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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农村公路条例 (2022年10月27日宿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2年11月25日江苏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养护与管理 第四章 运营与服务 第五章 资金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村公路与农村 地区经济社会融合发展,推进和保障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法─ 1 ─ 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 设、管理、养护、运营、服务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含桥梁、隧道 和渡口)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 村道及其所属设施。 第三条 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坚持建好、管好、护好、运营 好的总目标,遵循统筹融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确保质 量、安全畅通、智慧绿色、建管养运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发展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建立农村公路发 展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农村公路工作的重大问题。 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工作的责任主 体,应当将农村公路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建立健全农村公 路管理养护责任制和交通安全监管责任体系,指导监督乡镇人 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 农村公路工作,具体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以及村道的 管理和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协助做好乡道、村道 的建设、管理和养护等相关工作,将村道的保护纳入村规民─ 2 ─约,增强村民爱路、养路、护路和安全出行意识。 第五条 推行县、乡、村农村公路三级路长制,建立健全路 长制组织管理体系,明确各级路长职责。各级路长牵头落实农 村公路管理养护和安全隐患治理工作。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管 理、养护、运营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建设、 管理、养护和乡道管理以及农村公路相关运营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业和信息 化、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 化广电和旅游、应急管理、 审计、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相关工作,并加强信息共 享。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工作纳入政 府年度目标考核。农村公路年度建设项目安排、补助资金等与 考核结果挂钩。 鼓励开展农村公路示范创建工作,对取得国家、省有关荣 誉的,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第八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 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 政府加强农村公路相关法律、法规和保护 措施的宣传教育。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的义务,有权举报破 坏、损坏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 3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 依法编制农村公路规 划。 农村公路规划应当 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以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为 依据,与优化镇村布局、 促进产业发展相适应,统筹农村公路的 新建和升级改造,满足 乡村振兴、防灾减灾等要求。 农村公路规划涉及相邻县(区)、乡镇、行政村的,区域 之间应当互相衔接,保持路网贯通。 第十条 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 土空间规划等, 涉及农村公路规划内 容的,应当征求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 意见。 第十一条 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同级发展改 革部门,根据农村公路规划 编制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库,报本级 人民政府批准,并 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审核备案;农村公路 建设项目库可以根据规划调整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列入项目库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作为已批准立项的项目, 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库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第十二条 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相关部门根─ 4 ─据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库,统筹考虑财政投入、年度建设重点、 养护能力等因素,编制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并按照规 定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 县道按照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乡道、 村道按照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县(区)、乡镇人民 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 平建设较高技术等级农村公路。 未纳入公路规划的农村道路, 符合技术等级要求的,可以 由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报请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审 核,纳入农村公路统 计年报里程。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 优先利用现有道路改建和扩 建。 县道、乡道建设用地纳入用地 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依法统筹安排。村道建设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由乡镇人 民政府协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安排。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应当按照国 家和省有关标准设置交通安 全、排水防涝、客运服务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同 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纳入项目建设成本。 鼓励在建设农村公路时同步建设通信、供水、燃气、电 力、污水管网等市政公用设施。 第十六条 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 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直接进─ 5 ─ 行施工图设计,多个项目可以一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开展 招标、组织交工及竣工验收工作。 前款所称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是指一级公路、 独立或 者含有大型及以上桥梁和中型及以上隧道的建设项目;一般农 村公路项目,是指除重要农村公路项目以外的项目。 第十七条 县道、乡道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村 道建设项目开工建设的同时,应当向县(区)交通运输、公 安、水利等部门告知开工建设信息。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实行质量责任 终身制、安全生 产责任制和建设项目业主责任制、合 同管理制;建设、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明确相应责任人, 依法承 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交工验收,县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 竣工验收。涉及交通安全、水利 等设施的,公安、水利等部门应当 参加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 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 养护与管理 第二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工作责任主 体,履行以下养护职责:─ 6 ─(一)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 ; (二)组织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发展规划 ; (三)落实县(区)、乡镇、建制村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 构和人员; (四)指导监督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 履行具体管理养 护职责; (五)依法组织划定农村公路用地和建 筑控制区。 第二十一条 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县道养护。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道、村道的养护,县(区)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 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 范和操作规程,确保农村公路 完好、安全、畅通,并 达到以下 要求: (一)路基、路肩保持完整,处于完好状态,无损坏变 形。 (二)路面保持平整良好、横坡适度、排水畅通。 (三)桥梁桥面铺装平整无裂缝 、桥头无跳车、排水通畅 无堵塞;涵洞完好无淤塞、无开裂、无沉陷,八字翼墙完整、 坚固。 (四)路容整洁,交通安全设施齐全、功能正常。 (五)及时修剪公路两侧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确保不遮─ 7 ─ 挡公路标志,不妨碍安全视距。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推行市 场化,优先采取公开 招标的方式,确定养护作业单位。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按照养护作业 性质分为日常养护 和养护工程,其中日常养护 包括日常巡查、日常保养和小修, 养护工程包括预防养护、修复养护和应急养护工程。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属于建设工程的,应当按照国 家 和省有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 计,履行有关管理程序,并按照建 设工程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二十六条 县道的日常养护应当 采用专业化养护方式。 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应当 采用专业化与群众性相结合方 式养护。路面灌缝、浅坑填补、路肩覆土、设施修补等轻微损 坏的恢复,可以采取群众性养护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保洁、绿化等日常管养, 可以通过个 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交由沿线村民实施。鼓励通过购买服 务等方式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专业养护队伍。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 力量参与农村公路养护工 作,通过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公 益性岗位,或者采取以工 代赈等方式为低收入户提供就业机会。 第二十八条 村道的日常巡查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民 委员会指定专人进行。─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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