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衡水市快递条例
(2022年8月30日衡水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次会议通过 2022年11月29日河北省十三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快递服务,加强对快递业的监督管理,
保障快递安全,保护快递用户、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以下简
称快递经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等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快
递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
例》 《河北省邮政条例》 等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快递业的规划、 服务、 安全以及监
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快递业发展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考虑快件大
型集散、 分拣、 县域公共配送等基础设施用地的需要,并将智能
快件箱和快递末端服务场所纳入公共服务设施相关规划,完善2市、 县(市、 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四级城乡配送网
络。
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寄递安
全管理,承担快递服务末端基础设施的规划、 建设、 维护、 运营
等具体事项支出责任。
第四条 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快递业的监
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 公安、 国家安全、 交通运输、 财政、 市场监督管理 、
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
责相关的快递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快递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
规范,发挥组织协调、宣传引导作用,维护快递经营企业合法
权益,促进快递行业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第六条 鼓励邮政企业在确保邮政普遍服务质量的前提下 ,
与其他快递经营企业共享邮政营业网点、 智能信包箱、 邮政运输
网络等基础设施资源。
第七条 鼓励快递经营企业和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重复利
用的环保包装材料,鼓励快递经营企业采取措施回收快件包装
材料,实现包装材料的减量化利用和再利用。
第八条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 商业楼3宇等按照相关规定合理 布局并设立快递末端服务场所、智能快
件箱。
鼓励新建住宅小区 或者老旧小区改 造时,同步建设智能快
件箱或者预留建设智能快件箱的场地。
第九条 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在适 宜位置设置接
收快件场所。 物业服务单位应当为快递经营企业 投递快件提 供
便利。
快递从业人员在进入 上述区域为用户提 供快递服务 时,应
当遵守物业服务单位对作业 时间、 通行 路线、停靠区域等的相关
规定。
第十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 同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
依法规范快递服务 车辆的管理和使用, 对快递 专用电动三轮车
的行驶时速、装载质量等作出规定, 并对快递服务 车辆加强统
一编号和标识管理。
快递经营企业应当对其从业人员加强道 路交通安全 培训。
快递从业人员应当 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
操作规范安全、 文明驾驶车辆。
第十一条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 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 许
可;未经许可,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快递经营企业设立分支机 构,应当 依法办理市场主体 登记4并向分支机 构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 备案,取得分支机 构名录。
快递经营企业及其分支机 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 开办快递末
端网点,并应当自 开办之日起二十日内 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
备案。
第十二条 快递经营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 示或者以其他
方式向社会公 布其服务 种类、 服务 时限、 服务 价格、投递范围、
损失赔偿、投诉处理等服务承 诺事项。 服务承 诺事项发 生变更的,
应当及 时发布服务提 示公告。
第十三条 快递经营企业在寄件人 填写快递面单前,应当
提醒其阅读快递服务合 同条款、遵守禁止寄递和 限制寄递 物品
的有关规定, 告知相关保 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 目。
寄件人交寄 贵重物品的,应当事 先声明;快递经营企业可
以要求寄件人对 贵重物品予以保价。
第十四条 快递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 标准,在承 诺
的时限内完成快件的 投递,并 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 址和收件人;
交由他人代收的,应当经收件人 同意。快递经营企业在交 付快
件时,应当提 示收件人 或者代收人当 面查验;收件人 或者代收
人有权当 面查验。快递经营企业应当对快件提 供至少两次免费
投递。
使用快递末端服务场所 或者智能快件箱 投递快件的,应当5征得收件人 同意,并及 时告知收件人快递末端服务场所 或者智
能快件箱的 名称、 地 址以及快件保管 期限等信息。 收件人 不同意
使用快递末端服务场所 或者智能快件箱 投递快件的,快递经营
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合 同约定的名址提供投递服务。
因收件人所在 物业管理区域 禁止进入等 客观情况不能按址
投递的,快递经营企业应当与收件人协 商确定新的投递方式。
快件无法投递的,快递经营企业应当 退回寄件人 或者根据寄件
人的要 求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快递经营企业在分拣、 运输、 收 投快件时,应当
按照行业 标准规范 操作,不得在露天场地堆放和分拣快件, 不
得野蛮分拣, 严禁抛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 式造成快件损毁。
第十六条 快递经营企业应当与从业人员 依法签订劳动合
同。
快递经营企业在快递业务量 高峰时段临时聘用人员的,应
当与其 订立非全日制用工 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 义务,履行
劳动安全卫生保护责任。快递经营企业应当为 临时聘用人员 缴
纳工伤保险费。
快递经营企业应当保障从业人员 休息休假、 工资 薪酬、 社会
保障等基本权益, 同时对从业人员加强职业 操守、 服务规范、 作
业规范、安全 生产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6第十七条 快递经营企业应当 落实安全 生产主体责任,建
立并执行实名收寄、收寄 验视和过机安 检等寄递安全保障制 度,
确保快递安全。
快递经营企业收寄快件,应当 依照规定对寄件人 身份进行
查验,使用实 名收寄信 息系统对寄件人 身份和交寄 物品进行信
息登记。
快递经营企业应当 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严格遵守疫情
防控规定。
第十八条 快递经营企业、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及其从业
人员应当保护用户信 息安全,提 供快递服务过 程中涉及个人信
息和重要 数据的收集、 存储、 使用、 加工、 传输、 提 供、 公开、删除
等应当 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 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
服务过 程中知悉的用户信 息。
第十九条 快递经营企业应当 向社会公 布举报和投诉渠道,
接受社会和用户对其服务工作和服务质量的监督和 投诉,并在
收到用户投诉之日起七日内 予以答复。
用户对快递经营企业的 投诉处理结果不满意的,或者未在
七日内收 到快递经营企业 答复的,可以采用 口头或者书面等形
式向邮政管理部门 申诉。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 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 向提出申诉7的用户作出 申诉答复。
第二十条 邮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快递市场实施监督 检查。被
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 予以配合, 不得拒绝、阻碍。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监督 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和个人隐私,应当 予以保密。
第二十一条 邮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
快递监督管理工作中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
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 一条第三 款规定, 开办快递
末端网点 未向邮政管理部门 备案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 令改正,
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罚款,并可以责 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 不
符合快递服务 标准的, 由邮政管理部门责 令改正,可以 处三千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
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 五条规定,在 露天场地堆放
和分拣快件的, 由邮政管理部门责 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五千
元以下罚款;存在抛扔、踩踏等野蛮分拣行为的, 由邮政管理
部门责 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快件损毁8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 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 八条规定,快递经营企业出
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 程中知悉的用户信 息的,由
邮政管理部门责 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并可以 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 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 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快递经
营企业 未按规定 时限处理投诉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 令限期改
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
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 已
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关 于县(市、 区)人民政府的规定,适
用于衡水高新区管委会和 滨湖新区管委会。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法规 衡水市快递条例202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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