利用设施进行处置 ;制成的资源化再利用产 品按
照有关规定实施强制 使用制度。
浦东新区 可以在本市建 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产 品强制使用
要求的基础上,进 一步拓展使用范围,提高 使用比例。
浦东新区应当在市政建设项目中推 广使用符合要求的建 筑
垃圾资源化再利用产 品。
第十二条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以 及有关部门应当 采取措施,
畅通生活垃圾 可回收物回收利用渠道,建立规 范有序的回收利
用链条,培育和支持主体企业 集约化发展, 鼓励标准化、规 范
化、连锁化经营。
3浦东新区推 广回收新技术、新模式,支持再生资源 回收企
业建立在 线交易平台,实现 线上交废与 线下回收有机结合。
浦东新区应当 探索湿垃圾资源化新工 艺,拓展资源化利用
方向,打通产 品出路,提升利用 价值。
第十三条 浦东新区应当加快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体系建
设,遵循环境友好的原则,按照规划和标 准,设置 可回收物交
投服务点、中 转站、集散场,建设生活垃圾、建 筑垃圾、工业
固体废物等资源化再利用设施,并 将生活垃圾、建 筑垃圾等固
体废物分类 收集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和 公共设施 范围。
第十四条 浦东新区应当 鼓励和支持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
项目建设和企业 稳定发展,在 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中, 更加注
重环境效 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五条 按照本市和浦东新区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发展
需求,在浦东新区建设 老港、黎明等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 园
区。
老港园区应当建设成为固体废物综合处置 战略保障基 地、
资源循环利用 示范基地、环保科创科 普先导基 地、智慧绿色生
态基地。
市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可以指定 特定主体 负责固体废物资
源化再利用 园区的统 一规划、统 一开发建设、统 一运营调度、
统一管理服务。
浦东新区应当 充分考虑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 园区的地理
4位置、目标定 位及发展需求,规划 配套园区周边的公共设施和
道路交通设施。
第十六条 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 园区应当建立健全生态
环保指标体系, 运用先进的工 艺设计、污染防治和低碳技 术,
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和碳排放总量。
鼓励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 园区通过 整合、升 级园区内的
各类设施、资源、能源, 逐步建立覆盖物质、能源、水等循环
系统,实现资源能源利用效率的 最大化。
探索老港、黎明等园区资源化再利用企业开展 电力市场化
交易模式创新。
第十七条 本市应当建立健全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标 准体
系。市绿化市容、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经济信息化、农业农
村、交通等部门 负责组织编制各自职责 范围内固体废物资源化
再利用相关标 准和规范。
浦东新区应当建立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产 品使用制度。
党政机关、事业 单位应当优先使用资源化再利用产 品。鼓励和
引导单位和个人 使用各类资源化再利用产 品。
第十八条 浦东新区应当在规划产业用 地中划出 一定比例
用地,专门用于发展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产业。
资源化再利用 园区新增的资源化再利用项目, 其建设用 地
指标和 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由市级统筹安排。
对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项目, 可以采用“带方案”出让
5方式或者“带方案”租赁方式供地。工业用 地出让起始价可以
按照工业用 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确需整体实施、 整体建设的固体废物资源化再
利用项目,在 不突破国家出 让规模底线要求和明确项目开 竣工
要求的 前提下,鼓励创新优化土地供应方式。
第二十条 市规划资源部门应当加强 老港园区国土资源利
用计划统筹,在 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落实国 土空间用途管制总
体要求的 前提下,优先分配老港园区规划产业用 地指标,保障
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项目实施。
老港园区内的 储备土地由土地储备 机构委 托市人民政府指
定的特定主体进行 前期开发。 前期开发的费用,应当 列入土地
收储成本。
第二十一条 浦东新区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建设项目的
环境影响评价,按照分类管理的规定, 报浦东新区生态环境部
门审批或者备案。
浦东新区生态环境部门 可以对相同类 型的固体废物资源化
再利用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实施 一次性受理和集中审批。
浦东新区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 园区已完成规划环境 影响
评价且有效落实规划环境 影响评价有关措施的,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手续可以按照规定 予以简化。
第二十二条 浦东新区推进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建设项
目环境 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两证合一”办理,实现 两项行政
6许可一套材料、一口受理、同 步审批、一次办结。
市生态环境部门 可以根据国家固定 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
理名录,结合区域 污染物减排和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等实际
情况,制定浦东新区 排污许可管理细化名录,在浦东新区先行
先试。
第二十三条 鼓励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 园区按照 集约建
设、共 享治污的原则, 探索由政府投资或者政府组织、多元 投
资,配套建设可供多个市 场主体共 享的污染治理设施 或者集中
工艺设施,实现 污染物统一收集、集中治理、 稳定达标排放。
第二十四条 浦东新区应当通过碳 普惠、碳认证等制度, 鼓
励和支持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企业 充分发挥碳减排效益,推
动企业实现 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第二十五条 市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固体废物资源
化再利用的财政 扶持力度, 安排相关资 金支持资源化再利用项
目、园区基础设施 及公共配套项目建设。
鼓励社会资本 参与资源化再利用项目建设, 积极引导金融
机构通过绿色 金融工具、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等,为 符合条件
的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项目提 供融资服务。
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企业 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浦东新区应当加大科技 投入,加快固体废物资
源化再利用新技 术、新材料、新工 艺、新设 备的研发和推 广。
老港园区应当推进固体废物环保科创中心建设,实现科技
7研发、中 试验证、研制试制、展 示交流等 功能,形成自主的核
心技术和能力体系。
第二十七条 浦东新区应当推进智慧化建设, 拓展智慧化应
用场景,运用大数据分析模型,通过 数据采集、储存、应用、
查询,实现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全 方位、全过程、全 覆盖的
智慧化管理。
浦东新区应当支持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 园区结合产业 功
能布局建设完善智慧化设施和系统,推进 园区数字化转型,提
升园区生产和 运营管理效能。
第二十八条 浦东新区应当建立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领域
的信用管理机制,形成信用评 价标准,依法对相关企业 予以信
用
法律法规 上海市浦东新区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若干规定2022-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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