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
(2007年5月30日包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7年8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2013年6月
28日包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一
次修订2013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修订 2022年8月31日包头市第十
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22年
11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八次会议批准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
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相关监
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上位法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1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市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制定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总体规划,推动智能化管理工
作;
(三)制定物业管理相关制度,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
(四)对全市各地区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制定和发布物业服务项目、内容和等级;
(六)建立和管理全市物业服务人信用评价信息公示系统及信
用档案,评定物业服务人信用等级,对物业服务人信用评价内容进
行随机抽查,公布评价结果;
(七)指导、监督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
管理和使用;
(八)制定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规划及年度计划,指导督促各地
区城镇老旧小区更新改造工作,对配套设施不全、不具备物业服务
条件的物业区域进行综合治理,逐步实现住宅区域物业管理全覆盖 。
第四条 旗县区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二)组织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开展物业管理工作;
(三)建立物业管理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加强老旧小区改造,
2对配套设施不全、不具备物业服务条件的物业区域进行综合治理。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负
责本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旗县区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制度;
(二)指导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工作;
(三)划定和调整物业管理区域范围;
(四)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五)监督检查物业收费公示情况;
(六)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
(七)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管理;
(八)对物业从业人员开展法律法规知识和职业培训;
(九)处理物业服务纠纷;
(十)对物业服务人信用评价内容进行审核。
第六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旗县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
制定和调整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和普通住宅及同一
区域内非住宅等物业服务收费参考价格;
(二)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治安防范、犬只饲 养等
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公安 派出所对住宅小区 消防设施、 消防通道
3进行监督管理和安全检查, 宣传和培训 消防安全知识;
(三)市人民政府 财政部门 落实物业管理工作中 需要由市本级
安排的相关专项资金,监督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
对各类物业管理活动中安 排的专项资金进行 绩效评价;
(四)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自 然资源部门审查住宅小区物业服
务用房规划设计;
(五)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
明码标价、无照经营以及电梯安全管理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六)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体 育部门有计划配 置住宅小区体 育
设施,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七)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查处住宅小区内 未按
照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旗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
综合执法部门查处住宅小区内 未取得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
擅自砍伐树木、侵占毁坏绿地以及违法饲 养家畜(犬只 除外)家禽
的行为。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民政、 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
人防、 水务等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相关的物业监督管理工作;
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 线电视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
责,做好相关物业服务工作。
第七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职责:
4(一)协 助旗县区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 科学划定和调整
物业管理区域;
(二)对已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区域和项目进行指导和
管理,保障和监督业主委员会的 正常运转,发挥业主自治作用;
(三)对本区域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依法查处违法
行为;
(四)协调公安等部门加强对 社区物业治安防范工作的监督和
检查;
(五)组织 召开物业管理 联席会议;
(六)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 成立业主大会
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以及必要时依法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等工作;
(七)督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 依法履
行职责;
(八)配合 做好物业服务人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九)协调 社区建设 与物业服务的关系,处理物业服务纠纷。
第八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协 助苏木乡镇人民政府 、
街道办事处 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九条 物业管理实行 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苏木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召集,旗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 、
嘎查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 以及建设 单位、物业服务人、业主委
5员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等各 方代表参加。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
由业主代表参加。
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第十条 建立 嘎查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
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议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 嘎查村、社区治理和
物业管理工作。
推动在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中建立 党组织,发 挥党建引领
作用。
第十一条 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 在市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
门的指导和监督下, 依法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促进物业
服务行业 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 分,应当按照有利于实施物业管
理为原则,以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确定的用地范围为 基础,综合考
虑土地使用权 属范围、建 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自 然界限、社
区建设等 因素,并符合下列 要求:
(一)新建住宅小区,包 括分期建设的, 按照小区整体规划设
计范围划 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二)非住宅物业及 单幢商住楼宇具有独立共用设施设备,能
够封闭管理的,划 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三)地理上自 然连接规模较小的住宅小区,经各自业主大会
6同意后,可以合并为一 个物业管理区域;
(四)根据城市 详细规划确定整合为一 个居住区或者组团的,
划入一 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三条 新建建设项目开工建设 前,建设 单位应当持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向旗县区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 提出物业管理区
域划分书面申请。
旗县区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在接到申请后 十个工作
日内, 在征求物业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 嘎查村
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的 意见后,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划定物
业管理区域,并 书面告知建设 单位。
建设单位销售物业, 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四 至界限在商品房买
卖合同中 明示。
第十四条 已经投入使用的物业, 尚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 或者
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相关 嘎查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 或者
经业主大会 授权的业主委员会 可以向旗县区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
部门提出划分或者调整物业管理区域 书面申请。
旗县区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 在接到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
在征求相关业主及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意见后,划定 或
者调整物业管理区域,并 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7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 交付使用的物业建 筑面积达到百分
之五十以上的, 或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 筑面积达到百分之 三十不
足百分之五十, 但是使用已 超过二年的, 应当筹备成立业主大会。
第十六条 具备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 款规定的筹备 成立业主大
会条件的,建设 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 书面告知旗县区人民政府物业
行政主管部门, 也可以由十名以上业主 联名,书面告知旗县区人民
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 成立业主大会。
旗县区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 在接到书面告知后,应当在
十日内通知物业项目 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 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
成立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筹备组 应当自组成之日起六十日内 首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
通过管理规 约、业主大会议事规 则,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 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 召开,
可以采用集体 讨论或者书面征求意见 的形式举行,但是应当有物业
管理区域内专有部 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 且人数占比三分
之二以上的业主参 与表决。
规模较大的住宅小区, 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 选业
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推 选办法在业主大会议事规 则中规定。
采用集体 讨论形式的,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十五日通知全体业主
同时告知相关的 嘎查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
8
法律法规 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12-12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6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6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49:23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