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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2001年2月23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1年5月3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7年5月30 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 经2007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2018 年12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 次会议修订 2019年7月25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2年10月28日深圳 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经 2022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七次会议批准的 《关于修改〈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 1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四章 任免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 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 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和《广东省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等法律、法规, 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 免、决定任免、批准任免、接受辞职、撤职以及代理职务的决 — 2 —定等事项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 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 坚 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 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干部队伍革命 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机构(以 下简称常委会任免工作机构)负责有关人事任免案的各项具体 工作。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 下简称主任会议)提名,任免或者通过本市国家权力机关下列 工作人员职务: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 部分委员; (二)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三)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 员; (四)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 — 3 —主任委员和委员; (五)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 员。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应当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应当为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 员;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应当为市人大常委会组 成人员和其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本市国家行政机关下列 工作人员职务: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任免个别副市 长; (二)根据市长提名,决定任免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 长、委员会主任和其他需要提请决定任免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 门负责人。 决定任免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的,应当报广东省 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监察委员会主任提名,任 免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和委员。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名, 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局长和 副局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 4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 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批准任免 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十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代理职务: (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或者缺位 时,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职务,直至主任恢复工作或者市人民代表 大会依法选举产 生新的主任; (二)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或者缺位 时,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推选一人 代理秘书长职务,直至秘书长恢复工作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依 法选举产 生新的秘书长;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缺位时,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在 该委员会副主任委 员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委员职务,直至主任委员恢复工作或者 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通过新的主任委员;人选不 是副主任委员 的,应当依法 先任命其为副主任委员, 再决定由其代理主任委 员职务; (四)市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或者缺位时,根据市长或 — 5 —者主任会议提名, 从副市长中决定代理市长,直至市长恢复工 作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 生新的市长;人选不 是副市 长的,应当依法 先决定任命其为副市长, 再决定由其代理市长 职务; (五)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或者缺位 时,根据市监察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会议提名, 从市监察委员 会副主任中决定代理主任,直至主任恢复工作或者市人民代表 大会依法选举产 生新的主任;人选不 是副主任的,应当依法 先 任命其为副主任, 再决定由其代理主任职务; (六)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或者缺位 时,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主任会议提名, 从市中级人 民法院副院长中决定代理院长,直至院长恢复工作或者市人民 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 生新的院长;人选不 是副院长的,应当依 法先任命其为副院长, 再决定由其代理院长职务; (七)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或者缺位 时,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主任会议提名, 从市人民检 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检察长,直至检察长恢复工作或者市 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 生新的检察长;人选不 是副检察长 的,应当依法 先任命其为副检察长, 再决定由其代理检察长职 务。 决定代理检察长的,应当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代表 — 6 —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组 成人员、专门委员会 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 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可以向市人 大常委会提 出辞职,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 是否接受辞职。市人 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的,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的,应 当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 准。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 得担任国家行政机 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如果担任上述职 务,应当辞 去市人大常委会的 相应职务。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接 受辞职 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三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的,提案人一 般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十日 前向市人 大常委会提 出书面任免案, 同时附任免 呈报表、 拟任免理由、 拟任命人员的 考察材料和公示情况。考察材料应当反映拟任命 人员的德、能、 勤、绩、廉等情况。 — 7 —提请任命新 设机构负责人或者组成人员的,应当附有关 机关批准 设立该机构的 文件。 第十四条 常委会任免工作机构负责审查市人民政府、 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 出的任免案 的各种书面材料及有关情 况,并向主任会议提 出审查报 告,由 主任会议决定 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十五条 提请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在市人 大常委会会议举行 前参加并通过常委会任免工作机构组织的宪 法和法律 考试,考试成绩书面报 告市人大常委会。 已经通过常委会任免工作机构组织的宪法和法律 考试, 被再次提请任命的, 可以不再参加宪法和法律 考试;但是,在 本市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 关之间 交流任职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应 当重新 参加宪法和法律 考试。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任免案时,提案人或者其 委托的人员应当 到会作说明,并派人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 问。 拟任命人员应当 按照规定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上作拟任 职前发言。因特 殊原因不能 到会的,应当提 交书面发 言。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任免案 前,市人大常 委会组成人员 认为有足以影响任免的问题,经主任会议决定,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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