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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7 苏州市数据条例 (2022年10月28日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2022年11月2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销毁等; 目录 (三)公共数据,是指本市国家机关,法律、法 第一章总则 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其 第二章数据资源 他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 第三章发展和应用 第四章美 数据要素市场 务机构)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 产生、收集的数据; 第五章 促进和保障 (四)企业数据,是指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 第六章 数据安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营活动中产生、收集的数据; (五)个人数据,是指载有已识别或者可识别 第八章 附则 的自然人信息的数据,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数 第一章总则 据。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对数据工作的领导,将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 第一条为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 纳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数据产业发 安全,保护合法数据权益,实现数据要素价值,推 展规划,建立健全数据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协调 动全国数字化发展标杆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 解决数据开发利用、产业发展、区域协同和数据 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 安全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息保护法》《江苏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等法律、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实行数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数据处理,数据发 据工作与业务工作协同管理,推动数据要素跨地 区、跨部门、跨层级的流通利用和融合应用,引导 展和应用,数据要素市场培育,数据促进和保障, 全社会参与经济、生活、治理等领域全面数字化 数据安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转型。 第三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大数据主管部门负 (一)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 责统筹规划、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数据发展和 信息的记录,包括公共数据、企业数据和个人数 监督管理工作,促进数据治理和流通利用。 据等; 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个人信息保护、网络 (二)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 —125—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7 公共数据管理涉及多个部门或者责任不明 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在各自职责范围 确的,由同级大数据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确 内依法负责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监督管理工 定。 作。 第九条本市统筹推进集约化的“一网通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审批、市场 用”公共基础能力建设,建立统一的公共数据平 监督管理、统计、金融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 台,作为公共数据资源汇聚、共享、开放的唯一通 围内负责数据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道,并与省公共数据平台连接和贯通。 第六条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享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公共数据平台的建 有数据资源持有、数据加工使用、数据产品经营 设、运行和维护,并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完善管理 等权益,获取与其数据价值投入和贡献相匹配的 运行机制。 合法收益。 财政资金保障运行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 不得新建跨部门、跨层级的公共数据平台和共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展数据处理活 动、行使相关数据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 享、开放通道;已经建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 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 行整合,并逐步归并于统一的公共数据平台。 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的 第十条本市建立统一的公共数据资源目 录管理体系。市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依据国家和 合法权益。 第七条在融人和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 省有关要求制定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规范。公 推进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国(江苏)自由 共数据资源目录应当明确公共数据的来源、更新 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等建设进程中,鼓励开展数 频率、安全等级、共享开放属性等要素。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公共数据资 据标准化体系、数据安全流动技术、数字认证体 系、数据处理机制等的对接,支持数据区域合作、 源目录编制规范,按照数据与业务对应的原则 跨域协同。 编制本行业、本领域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定期发 布并动态调整。 第二章数据资源 第十一条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遵循 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的原则,按照法定权限、 范围、程序和标准规范收集各类数据;涉及自然 第八条本市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建立 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数据的,相关自然人、法人 健全公共数据资源体系。 和非法人组织应当予以配合。对在履行职责中知 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公共数据管理的统筹、 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负责指导公共管理和服 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 息等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 务机构建立透明化、可审计、可追潮的公共数据 管理机制。 人提供。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是本行业、本领域公共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采用数字化方式 数据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与履行法定职 收集信息。鼓励有关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将本单 责、提供公共服务相匹配的本行业、本领域的公 位的存量历史信息进行数字化处理。 共数据资源体系。 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取的公共数据,不得重 — 126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7 对有条件开放类公共数据定期进行评估,具 复收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自然人、法人和 备无条件开放条件的,应当及时转为无条件开放 非法人组织同意的除外。 财政资金保障运行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 类公共数据。不予开放类公共数据经依法处理 后,或者相关权利人同意开放的,可以根据情况 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需要向社会 采购数据的,由同级大数据主管部门统筹组织、 列入无条件开放类或者有条件开放类公共数据。 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级公共 统一采购。 第十二条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向公 数据开放目录。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通过公 共数据平台主动向社会开放无条件开放类公共 共数据平台归集公共数据,并确保归集数据的科 学性、准确性、时效性、完整性。 数据,明确有条件开放类公共数据的开放要求。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推动公共数据按照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出有条件开放 逻辑集中、物理分散、一体管理的方式实施归集。 类公共数据利用需求的,应当明确应用场景,并 但是,国家和省规定必须按照物理集中方式归集 承诺应用场景的真实性、合规性、安全性,所获得 的公共数据除外。 的数据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 公共数据应当在本市政务云统一存储、备份 保护。 第十五条本市建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 第十三条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之间共享 制。 公共数据,应当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 公共数据按照共享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有 理办法,明确授权主体、条件、程序和数据范围、 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种类型。公共管理和服务 安全要求等。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对被授权运 机构应当在编制公共数据资源目录时确定公共 营主体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数据共享类型,提出不予共享的,应当说明依据 被授权运营主体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依托公 和理由。 共数据平台提供的安全可信环境,实施数据开发 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数据共享管 利用,并提供数据产品和服务。 理和供需对接机制,根据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和共 第十六条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建立 享需求形成供需目录清单。 健全本行业、本领域公共数据质量管理体系,加 强数据质量管控。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通过公共数据平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公共数据 台进行数据共享,获得的数据仅限用于本机构履 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需要,不得以任何形 的质量监督,对数据质量进行实时监测和定期评 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估,并建立异议与更正管理机制。 健全公共数据属地回流和反馈机制,积极争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公共数据存 取和配合国家、省级应用系统的数据属地回流。 在错误、遗漏的,可以向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提 出异议申请,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予以核 第十四条公共数据按照开放属性分为无 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不予开放三种类型。公 查。经核查,相关数据确有错误、遗漏的,应当及 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在编制公共数据资源目 时更正;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将核查情况告 知异议申请人。 录时确定公共数据开放类型。 — 127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7 提高监测评估、风险预警、趋势研判、智能决策、 第十七条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 运行仿真等数字化水平。 开展数字化装备和软件研发,推动企业实施数字 第二十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 化改造,实现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运 门应当促进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赋能 维服务等全流程数据采集。 推动企业多源异构数据的互联互通和协议 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推动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高质 转换,实现多源异构数据的融合和汇聚。 量发展,加快电子信息、装备制造、先进材料、生 鼓励产业上下游企业通过供需对接,共建安 物医药等产业创新集群建设。 全可信的数据空间,建立互利共赢的共享机制。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建设 法人服务总人口,提供筹备、开办、成长、注销等 第十八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指导 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推进政务服务、公共服务、 企业结合发展模式,形成企业数据分类清单,并 市场服务持续优化,助力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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