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2001年2月23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1年5月3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7年5月30
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
经2007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2018
年12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
次会议修订 2019年7月25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2年10月28日深圳
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经
2022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七次会议批准的 《关于修改〈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 1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四章 任免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
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
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和《广东省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等法律、法规,
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
免、决定任免、批准任免、接受辞职、撤职以及代理职务的决
— 2 —定等事项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 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 坚
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
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干部队伍革命
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机构(以
下简称常委会任免工作机构)负责有关人事任免案的各项具体
工作。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
下简称主任会议)提名,任免或者通过本市国家权力机关下列
工作人员职务: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
部分委员;
(二)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三)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
员;
(四)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
— 3 —主任委员和委员;
(五)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
员。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应当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应当为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
员;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应当为市人大常委会组
成人员和其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本市国家行政机关下列
工作人员职务: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任免个别副市
长;
(二)根据市长提名,决定任免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
长、委员会主任和其他需要提请决定任免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
门负责人。
决定任免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的,应当报广东省
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监察委员会主任提名,任
免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和委员。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名,
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局长和
副局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 4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
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批准任免
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十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代理职务:
(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或者缺位
时,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职务,直至主任恢复工作或者市人民代表
大会依法选举产 生新的主任;
(二)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或者缺位
时,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推选一人
代理秘书长职务,直至秘书长恢复工作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依
法选举产 生新的秘书长;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缺位时,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在 该委员会副主任委
员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委员职务,直至主任委员恢复工作或者
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通过新的主任委员;人选不 是副主任委员
的,应当依法 先任命其为副主任委员, 再决定由其代理主任委
员职务;
(四)市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或者缺位时,根据市长或
— 5 —者主任会议提名, 从副市长中决定代理市长,直至市长恢复工
作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 生新的市长;人选不 是副市
长的,应当依法 先决定任命其为副市长, 再决定由其代理市长
职务;
(五)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或者缺位
时,根据市监察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会议提名, 从市监察委员
会副主任中决定代理主任,直至主任恢复工作或者市人民代表
大会依法选举产 生新的主任;人选不 是副主任的,应当依法 先
任命其为副主任, 再决定由其代理主任职务;
(六)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或者缺位
时,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主任会议提名, 从市中级人
民法院副院长中决定代理院长,直至院长恢复工作或者市人民
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 生新的院长;人选不 是副院长的,应当依
法先任命其为副院长, 再决定由其代理院长职务;
(七)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或者缺位
时,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主任会议提名, 从市人民检
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检察长,直至检察长恢复工作或者市
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 生新的检察长;人选不 是副检察长
的,应当依法 先任命其为副检察长, 再决定由其代理检察长职
务。
决定代理检察长的,应当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代表
— 6 —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组
成人员、专门委员会 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
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可以向市人
大常委会提 出辞职,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 是否接受辞职。市人
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的,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的,应
当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
准。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 得担任国家行政机
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如果担任上述职
务,应当辞 去市人大常委会的 相应职务。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接
受辞职 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三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的,提案人一 般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十日 前向市人
大常委会提 出书面任免案, 同时附任免 呈报表、 拟任免理由、
拟任命人员的 考察材料和公示情况。考察材料应当反映拟任命
人员的德、能、 勤、绩、廉等情况。
— 7 —提请任命新 设机构负责人或者组成人员的,应当附有关
机关批准 设立该机构的 文件。
第十四条 常委会任免工作机构负责审查市人民政府、
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 出的任免案
的各种书面材料及有关情 况,并向主任会议提 出审查报 告,由
主任会议决定 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十五条 提请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在市人
大常委会会议举行 前参加并通过常委会任免工作机构组织的宪
法和法律 考试,考试成绩书面报 告市人大常委会。
已经通过常委会任免工作机构组织的宪法和法律 考试,
被再次提请任命的, 可以不再参加宪法和法律 考试;但是,在
本市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
关之间 交流任职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应
当重新 参加宪法和法律 考试。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任免案时,提案人或者其
委托的人员应当 到会作说明,并派人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
问。
拟任命人员应当 按照规定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上作拟任
职前发言。因特 殊原因不能 到会的,应当提 交书面发 言。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任免案 前,市人大常
委会组成人员 认为有足以影响任免的问题,经主任会议决定,
— 8 —
法律法规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2022-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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