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信息基础设施条例
(2014年3月19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22年12月1
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六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促进与发展
第四章 保护与监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保障信息基础设
施安全,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实体经济融合,推进数字
经济发展创新区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信息基础设施的规划与建设、
促进与发展、保护与监管 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信息基 础设施,是指公用电信网、
广播电视网、互联网,以及基于新一代信息技术演化生成
的移动通信网络、数据中心、物联网、空间 信息等基础设
施及其配套设施。
第四条 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适度超
前、绿色低碳、互通共享 、安全可控、市场运作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信息基础设施建
设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纳
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解决信
息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大数据、通信、广播电视、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以下
统称信息基础设施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下列工作 :
(一)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人工智能、区块链、数据
中心及其产业集群等的规划、协调、管理和监督;
(二)通信主管部门负责公用电信网、互联网、新一
代移动通信网络、经营性数据中心、物联网等的规划、协
调、管理和监督;
(三)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广播电视网等的规划、
协调、管理和监督;
(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网以及附属设施等的规划、协调、管理和监督。
网信、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
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按
照职责分工做好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 信息基础设施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阻碍依法进行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不得危害信息基
础设施安全,不得利用信息基础设施危害国家安全、 社会
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危害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行为,
有权向信息基础设施主管部门、公安 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
举报。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基础
设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 策的宣传,普及信息基础设施安全
相关知识。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大数 据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有关部门
编制全省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报省人民政府 批准后组
织实施。县级以上信息基础设施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信息基
础设施建设规划 编制本行政区域相应的 专项规划, 报本级
人民政府 批准后组织实施, 并报上一级信息基础设施主管
部门备案。编制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相应的 专项规划应当重
点推进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络、数据中心、物联网、人工智
能、区块链、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网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加快交通、能源、电 力、水利等传统基础设施的数字化改
造升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组织编制的国 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
体现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 布局要求,并将信息基础设施建
设相应 专项规划的主 要内容纳入详细规划保障实施。信息
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相应的 专项规划应当 符合国土空间总
体规划, 并与交通、能源、电 力、水利、生态环境、农业
农村、市政工 程、公共安全等基础设施 专项规划相互 衔接。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大 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有关部门
加快推进 “东数西算”工程,引导超大 型、大型数据中心
集聚发展, 布局建设主数据中心和 备份数据中心,推进绿
色数据中心建设和现有数据中心改 造升级,提升数据中心
效能,建设全国一体化 算力网络国家 枢纽节点,打造面向
全国的 算力保障基 地。
第十条 通信主管部门应当推动互联网 骨干网、城域网、
接入网扩容升级,支持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络 、光纤宽带网
络优化布局和卫星互联网络、量 子通信网络等建设,指导
信息基础设施运营 者加快物联网网络设施的规模化部署。
通信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农村 光纤宽带网络、移动通信网络、移动物联网等信息基础设施与 城市协 同规划建设,
并会同有关部门 支持农村宽带网络改 造升级。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 推
动广播电视网络 整合发展和互联互通,加快 广播电视网络
与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络融合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农村广
播电视基础设施建设和改 造升级,提升广播电视网络乡村
通达率。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 源主管部门、大数据主
管部门应当会 同有关部门推动卫星导航定 位基准站网站 点
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提供卫星导航定位基准信息公共 服务,
加快卫星通信大数据应用发展。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信息基础设
施建设 优惠政策,加大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支持力度,
推动农村信息 服务供给和基础设施数字化 转型,完善农村
电商基础设施,建 立健全农产 品网络销售的物流设施、 供
应链设施和 支撑保障设施,促进乡村 振兴。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本行政区域内信
息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实行集 约化建设和管理, 提高利用
率,防止重复建设。
省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 组织协调信息基础设
施跨行业共建共享。信息基础设施主管部门 组织协调行业内信息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第十五条 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预留移动通信基站 、
广播电视等信息基础设施所 需的空间、电 力等资源。
地下通信管 道、配线管网、通信 机房、广电分前 端机
房、电 梯轿厢通信配套设施、 屋面信息基础设施等公共信
息基础设施应当 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设 计建设标准和规 范
随项目主体工 程同步规划、 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同步验
收。
前款规定的设施所需投资纳入相应建设 项目概算。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 扩建市政设施、公 路、铁路、
机场、城市 轨道交通、城市 地下综合管廊等公共设施,应
当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与主体工 程同步规划、 同步设计、
同步施工、 同步验收。
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应当 充分利用公共设施产权人 已有
预埋管道,其建设 程序、补偿和收费标准应当 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 信息基础设施运营 者应当按照信息基础设施
相应的 专项规划要求,科学合理做好基站、 室内分布系统
多功能智能 杆塔、汇聚机房等的 布局。
信息基础设施运营 者新建、改建、 扩建地下管道、铁
塔、杆路、光缆、基站等信息基础设施, 具备条件的应当
共建。 已建地下管道、铁塔、杆路、光缆、基站等信息基础设施, 具备条件的应当共享。
信息基础设施运营 者不得拒绝前款设施的共建共享。
第十八条 信息基础设施 运营者在建筑物上附 挂电信线
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应当 征得建筑物
所有人、管理人 或者使用人的 同意,依法 签订协议。
附挂的设施设 备及其施工应当符合相关 标准和安全管
理要求,不得 影响建筑物的安全性和 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 公共 机构以及公共 服务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和
省有关规定, 开放所属建 筑物以及附属设施用于 支持信息
基础设施建设,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 除外。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 企业等单位的公 共设施按
照相关规定向新一代移动通信基站 免费开放,并为基站及
其配套设施建 设、运行、 维护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 信息基础设施运营 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承担农村信息 普遍服务义务,并根据经济建设和群 众生活
需要,建设 完善农村地区、偏远地区的信息基础设施, 持
续扩大光纤宽带网络、移动通信网 络、广播电视网络的 覆
盖范围,推进网络 优化提速,提升网络服务质量。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物业 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应当为信息基础设施运营 者使用区域内 地下通信管 道、配
线管网、通信 机房等设施 提供平等的接入和使用条件,不
得限制用户自由选择信息服务业务和信息基础设施运营 者的权利。
除配合建设、运行和 维护产生的 必要成本外,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 在基站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运行和 维护过
程中收取进场费、接入费、协调 费、分摊费等费用,不得
设置不合理条 件。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 扩建数据中心、智能 计算中
心、超 算中心等信息基础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实施绿色施
工,优先利用清洁能源和可 再生能源, 优化用能结 构。
第二十三条 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应当 符合电磁辐射安全
标准。信息基础设施运营 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 认证标准的
设备,对基站的发 射功率及其电 磁辐射环境进行监 测,并
在其官方网站上公 布电磁辐射检测数值和国家 标准数值等
信息。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信息基础设施主管部门应当依法
对信息基础设施的电 磁辐射环境进行监督 检查,及时向社
会公开,并做好有关电 磁辐射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第三章 促进与发展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在政务服务、财政、
金融、人 才、知识产权,以及 土地供应、电 力接引、能耗
指标、政府 采购等方面完善政策措施,促进信息基础设施
建设,推动 传统基础设施的数字化改 造升级。
法律法规 贵州省信息基础设施条例2022-12-01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6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6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49:30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