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
(2022年10月13日遂宁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22年12月2
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八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壱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区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维护农贸市
场经营秩序,促进农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结合遂宁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1 —第二条 本市城市建成区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经营规范
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是指有固定摊位、商铺和
相应设施,以批发、零售食用农产品为主 的集中、公开 交易场
所。
本条例所称市场开办者,是指为场内经营者提供场地、设
施和服务,从事农贸市场经营和管理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
织。
本条例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
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条例所称自产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指在农贸市场临时
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的自然人。
第四条 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遵循统一规划、 规范管理、 市
场运作、 政府扶持的原则,强化民生性、 公益性、 社会性功能。
第五条 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辖区内农
贸市场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农贸市场管理协调机
制,统筹协调解决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市直园区管委会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统筹做好本区域
内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场监管部门是农贸市场管理协调机制的牵头部
门,承担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考核评价等工作,负
— 2 —责对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进行登记注册,对农贸市场食品
安全、交易秩序等进行监督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制定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建设规范,指导农
贸市场建设和改造提升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指导推
进农贸市场活禽屠宰点建设。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传染病疫
情防控的指导监督。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将农贸市场建设统筹纳入国土空
间规划,依法保障农贸市场建设用地。
公安机关、 市容环境卫生、 城管执法、 住房城乡建设、 生态
环境、 应急管理、 消防救援等部门(机 构)按照 各自职责,做好
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农贸市
场食品安全、 市容环境卫生、 公 共安全、 传染病疫情防控等情 况
开展日常 巡查,督促市场开办者、 场内经营者 落实相关责任。 发
现违法行为应 当及时制止,报告有关部门(机构)并协助处
理。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协 助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
做好农贸市场管理有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3 —第八条 商务部门应 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合理 布局、方
便群众、利于交易的原则 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 报本级人民
政府批准 后实施。
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开展 新城建设和城市改造时,应
当将农贸市场作为公 共服务设施一 并规划。
第九条 市商务部门应 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贸市场建设
规范,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实施。
第十条 新建、 改建、 扩建农贸市场,应 当符合农贸市场专
项规划和建设规范。 未按照建设规范进行 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
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农贸市场 各项基础配套设施,应 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建
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 但不符合建设规范的农
贸市场,应 当进行改造提升。
鼓励和支持市场开办者按照国 家、 省、 市等 级(星级)农贸
市场规范要求,建设和改造营业设施,提升服务管理 水平。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 当制定政 策,扶
持、促进农贸市场规范化建设和改造提升。
第十三条 农贸市场的用 途不得擅自改变。
确需改变农贸市场用 途的,应 当由商务部门会 同有关部门
— 4 —举行听证会,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
准。
第十四条 农贸市场改建、 扩建时, 确需设立临时农贸市
场的, 由商务部门会 同有关部门 论证同意后,方可设立。
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
第十五条 市场开办者应 当制定农贸市场食品安全、市容
环境卫生、 公 共安全、 经营秩序、 传染病疫情防控等经营管理制
度,并配备具备相应能 力的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和有关部门,应 当履
行下列食品安全责任 :
(一)市场开办者建立食用农产品 抽样检验制度,查验留
存食用农产品 购货凭证、承诺达标合格证等合格证明文件;对
无相关凭证或者证明文件的进行 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二)市场开办者定 期检查农贸市场是 否存在过期、变质、
伪劣食品,发 现食品安全 违法行为应 当及时制 止,并向有关部
门报告;
(三) 除自产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外,场内经营者建立食用
农产品进 货查验记录制 度,并保存进货凭证;
(四)销售直 接入口食品和 熟食制品的场内经营者,规范
— 5 —使用防尘、 防蝇、 防鼠等设施和 洗涤、 消毒等卫生 器具,持有健
康合格证明;
(五)场内经营者 不得销售过 期、变质、伪劣食品, 不得销
售有毒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水果,以及法律、 法规 禁止销售的
其他食品;
(六)市场监管部门督促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 履行食
品安全责任,对销售的食品进行 抽样检验,查处食品安全 违法
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食品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 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和有关部门,应 当履
行下列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
(一)市场开办者保持农贸市场通 道畅通,制 止占道经
营、跨门经营等 现象;
(二)市场开办者保持农贸市场容 貌美观,制止擅自涂
写、刻画、张贴、悬挂、搭建等现象;
(三)市场开办者保持农贸市场环境卫生 整洁,设置垃圾
分类收集容器,及时 清除污水、垃圾和废弃物,定 期清掏污水
管网,对农贸市场公 共厕所进行保 洁;
(四)市场开办者设 置蚊蝇、蟑螂、鼠等病媒生物消 杀设
施,将农贸市场病媒生物 密度控制在国 家、省规定的范 围内;
(五)场内经营者保持摊位、 商铺范 围内卫生 整洁、 物品 摆
— 6 —放整齐,不在非指定地点 倾倒垃圾、污水等废弃物,不擅自涂
写、刻画或者张贴宣传品;
(六)市容环境卫生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农贸市场及其 周
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
(七)城管执法部门负责行 使农贸市场及其 周边市容环境
卫生管理 方面的行政 处罚权;
(八)生态环境、 住房城乡建设、 市容环境卫生、 公安机关
等部门按照 各自职责,指导监督农贸市场 废水、 固体废物、废气
和噪声处理工作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八条 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和有关部门(机
构),应 当履行下列公共安全责任 :
(一)市场开办者定 期进行安全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开展
安全培训和应急 演练,及时制 止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
(二)市场开办者 加强农贸市场建( 构)筑物和特种设备
的安全管理, 确保正常使用;
(三)市场开办者按照 技术规范配置消防设施和消防 器
材,设置消防安全 标志,开展经常性的消防 隐患排查;
(四)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遵 守消防安全规定,按照
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安 装、敷设电线和燃气管线,按照消
防安全要求 使用电器产品和 燃气用具,不堵塞消防通 道;
— 7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检查农贸市场建( 构)筑物
工程质量和安全 使用状况;
(六)消防救援机 构负责检查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 落
实消防安全责任情 况,督促 隐患整改,查处违法行为 ;
(七)应急管理部门对负有农贸市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
责的有关部门 履行职责情况开展指导、协调和监督,对市场开
办者、 场内经营者遵 守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和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公共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 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和有关部门,应 当履
行下列经营秩序责任 :
(一)市场开办者设 置公平秤方便消费者使用,建立消 费
者纠纷调解机制 ;
(二)市场开办者在 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公示农贸市场
管理制 度、收费标准、食品安全、 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三) 除自产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外,场内经营者在划定的
区域亮证经营;
(四)场内经营者 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有掺杂、掺
假、以假充真、以次 充好等欺诈行为;
(五)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内的 计量器具、计量
行为以及交易秩序等进行监督管理 ;
— 8 —
法律法规 遂宁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202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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