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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襄阳市鱼梁洲生态保护条例 (2022年11月1日襄阳市第十 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2年11月25日湖北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四次会议批 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鱼梁洲生态保护,发挥城市绿心的生态屏 障和生态服务功能,优化城市空间结构,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 鱼梁洲的规划、 建设、 保护、 利用和管 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鱼梁洲,是指位于汉江中游襄阳市区河段,由 汉江、小清河、唐白河三条河流冲积而成的江心洲。 第三条 鱼梁洲生态保护应当遵循生态优先、预防为主、综 合治理、社会参与、绿色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鱼梁洲生态保护工作的统 一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将鱼梁洲生态保护纳入本市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鱼梁洲重大规划编制、 重大项目建设 ,— 2 —建立以绿色生态指标为主的绩效考核机制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 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定期开展督查。 鱼梁洲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鱼梁洲生态保护的日常管理等有 关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 生态环境、 发展和改革、 经济和信息化、 住房和城乡建设、 城市管理、 水利和湖泊、 文化和旅游、 财政、 审 计、 公安、 交通运输、 市场监管、 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 责,做好鱼梁洲生态保护有关工作。 第五条 鱼梁洲国土空间规划、 鱼梁洲生态保护规划是建设 、 保护、 利用和管理鱼梁洲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 鱼梁洲国土空间规划、 鱼梁洲生态保护规划不得擅自变更或 者调整。因国家重大战略调整、重大项目建设、上位规划调整或 者行政区划调整等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办 理。 第六条 鱼梁洲管理机构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 鱼梁洲生态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生态保护知识,增强公 众生 态保护 意识,鼓励自然人、法人和 非法人组织通过投资、捐赠、 志愿服务等 方式参与鱼梁洲生态保护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鱼梁洲生态保护的公 益宣传。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 权举报和投诉损害鱼梁洲生态环境的— 3 —行为。 第七条 鱼梁洲 内的建设活动应当 符合鱼梁洲国土空间规 划、 鱼梁洲生态保护规划、 海绵城市建设等 相关规定, 并依法开 展环境 影响评价、办理 相关行政 许可手续。 鱼梁洲 内禁止新建、扩建工业 企业、畜禽养殖场(区 )及其 他可能污染环境的项目, 禁止设置垃圾填埋场等有 毒有害物质 贮存场所。 已经建成的工业项目应当 限期有序 退出。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和鱼梁洲管理机构可以结合鱼梁洲的 自然禀赋和资源环境 承载能力,适度开展 观光旅游、 休闲度假、 体育竞赛、文化 创意、科普教育等活动。 第九条 鱼梁洲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洲 内水污染防治, 完善 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实行 雨污分流,实 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达标排放。 鱼梁洲 内禁止违法新设、 改设或者 扩大排污口,禁止污水直 排。 第十条 鱼梁洲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洲 内土壤污染防治, 采 取有效措施减少面源污染。 推进化 肥农药减量增效,推 广有机肥 料使用和病虫害绿色防 控产品、技术,支持和推进水 草、芦苇和 林果废弃物等有机 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鱼梁洲 内禁止销售和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含除草— 4 —剂)及其混剂。 第十一条 鱼梁洲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洲 内大气污染防治, 倡 导使用清洁能源。 鱼梁洲 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第十二条 鱼梁洲 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 其他经营者应当 采 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确保产生的 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达标排 放、规范处置。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鱼梁洲生态环境, 不得实 施下列行为: (一)随意倾倒、堆放、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等废弃物; (二)攀折、践踏、损毁花草竹木; (三)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 烟尘污染的物质; (四)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或者 非法收购、运输、 出 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五)擅自摆摊设点、兜售物品; (六)法律法规 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鱼梁洲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洲 滩岸线的保护, 整治、 修复受损岸线,保障自然 岸线比例,维护岸线生态功能。 第十五条 鱼梁洲管理机构应当会 同生态环境等部门建立和 完善生态环境调查、 监 测、评估和修复制度, 科学采取生态保护— 5 —和生态 修复措施,保障鱼梁洲生态环境持续改 善。 鱼梁洲管理机构应当 组织开展生态保护日常 巡查,及 时发 现、制止、依法查 处破坏生态环境的 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鱼梁洲 管理机构综合 执法部门按照以 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十三条第 二项的规定, 攀折、践踏、损毁花草 竹木的,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 予以警告,可以 处五十元以上二 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二百元以上一 千元以下的罚 款。 (二)违反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 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 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责 令改正,可以 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 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擅自 摆摊设点、兜售物 品的,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 予以警告,可以 处二十元以上二百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二百元以上一 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及 其工作人员 在鱼梁洲生态保护工作中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或者有 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 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 已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6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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