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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万峰湖保护条例 (2022年8月26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九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2 年12月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万峰湖生态环境保护,贯彻 “绿水 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理念,筑牢珠江上游生态屏障,推进生 态文明建设出新绩,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促进经济社会高质 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 规和有关规定,结合黔西南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万峰湖是指黔西南州行政区范围内 万峰湖湖泊和干流、支流及其沿岸保护的区域。 万峰湖的规划、保护、发展、管理以及生产生活等活动 ,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万峰湖保护区域按照保护与发展需要划分为保 护区和控制区。保护区是指万峰湖最高蓄水位以下的区域。控制区是指保护区以外至分水岭之间根据自然环境、污染物 排放、环境风险等因素划定的区域。具体范围由黔西南州人 民政府划定并设立标识,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万峰湖保护与发展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绿色发 展,科学规划、系统治理,区域协同、共建共享的原则。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应 当协同百色市人民政府、曲靖市人 民政府共同组织有关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万峰湖生态 保护与发展要求编制水资源及其生态、大气、土壤、生物多 样性、森林资源、碳排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生态环境指 标体系。持续保持生态环境状况指数、总体水质、森林覆盖 率稳定向好。 黔西南州人民政 府应当协同百色市人民政府、曲靖市人 民政府联合定期对生态环境各项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评估,除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之外,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和万峰湖保护区域县级人民 政府应当加强万峰湖保护与发展的组织领 导和统筹协调,将 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开展万峰湖干流、支流协 同保护和治理, 健全落实河湖长制、生态环境保护 目标责任 制、考核评价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奖励制度、跨区域联合 执法机制等,加强万峰湖区域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设 施和公共 服务设施建设, 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 履行职责。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 态环境、 住房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水务、 农业农村、文化 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审计、市场监督管理、 乡村振兴、 生态移民、林业、 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 履行万峰湖保护与发 展职责。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和万峰湖保护区域县级人民政府 每年 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报告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 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 报告万峰湖保护 工作情况。 第六条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和万峰湖保护区域县级人民 政府应当 将万峰湖保护所需经 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倡导社会各 界对万峰湖保护与发展进行 投资、捐赠。 第七条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 应当组织生态环境、发展 改 革等有关部门和万峰湖保护区域县级人民政府编制万峰湖生 态环境保护与发展规划。万峰湖保护区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 根据万峰湖生态环境保护 与发展规划制定万峰湖生态环境保 护与发展实施方案,报州人民政府 备案。 万峰湖生态环境保护 与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 空间规划、 风景名胜区规划、水资源 综合规划、岸 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等 相互衔接。 第八条 万峰湖保护区域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 司法机关应当与 周边地区同级 机关协商建 立跨行政区域的 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协同管理、产业发展 、 联合执法、应 急联动、 信息共享等合 作机制。推动建立生态 保护补偿机制。 第九条 万峰湖保护区域内的生产经 营单位和个人,应 当遵从万峰湖生态环境保护与发展规划, 采取有效措施防范 生产经 营过程中对生态环境产生的 不利影响。 对万峰湖保护区域生态环境 造成损害的行为,法律规定 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 可以依法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任何组织和 个人都有保护万峰湖的 义务,可以对污染水 体及其生态环境和 破坏相关设施的行为进行制 止和举报,对 有关单位和部门 不依法履职进行检举和控告。 倡导万峰湖保护区域的 村(居)民委员会 将垃圾收集、 卫生保洁、环境绿 化等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宣传、教育和引 导村民积极参与万峰湖保护与发展 工作。 第十条 万峰湖保护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对 万峰湖的生态环境保护和 监管力度,制定万峰湖保护区域的水 质、农业、林业、 居民生活、 工业、交通等专项污染防治 方 案,预防、控制和 减少生态环境污染。 鼓励推广绿色农业, 科学使用有机肥和高效、低毒、低 残留农药以及生物 可降解农用薄膜,科学 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推进林业产业结 构调整,实施森林可 持续经 营,推广林业生态经 营模式。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定 期开展生物多样性 调查,维护万峰湖生态系统 平衡。逐步建 立健全环境监测体系和 突发应急处置体系, 提升万峰湖 智能 化保护水 平。 第十一条 万峰湖保护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部门应当 积极探索保护与发展并 重路径,促进与生态环境 相 适应的绿色 农业、生态 旅游等产业发展 ,利用资源优 势打造特 色鲜明的生态产 品公用品牌,将各类生态产 品纳入品牌范围, 加强品牌培育和保护,提升生态产 品的附加值和公信度。 第十二条 万峰湖保护区按照珠江流域渔业管理 相关规 定实行 禁渔区、 禁渔期制 度。兴义市人民政府和 安龙县人民 政府应当 核定本行政区域万峰湖生态 养殖承载量,依据承载 能力制定生态水产 养殖规划。县级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科 学指导水产养殖规模、品种、密度和方式,禁止擅自引进侵 害本地渔业资源的外 来鱼种,推广生态健康养殖和标准 化养 殖技术,防止水产养殖对水环境 造成污染。 第十三条 兴义市人民政府和 安龙县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 万峰湖 交通安全管理。湖上船舶应当齐备相关法定条 件,方 可入湖使用。 实行船舶油污水、生活 垃圾收集和上岸 无害化处置制度。鼓励船舶使用清洁能源,推广使用纯电动船舶和天然气船 舶,采取禁限行等措施限制高排放 船舶经营使用。 第十四条 沿湖码头、岸上 综合服务站点应当建设 船舶 油污水、生活 垃圾接收设施和进行 无害化处理。 第十五条 万峰湖保护区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 在干流、 支流重点村寨建设垃圾污水处理设施,控制 垃圾、生活污水、 畜禽废弃物排放。其 他村寨的垃圾、生活污水 采用生态、 低 能耗、资源 化的处理,维持生态环境自 净能力。 第十六条 万峰湖保护区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漂浮 物、污染物和 影响水环境的水生 植物打捞清理责任机制。万 峰湖区域内生产经 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承 担其生产经 营范围内 打捞清理和无害化处理责任。 第十七条 兴义市人民政府和 安龙县人民政府应当统 一 规划万峰湖 休闲垂钓区域和 禁止垂钓区域,合理布 局建设符 合生态环保和 安全规范的 休闲垂钓服务设施。 第十八条 万峰湖控制区 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进行开山、 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和 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擅自搭建钓鱼平台、钓鱼棚等; (三)向水体排放 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将 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 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四)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 车辆和 容器,向水体排放、 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 物; (五)随意倾倒、丢弃、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六)制 造、销售禁用的渔具、 鱼饵,销售非法捕捞的 渔获物; (七)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十九条 万峰湖保护区除第十 八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 还应当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湖泊最高水位 线以下的 滩地、岸坡堆放、存贮 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二)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设 备和器材或者向水体 倾 倒船舶垃圾、排放 残废油; (三)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 妨碍行洪的建筑物、 构筑 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 稳定、 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 河道行洪的活动 ; (四)围湖 造地或者在湖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 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五)炸鱼、毒鱼、电鱼以及使用灯光诱捕、抬网、迷 魂阵、地笼网、底拖网、拦河网、水下 射鱼枪等禁用渔具 或者方法进行 捕捞; (六) 违反关于禁渔区、 禁渔期的规定进行 捕捞; (七)其他污染水体和 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 八条的,由有关执法部门依 法查处: (一)违反第一项,在风景名胜区域以内进行开山、 采 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 景名 胜区管理 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罚款。在 风景名胜区域以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 主管部 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 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 可以并处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在风景名胜区域以内由风 景名胜区 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 限期拆除,对 个人处2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罚款。 在风景名胜区域以外沿岸土 地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可以没收非法 所得,并处罚款。在风景名胜区域以外湖 面上,由 海事管理 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依法强制 清除,产生 费 用由违法者承担。 (三) 违反第三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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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万峰湖保护条例2022-12-12 第 1 页 法律法规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万峰湖保护条例2022-12-12 第 2 页 法律法规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万峰湖保护条例2022-12-12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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