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吕梁市城市绿 化条例
(2016 年12月27日吕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17年1月11日山西省第十
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2022年10月26日吕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2022年12月9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 )
目 录2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城市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
设生态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市绿
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所在地 城
市规划区或者城镇开发边界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法律、 法规规定由林草、 水利等主管部门负责的绿化工作,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依照《吕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
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执行。
第三条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生态优先、 科学规划、 政府主导、
全民参与、因地制宜、建管并重的原则。3第四条 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纳入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保障城市绿化发展用
地,将城市绿化建设和管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推进城市
绿化事业可持续发展。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
绿化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化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 规划和自然资源、 住房和城乡建设、 行政审批、
生态环境、 交通运输、 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
市绿化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植树以及其他绿化义
务,爱护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城市绿化
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认种、认养等多种方式参与绿化
建设和管护。
鼓励公民利用庭院植树种花,垂直绿化,美化环境。
鼓励和支持绿化科学研究,发展乡土及适生植物,推广生
物防治病虫害技术,促进绿化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对城
市绿化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4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主管部门 组织编制
城市绿化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后公布实施。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结合地 形地貌,充分尊重自然、 人 文景观,
科学规划城市绿化树种, 注重选用乡土植物和其他适宜本区 域
气候、土壤、环境的植物, 突出地方 特色。
城市绿化规划 确需调整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 提出,本
级人民政府审 查批准。
第九条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
市绿化规划划定各 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简称城市绿 线),
并向社会公 布。
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绿 线管理要求,在控制性详细
规划中 确定不同类型绿地界 线、 地块绿地率控制性指标和绿化用
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城市绿线不得任意调整,因城市建设 确需调整的,规划主
管部门应当 征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的 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
查批准。 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总 量。
第十条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化规划, 编制年
度绿化建设 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后实施。5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年 度绿化建设 计划,安
排相应的土地和资金保障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管护。
第十一条 新建、 改建、 扩建工程项目按照城市绿化规划 安
排绿化用地。绿化用地 标准按照 下列规定执行 :
(一)新建居住区绿地 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改建的居
住区绿地 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改建前绿地率超过百分之
二十五的,改建 时不得低于原有 标准;
(二) 新建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 机关、团体、
公共文化等单位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改建的单位
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三)城市道 路主干道绿地 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次 干
道绿地 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五;
(四)工业 企业、交通 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 率不得
低于百分之二十;
(五)产生有害 气体及污染物的工 厂应根据国家 标准设立
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 带,其绿地 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六)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所 占比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七)加油(气)站、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等特殊行
业的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 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八)其他工 程建设项目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6属于旧城改造的,前款规定的 比率可以降低百分之五。
改建、 扩建单体 项目和老旧小区改造的,不得减少该项目原
有绿地 面积。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绿化用地面积因客观环境
限制达不到绿化用地 标准但确需建设的,应当经行政审批主管
部门会同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 核,报本级人民
政府批准。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绿化用地 不足部分,建设单位应当
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 确定的区 域进行易地绿化或者缴纳城市绿
化补偿费。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的 闲置土地和 储备土地具备绿化条 件的,
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的 要求,
进行临时绿化。
城市零星地、 边 角地和城市改造拆迁、违法建筑拆除后腾出
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绿化建设。
第十四条 建设城市 快速路、 主次 干道时,应当种植行道树。
已种植的行道树 不得随意更换,确需更换的,城市绿化主
管部门应当 向社会公开 征求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 程应当与主体工 程同时规
划、设 计、施工、 验收和交付使用。7第十六条 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在审 查城市绿化工 程和建设 项
目附属绿化工 程设计方案时,应当通 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参 加,
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出 具绿化工 程审查意见书。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 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建设。绿化
工程设计方案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 机关
批准。
第十七条 城市绿化工 程和建设 项目附属绿化工 程竣工验
收时,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应当 通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参 加;验
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自 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绿化
相关资料报送城市绿化主管部门 备案。
竣工验收时,城市绿化工 程和建设 项目附属绿化工 程不符
合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管理部门 不予核发建设工
程竣工规划认可 证。
居住区住 宅建设工 程项目附属绿化工 程竣工后,建设单位
应当在居住区的显著位 置永久公示绿地平面图。
第十八条 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市地理 气候特征,
制定立体绿化技术规 范,编制技术应用 手册。
机关、事业单位和 文化、体 育、教育等公共 服务设施以及 商
业、金融等建( 构)筑物具备条件的,应当实施 立体绿化。
城市围栏、墙体、高架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适宜垂直绿化的 ,8应当实施垂直绿化。
鼓励老旧小区通过屋顶绿化、 垂直绿化等多种 形式的立体绿
化方式 增加绿地面积。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九条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在城市绿化管护中履行 下列
职责:
(一)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制定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 范;
(二)监督、 指导和检查城市绿化管护工作 ;
(三)定 期组织开展城市绿化资源 调查,建立城市绿化资
源档案;
(四)建 立健全植物 疫情监测预警防控体系,编制绿化防
灾应急预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城市绿化管护责任按照以 下规定确定:
(一)政府 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
相关部门负责 ;
(二)单位 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 该单位负
责;
(三)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 服务企业按
法律法规 吕梁市城市绿化条例2022-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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