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鹏山保护条例
(2022年8月30日贵港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22年11月25日广西
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三章 资源保护
第四章 旅游开发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鹏山资源保护,规范鹏山资源开发利
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鹏山保护范围内,从事资源保护和管理、开
发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鹏山(亦称鹏化山),位于平南县境内
的大瑶山南麓。其保护范围:北至金秀瑶族自治县交界线
西至桂平市交界线,南至平南县思旺镇交界线,东至平南
县马练乡交界线,即平南县大鹏镇和国安瑶族乡所辖的区
域。
第三条 鹏山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
开发、持续发展的原则,实现鹏山资源永续利用。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鹏山保护工作的领导。
平南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
调机制,统筹鹏山保护工作。根据本条例确定的保护范围
设置保护区域标志;将鹏山保护、合理利用纳入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经费纳入同级预算,并根据鹏山
保护的实际情况,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制定相应的保
护措施并组织实施;根据鹏山保护和管理需要,建立目标
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在鹏山保护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职责范围内
做好鹏山保护相关工作。
在鹏山保护范围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
鹏山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文化旅游、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
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林业等有关主管部门,应
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鹏山保护工作。
县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鹏山保护的具体组
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鹏山保护的宣传工作,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增强公众生态
环境保护意识。
第七条 在鹏山保护范围内生产生活以及从事建设、经
营、游 览等活动的 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鹏山生态环境、
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的 义务。
县人民政府设置的鹏山保护范围界 桩、界碑、公告牌
等设施,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毁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投诉破坏鹏山生态环境、
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其 他公共设施等 违法行为。县人民
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设立 举报、投诉电话,受理举
报投诉事宜。
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或者以志愿服务、
公益宣传等 方式参与鹏山保护活动。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鹏山保护志 愿服务
的引导、组织和 培训工作,并 提供必要的信息 支持。对在
鹏山保护工作中做 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
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组
织编制鹏山保护 专项规划和 详细规划,其内 容应当包括自
然景观保护、森林资源保护、水资源保护、文 物保护等 方
面。保护 专项规划和 详细规划应当 与国土空间规划相 衔接。
县人民政府在批准鹏山保护 专项规划前,应当 提请县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审议。鹏山保护 专项规划和 详细
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后,应当 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 布。
第十条 鹏山保护 专项规划、 详细规划是鹏山保护和管
理的依据。
鹏山保护 专项规划和 详细规划经批准 后不得擅自修改。
确需修改的,应当 依照原编制和批准 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鹏山保护范围内划 分为核心保护区、现 状控
制区和 综合利用区。
核心保护区为生态保护 红线内的区域, 严格禁止开发
性、生产 性建设活动。确 因生态保护和 灾害防治需要进 行
建设的,应当 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现状控制区为 已开发利用和建设的区域, 严格控制建
设用地规模和开发强度。
综合利用区为核 心保护区和现 状控制区以 外的区域,
实行适度开发,开发建设 不得破坏山水自然 形态和格局,
并控制建筑高度和体 量。
第十二条 在鹏山保护范围内的开发建设,应当 充分考
虑其生态环境 承载能力,遵循先规划 后建设的原则,确保
产业发展 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在鹏山保护范围内的村 庄规划,应当 与鹏山保护 专项
规划相 衔接,体现 地方特色。
第三章 资源保护
第十三条 本条例 重点保护下 列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
(一)北 帝山、阆石山、罗恒峰、大西山、四 方山、
瑶鹰嘴山和阿婆揽孙山等自然山体;
(二) 田贵水库,大山 河、国安 河、大湟江、邓塘河
等及其 支流,以及 溪流、山塘、泉水等地表水和 地下水;
(三)大 壁虎、黑冠鹃隼、黑鸢、大鲵(娃娃鱼)、
短尾猴等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
(四) 罗汉松、红豆杉、桫椤、红椿、华南五 针松等
野生植物;(五)大鹏村 石门屯、下泽屯、花洲村等传统村 落和
罗德村大坪屯等民族 特色村寨;
(六) 与太平天国运动有关的文 物保护单位和古迹,
与梁嵩等重要历史人物有关的文 物古迹、古建筑等历史文
化遗产;
(七)其他需要列入重点保护的资源。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鹏山 地质地
貌、森林 植被、河流水系、生物物种、古树名木、珍稀动
植物等自然环境要 素进行分类登记,建立 档案,并进 行跟
踪检查。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 落实林长制,实施公 益林、
天然林优先保护制度, 逐步扩大公益林和天然林保护范围
划定保护责任区。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鹏山保护
的要求,制定 封山育林长期规划和年度 计划,报县人民政
府批准 后实施。 封山育林区域应当明确四至范围、 封育期
限,设置标 牌,并向社会公 布。
在鹏山保护范围内, 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取土,
禁止砍伐天然林烧炭,禁止违反规定采脂、采挖树蔸等毁
林行为。
在鹏山核 心保护区内, 禁止采脂、采挖树蔸;非因更
新、景观改造、科研、病虫害防治和安 全需要, 不得采伐或者移植林木。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发 布森林防火公告,确定 重
点森林防火期和防火区。
鹏山森林 防火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吸烟、焚烧香
烛纸钱等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 火的,须经县人民
政府批准。
在鹏山保护范围内,从事旅游 服务的景区景点经营单
位和个人,应当及 时清理经营范围内及 周围的枯枝落叶等
可燃物,设置森林 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导游、 讲解员和
景区工作人员应当对游 客进行森林防火提醒和警示。
第十八条 在鹏山保护范围内 禁止新种速生桉树等轮伐
期不足十年的用 材林。
在鹏山现 状控制区和 综合利用区内,县人民政府林业
主管部门应当 采取有效措施, 引导鼓励种植有利于 涵养水
源、保持水 土、保护 植被的林木,现有的 速生桉树等轮伐
期不足十年的用 材林限期有序退出。
第十九条 加强鹏山保护范围内的 地形地貌保护,生产、
建设应当有利于山体保护和管理的要 求,并与景观相协调。
第二十条 严格保护鹏山保护范围内的水资源,任 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以围、 填、堵、截、引等方式破坏水环
境的自然 状态。禁止非法采挖鹏山保护范围 河道内的砂石。
饮用水源 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 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依法做好 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倡导结合当
地实际,在村规民 约或者居民公 约中加入村(居)民保护
饮用水水源的内 容,开展宣传 教育,落实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在鹏山保护范围内保护生 物多样性,禁止
或者限制引入外来物种、营造单一纯林、过 量施洒农药等
人为干扰、威胁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行为。
在鹏山保护范围内, 禁止猎捕、毒害、交易野生保护
动物;禁止偷挖、交易野生保护 植物。
在鹏山保护范围内,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
坏渔业资源的 捕捞行为。
第二十二条 在鹏山保护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
鹏山保护 专项规划和 详细规划划定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
合理引导生产经营活动。
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对鹏山保护范围内的 单位和
个人的生产经营 提供技术和信息 服务,鼓励和引导发展生
态农业、旅游 康养等与保护相适应的产业, 提高生态综合
效益和居民生活水平。
第二十三条 严格保护鹏山保护范围内 与重大历史事件、
重要历史人物有关,并具有 纪念和教育意义或者具有史料
价值的史迹、实物、代表 性建筑。
第二十四条 加强鹏山保护范围内的传统村 落和民族 特
色村寨的保护, 注重优秀传统文化的传 承。对传统村 落、
法律法规 贵港市鹏山保护条例2022-12-08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1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1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49:24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