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全民健身条例
(2022年10月28日泰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2年11月25日江苏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
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全民健身场地设施
第三章 全民健身活动
第四章 全民健身服务和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公民参加健身
活动的合法权益,提高公民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推进健康泰─ 1 ─ 州和体育强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务院
《全民健身条例》《江苏省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规划、建设、
使用、管理、维护,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服务和保障,适用
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是指用于全民健身活动的
建筑物、构筑物、场地和设备,包括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学校
体育场地设施、居民住宅区体育场地设施、经营性体育场地设
施,以及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内部的体育场地
设施。
第三条 全民健身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因地制宜、共建
共享、科学文明、保障安全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协
同、全民参与的机制。
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工
作的组织领导,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制定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建立健全全民健身工作协调机
制,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
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投入。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城市社
区等基层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的投入,促进全民健身事业均─ 2 ─衡协调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基层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明确负责全民健身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
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全民健身活动,指导、支持村(居)民委
员会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全
民健身活动。
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的全民健身工作,制定全民健身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监
督、指导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教
育、公安、卫生健康、民政、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市
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全
民健身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 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
团组织应当结合各自 特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协 助体育
主管部门做好全民健身工作。
第六条 本市建立、完善全民健身社会动员和组织机制。
鼓励、支持公民依法组建体育社会组织和健身团 队,开展
全民健身活动。
第七条 公民有依法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 利。─ 3 ─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采取措施为未成年人、妇女、老年
人、残疾人安全参加全民健身活动提 供便利和保障。
第八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和其他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全民健身教育 宣传,推广科学健身方法,倡
导健康理念。
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媒体应当开展全民健身 宣传报
道,刊播全民健身公益广告,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增强公民健
身意识。
第九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建设和管理全民健
身场地设施,为全民健身活动提 供产品和服务,对全民健身事
业进行捐赠和赞助。
第十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 在全民健身事业
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奖励。
第二章 全民健身场地设施
第十一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全民健身场
地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发 挥全民健身场地设施 功能。
第十二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
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 土─ 4 ─空间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市、县级市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
规划等部门,组织 编制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 专项规划,报本
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 专项规划应当
包括场地设施的建设 标准、功能、布局以及实施保障等内 容。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在组织编制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国
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 专项规划,统筹
安排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用地,并 征求体育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三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依据公共体育场
地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建设全民健身中心、体育公 园、多功能
运动场、老年活动中心等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合理 利用广场、
河湖沿岸、城市道路等空间资源,建设或者配置球类场地、健
身步道、自行车道、健身器材等,方便公众就近参加健身活
动。
在河湖沿岸建设健身步道,应当设 置必要的预警设施和标
识。
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 符合国家规定的技
术规范,并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的需求,配备无障
碍设施。
农村地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当 考虑农村
生产劳动和文化生活习惯。─ 5 ─ 第十四条 新建综合公园、居住区公园应当按照国家和省 有
关要求配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 ;已建成但未配建全民健身场地
设施的,应当因地制宜 予以补建。
新建绿地、绿道等公共场地,可以根据全民健身活动需
要,建设全民健身场地设施。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 有
关规定,建设用于居民日常健身的 配套体育场地设施,并与居
民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 验
收、同步交付。
新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 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十分之
一平方米或者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十分之三平方米的标准配建
公共体育场地设施。
已建成居民住宅区体育场地设施 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 老旧住宅小区改造,通过购
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在符合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合理利
用旧厂房、仓库、老旧商业设施、架空层和空闲地等闲置资
源,统筹建设用于居民日常健身的体育场地设施。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在审查居民住宅区建设工 程设计方案
时,应当同步审查其体育场地设施工 程的建设规划,并征求体
育主管部门的意见。
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居民住宅区体育场地设施的日常管理─ 6 ─维护,给予指导、支持和监督。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及其
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拆除公共体育场地设施, 不得擅自改变公
共体育场地设施的 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使用。
经批准拆除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或者改 变其功能、用途的,
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先行择地重建。重建的公
共体育场地设施配置标准不得降低、建筑面积不得减少。
第十七条 鼓励在文化、商业、娱乐、旅游等项目开发时配
套建设全民健身场地设施。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利用闲置场地建
设全民健身场地设施。
鼓励利用河流湖泊、湿地等自然资源建设 特色体育公园、
户外运动营地、水上运动设施等全民健身场地设施。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建设或者参与建设公共体育场地设
施、经营性体育场地设施。
第十八条 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应当根据其 功能、特点向公众
开放,开放时间应当与当地公众的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
开。
公共体育场地设施 每周开放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三十五小
时,全年开放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三百三十日。国家法定 节假
日、全民健身日和学校 寒暑假期间,每天开放时间不得少于八─ 7 ─ 小时。
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因维 修、保养、赛事活动等原因需要暂
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告,涉及安全隐患整
改、极端天气、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情况的除外。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将其内部的体育
场地设施向公众开放。
第十九条 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应当 免费或者低收费向公众开
放;收费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应当对青 少年、老年人实行优
惠,对残疾人和现役军人实行免费。
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应当 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鼓
励其他各类体育场地设施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
鼓励公共体育场地设施 免费向学校开放使用,为学校举办
体育运动会提供服务保障。
具备晨练场地的收费公园和政府投资建设的 景区,应当对
公众晨练活动免费开放,并向社会公告开放时间。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体育场
地设施。公办学校应当 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场地设
施。鼓励民办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场地设施。
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场地设施,可以采取自行管理、委托
管理、合作管理等 方式。
学校可以根据维持场地设施 运营的需要向使用体育场地设─ 8 ─
法律法规 泰州市全民健身条例2022-12-02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8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8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49:28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