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收录25万 73个行业的国家标准 支持批量下载
河池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条例 (2022年9月29日河池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2年11月25日广 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和管理,传承红色 基因,赓续红色血脉,弘扬红色文化,开展爱国主义和革 命传统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遗址的调查认定、保 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红色文化遗址,是指能够反映新民主主义 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族人民进行革命活动所形成 的,具有历史意义、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旧址、遗迹和 纪念设施,主要包括: (一)重要机构、重要会议、重要事件、重要战斗的 旧址或者遗址; (二)重要人物故居、旧居、活动地、墓地; (三)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事迹发生地;(四)烈士陵园和纪念馆、碑亭、雕塑、塔祠等烈士 纪念设施; (五)其他反映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旧址、遗迹和纪念 设施。 已经公布为文物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历史建筑的红 色文化遗址,相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红色文化遗址的保护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 、 属地管理的原则,保持红色文化遗址的历史真实性、风貌 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红色文化遗 址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红色文化遗址保 护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和协调工作机制,研究解决遗址保护 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将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工作纳入本级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护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建立 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按照各 自职责,负责协调和监督红色文化遗址的保护管理利用工 作,指导建立 健全红色文化遗址保护 登记、定期 巡查、安 全管理、规 范利用等工作制度。 党史方志、发展 改革、教育、民族、公 安、民政、 财 政、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应 急管理、 消防救援、城市管理、 档案、壮乡英雄文化园管理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红色文化遗址 的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 做好红色文 化遗址的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 助做好红色文化遗址的保护工作 。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 个人都有权制止和检举破坏红色文 化遗址的行为。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建 立投诉举报制度,通过公布 投诉电话和举报信箱等途径, 及时受理对破坏或者损害红色文化遗址行为的 投诉举报, 查证属实的,对 举报人、报告人给予表扬、 奖励。 第六条 红色文化遗址实施 名录管理, 名录分市级、 县级。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调查工作,建立红色文化 遗址调查 档案。建立红色文化遗址 数字化档案。县级 名录 的确定和调整, 由县(区)人民政府公布;市级 名录的确 定和调整, 由县(区)人民政府 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 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 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公布红色文化遗址保护 名录的人民政府应当 在 红色文化遗址保护 名录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设 置保护标志。 第八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红色文化遗址保护 需要和现状,合理划定遗址保护 范围和建设 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红色文化遗址保护 范围和建设 控制地带内,不得建 设影响红色文化遗址 及其环境的设施, 不得进行可能影响 红色文化遗址 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第九条 红色文化遗址实行保护责 任人制度,保护责 任 人按照 下列规定 确定: (一)国 家所有的,管理人或者 使用人为保护责 任人; (二) 集体所有的, 该集体组织为保护责 任人; (三) 私人所有的,所有人或者 使用人为保护责 任人; (四) 权属不明确的,由市或县(区)人民政府指定 保护责 任人。 第十条 保护责 任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日常保 养、维护; (二) 采取防火、防盗、防雷等安全措施,发 现安全 隐患,或者发生 突发事件,立 即报告并采取相应抢救保护 措施; (三)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日常监 测、定期开展 消防安全 演练、监督 检查、维修保养、宣传教育等工作; (四)法律、法规所 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红色文化遗址的 维护修缮费用由保护责 任人 承担,修缮方案应当按照管理 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 化和旅游主管部门、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批准,并 在其指导下进行设 计、修缮和修复。非国有红色文化遗址有 损 毁危险,保护责 任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县(区)人民政 府应当 给予帮助,或者通过 依法交换、购买等方式保护。 红色文化遗址 修缮应遵循最小干预原则, 不得改变、损毁 主体结构及其附属设施, 不得破坏历史风貌。 第十二条 红色文化遗址实行原址保护原则。 项目建设单位 在前期规划时应当 避开红色文化遗址进 行规划建设, 确因公共利 益需要进行 项目建设,对红色文 化遗址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的, 可以实施迁移异地保护,建 设单位应当 征求当地文化和旅游、退役军人事务、自 然资 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意 见,按遗址级 别报同级人民政 府批准。 第十三条 鼓励合理利用红色文化遗址,具 备开放条件 的红色文化遗址,应当 免费或者 优惠向公众开放。 红色文化遗址 讲解人员应当经过 专门培训,讲解应当 尊重史实。 讲解的内 容应当具有准 确性、完整性、 专业性。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利 用红色文化遗址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市、县 (区)委党 校、社会主义 学院、拔群干部学院应当将红色 文化融入教学环节,开设 校本课程,利用红色文化遗址开 展研学实践教育活动。广 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 应当加强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公 益宣传。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利用红色文化遗址 推动爱国主义教 育和革命传统教育,各 类学校应当利用红色文化遗址开展 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主题社会实践活动。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文化遗址 纳入全域旅游规划,发展红色旅游, 打造红色文化 多元传 播平台,培育红色文化旅游 景区、线路和产品,推进红色 文化传承弘扬与旅游 融合发展。 第十六条 禁止歪曲、篡改、贬损、亵渎与红色文化遗 址相关的 英雄烈士事迹、历史事件和 精神文化。 第十七条 在红色文化遗址 及其保护 范围和建设 控制地 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 损毁或者擅自迁移、拆除红色文化遗址; (二) 擅自修缮红色文化遗址 明显改变原状; (三) 擅自进行 爆破、钻探、挖掘、施工等作 业; (四) 采石、采矿、毁林、取土、养殖、建墓; (五) 排放污染物,倾倒、焚烧垃圾或者其他 废弃物; (六)堆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 (七)在红色文化遗址本 体及其附属设施 上刻画、涂 污或者张贴广告; (八)擅自设置、移动、污损、拆除保护标志及其他 保护设施; (九)其他 危害、破坏红色文化遗址 安全和环境的行为。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 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 六条规定的, 由所在地县 (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违 法行为、 限期消除影响;构成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 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 七条规定, 由县(区)文化 和旅游主管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按照 下列规定 处理: (一)有第一 项损毁红色文化遗址、第二 项、第三 项、 第四项行为的, 由相关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 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有第五 项、第六项行为的, 由相关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有第 七项在红色文化遗址本 体及其附属设施 上 张贴广告、第八项拆除保护标志及其他保护设施行为的, 由相关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赔偿损失,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 在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监管工 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 任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河池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条例2022-12-12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8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8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河池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条例2022-12-12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河池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条例2022-12-12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河池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条例2022-12-12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49:23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