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2022年10月26日烟台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2年12月21
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第三章 房屋使用安全防范
第四章 房屋使用安全鉴定
第五章 危险房屋治理
第六章 农村村民自建房屋特别规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公民、法人
1和其他组织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造且已投
入使用房屋的使用、检查、维护、安全鉴定、危险治理等安
全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对生产经营用房、军队房屋、宗教活动场
所房屋、文物保护建筑、历史建筑等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房屋消防、抗震、防雷安全和通信、电梯、供电、供水 、
供气、供热等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城乡统筹 、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房屋使用安
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组织协调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工作所需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负责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常态化、信息化和网格化管理,
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
工作。
2第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行
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 、
城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 、
应急、体育、机关事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使用
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宣传教
育,普及房屋使用安全知识,提高社会公众安全使用房屋
意识。
鼓励社会公众依法成立房屋安全志愿 服务组织, 参与房
屋使用安全 巡查、检查等活动,协 助做好房屋使用安全宣传 、
教育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 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有权进行投诉、举报。
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 诉和举报
机制, 向社会公开投 诉和举报受理方式,对投 诉、举报事
项及时受理、依法查处。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第八条 房屋所有 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属
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管理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3房屋所有 权人与房屋使用人 不一致的,房屋所有 权人
与房屋使用人按照 约定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没有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的,房屋所有 权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房屋所有 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使用人
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第九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 承担下列房屋使用安
全责任 :
(一)按照设 计用途、建筑物使用 性质以及房屋 权属
证明记载的房屋用 途合理使用房屋 ;
(二)检查、保 养、维修房屋,及 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按照规定实施房屋 装修,不得危及房屋使用安
全和毗邻房屋使用安全 ;
(四)治理危险房屋 ;
(五)委 托房屋安全鉴定, 并根据鉴定 报告对危险房
屋解危;
(六)配合政府 以及有关 单位组织实施房屋安全调查 、
隐患排查、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 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条 建设 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合同
约定,承担房屋质量缺陷的保修责任。
房屋的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 单位应当按照法律 、
法规的规定 以及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的约定,承担房屋安
4全责任。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 服务合同约定以
及物业管理相关规定 承担房屋共有部 分的管理、维护等责
任,并将注意事项、禁止行为等 书面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
任人。
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或者房屋未实行物业管理的,房
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依法共 同承担房屋共有部 分的管理、维
护等责任。
第三章 房屋使用安全防范
第十二条 房屋 装饰装修应当保障房屋的 整体结构安全,
不得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
房屋装饰装修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 承重结构。
房屋修缮、改造 或者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等依法需 要办
理用地、规划、施工 许可手续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房屋 装饰装修前,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
告知物业 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 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
禁止行为和 注意事项书面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并加强
对房屋 装饰装修现场的巡查,发 现违法变动房屋的建筑主体
或者承重结构的,应当立 即劝阻、制止,及时向所在区
5(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报告。
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接到报告后,应当及 时到
现场调查,对 违法变动房屋建筑主体 或者承重结构的,应
当责令立即停止施工, 并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 扩建的各 类房屋和依法 申领建
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 装修工程,应当按照规定实施 白
蚁预防处理。
白蚁防治管理机 构应当对 白蚁防治单位的防治 质量、
技术规范、 药物安全等 进行监督管理,定 期对白蚁防治单
位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使用建筑 幕墙的房屋,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应当加强对建筑 幕墙的安全检查和维 修、养护,发 现建筑
幕墙存在破损、脱落等安全 隐患的,应当及 时设置明显的
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防护 措施。
第十六条 建筑 幕墙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房屋使
用安全责任人应当 至少每十年进行一次安全 性检测;设计
文件和房屋使用 说明书对检测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 托
具有相应检 测资质的单位对建筑 幕墙进行安全 性检测:
(一) 面板、连接构件或者局部墙面等出现异常变形、
脱落、爆裂现象的;
(二) 遭受地面沉陷、地震、台 风、洪涝等自然 灾害
6或者火灾、爆炸等突发事件造成损坏的;
(三)相关建筑主体结 构经检测、鉴定 认为存在安全
隐患的;
(四) 达到或者超过设计使用年 限继续使用的。
对经安全 性检测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 幕墙,房屋使用
安全责任人应当及 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按照检 测处理
意见立即采取安全处理 措施。
第十七条 房屋所有 权人可以向城建档案机构、建设 单
位、设计单位、物业 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查 询房屋结
构形式、设计工作年 限和结构改造情况等基本事项,有关
单位和个人应当 积极配合查 询。
第十八条 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房屋使
用安全信息化管理制 度,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房屋
使用安全信息通 报和信息共 享机制,实 现对房屋使用安全
的综合治理,提高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 专业化、 科学化、
精细化水平。
第四章 房屋使用安全鉴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
当委托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 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
(一) 超过房屋设 计使用年 限,需要继续使用的 ;
7(二)房屋 基础、墙体或者其他承重结构出现下沉、
倾斜、裂缝、变形等安全 隐患情形的;
(三) 遭受地面沉陷、地震、台 风、洪涝等重大自然
灾害损坏,或者因火灾、爆炸等事故造成一定区域内房屋
受损,需要继续使用的 ;
(四)房屋 围护结构、房屋 外装饰物、外挂物等附属
设施、建筑 幕墙或者外墙外保温系统出现异常变形、脱落
爆裂等安全 隐患,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 ;
(五)其他依法应当 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
属于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可以由房屋所 在地的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 托。
学校、医院、体育场 馆、商场、 车(港)站等公共建
筑使用年 限达到设计使用年 限三分之二时,应当委 托安全
鉴定。 超过设计使用年 限继续使用的公共建筑,应当 至少
每五年委 托一次房屋安全鉴定。
本条例所 称房屋安全鉴定机 构,是指具有相应资 质等
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需要进行检测的,应当 由具有相应资
质的建设工 程质量检测机构实施。
第二十条 房屋所 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发现房屋存在应当委 托鉴定情形的,应当及 时通知房屋使
用安全责任人 或者相关责任人委 托鉴定。 紧急情况下,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 助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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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烟台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22-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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