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平安建设条例
(2022年9月23日湘潭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2年11月23日湖南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风险防控
第三章 重点防治
第四章 纠纷化解
第五章 社会参与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升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推进平安湘
潭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增进人民幸福安宁,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1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平安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平安建设遵循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以人民为中
心,完善党委领导、 政府负责、 民主协商、 社会协同、 公众参与、
法治保障、 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
治理格局。
第四条 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平安建设工作经
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鼓励通过社会捐赠、 公益赞助等符合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的渠
道吸纳资金作为平安建设奖励基金。
第五条 市、县(市、区)平安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统
筹推进本行政区域的平安建设工作;市、 县(市、 区)平安建设
组织协调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平安建设的协调推进、 规划编制、
指导督查和考核奖惩等工作。
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
检察院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平安建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
行党建引领网格化服务管理,开展社会保障、 综合治理、 国家安
全、应急管理、社会救助、民生服务、矛盾纠纷化解等工作。
第六条 市、 县(市、 区)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根据
需要,确定相关部门和单位作为平安建设联动和协调工作机制
成员单位,并实行动态调整。
2成员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职责,落实平安建设工作目标和
任务,向同级领导小组报告平安建设工作,接受指导、 督促和检
查。
第七条 国家机关、 企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
织应当履行平安建设相关职责。
第八条 湘潭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与长沙、株 洲、衡阳、娄
底等相邻行政区划 之间建立社会治安联防、 矛盾纠纷联调、 突出
问题联治、 基 层平安联 创的区域协作机制和 数据资源共享交换机
制,打造区域治安防控 圈,提升 维护区域安全稳定 能力。
第二章 风险防控
第九条 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 街
道办事处应当建 立健全社会风险 信息收集和隐患排查机制,定
期排查各类社会风险 隐患。
相关主管部门应当 加强对本行业社会风险 隐患的排查并及
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加强对相关企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的监
督、指导。
企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应当 依法建立健全社会风险 隐患排查
制度,及时排查社会风险 隐患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 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 街
道办事处应当建 立健全社会风险 研判制度,及时对有关社 情、舆
3情及涉稳矛盾纠纷开展风险 研判。
第十一条 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 立健全社会风险 评估机制, 对风险点进行 评
估,确定风险 类别和等级,制定应急预 案。
有关国家机关 在做出重大决策时,应当 对可能引起的社会
稳定风险进行 分析和评估,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相应 措施。
第十二条 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 立健全社会风险预 测预警制度,按照规定进
行社会预 警提示和向相关单位通报。
第十三条 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 对重大社会风险 隐患及时挂牌督办, 对引发突
发事件的,做好应急 响应。
第三章 重点防治
第十四条 平安建设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加强对征
地拆迁、 工程建设、 物业管理、 婚恋家庭、 金融借贷、劳动关系、 教
育培训、卫生健康、 社会保障、 环境保护、消防安全、 信息安全、 商
贸物流、网络购物、养老和殡葬服务等领域的风险防 范。
第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 公 园、文化体育娱乐场所、
大型商业中心、 车站、港口码头、铁路沿线、 政务大 厅等区域的管
理或者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 术标准配备安防人
4员和设 施设备,制定 突发事件应急预 案,定期组织应急 演练,
提高防控能力。
第十六条 司法行政、 公安、 卫生健康、 民政、 教育等有关主
管部门应当 加强对刑满释放人员、社区 矫正对象、吸毒人员、 严
重精神障碍患者、不良行为青少年等重点人 群的服务与管理。
第十七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成员单位、 工作联系单
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建 立健全反恐怖主义工作机制和预 案,
组织防 范技能培训和应对处置演练,开展 反恐怖主义安全隐患
排查和风险 评估,指导落实安全防 范措施,依法严厉打击暴力
恐怖活动。
第十八条 扫黑除恶斗争指导协调机构应当建 立健全常态
化开展 扫黑除恶的长效机制,组织成员单位持 续开展源头预防、
监测预警、依法查处、重点整治等 方面的工作。
第十九条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 城市管理、 市 场监
管、文旅广体、 应急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建 立健全学生安全区域
制度,完善 校园(幼儿园)及周边综合治理长 效机制,做好安
全防范工作。
各级各 类学校应当落实安全管理制 度,完善安防设 施,健
全校园安全预 案、 动态监 测和分析研判机制,开展 多种形式的安
全教育和法治 教育。
第二十条 公安、 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 加强对交通事故
多发地段和存在交通安全 隐患的路段进行排查整治, 强化对重
5点运输行业、 铁路护路、 重点 车辆源头管控,定 期对运输行业开
展安全检查。
第二十一条 邮政管理、 公安主管部门应当 加强对物流、寄
递企业落实 寄件人身份核查、 物件验视和安全检查工作的监督,
督促物流、寄递企业落实安全检查和防 疫制度。
物流、寄递企业在收寄物件时应当对寄件人和其委 托人的姓
名予以核实, 在收寄前验视物件 并在寄送前进行安全检查。 寄件
人或者其委托人拒绝验视或者安全检查的, 寄递企业不得收寄。
物流、寄递企业应当 依法对收寄物件的安全检查过 程进行监
控录像,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保 存。
第二十二条 公安、 网 信、文旅广体、 金 融监管、 工业和 信息
化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 加强网络监管和治理,建 立健全网
络综合防控体系,开展网 络安全宣传教育,加强公民个人信息
保护,预防和惩治网 络违法犯罪行为。
网络运营者应当履行网 络安全主体责任,制定网 络安全应
急预案,保障网 络数据安全和用 户信息安全,防 范网络安全风
险。
第二十三条 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 立健全防范、
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协调工作机制,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
防范、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金 融监管、 网 信、 工业和 信息化等主管部
门依法建立联动机制,开展防 范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活动, 打击
6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行为。
电信运营商、 金 融机构( 含支付机构)、 互联网企业等市 场
主体应当建 立健全电信网络诈骗风险防控机制, 加强反诈骗风
险监测,发现涉嫌违法犯罪情形的,应当 采取相应措施,及时
向客户作出风险提 示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四条 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 立健全防范
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统筹本行政区域内防 范和处置非法
集资工作。
金融机构、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 对资金异常流动进行监管,
依法严格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 度,对涉嫌非法集资
资金异常流动的相关 账户进行分析识别,并将有关 情况依法及
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监管部门应当 加强
对非法集资的风险 排查和监 测预警,对可能存在非法集资风险
的,应当 依法对相关单位和 个人进行 警示约谈,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 市场监管、 卫生健康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 加强
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严格管理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的生 产、流通和使
用,完善安全事 故应急处 置机制。
有关企业应当建 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制 度,
明确企业安全责任人, 依法履行生 产经营食品药品的安全 义务。
第二十六条 平安建设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对共享
7经济、数字经济、 平台经济等新经济、新业态、 新技术下可能存在
的安全风险进行 分析、研判,建立相应的全 流程防范和监管机制。
第四章 纠纷化解
第二十七条 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乡 (镇)人民政府
和街道办事处应当 依法为当事人提 供公平公 正、便捷高效的纠纷
化解服务。
市、县(市、区)平安建设领导小组按照预防为主、调解 优
先的原则,促进人民调解、 行政调解、 司法调解有机 衔接,形成
矛盾纠纷 多元化解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乡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建立矛盾纠纷 多元化解联 席会议制 度,加强对跨区域、 跨部门、
跨行业的矛盾纠纷联合调处,防 止矛盾纠纷 上行外溢。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 牵头负责司法调解工作,完善全 面、
全程、 全员调解工作机制和 特邀调解员制 度,健全诉讼与非诉讼
衔接的纠纷化解机制, 加强与行政机关、 公 证机构、 仲裁机构和
调解组织的协调 配合,推动 在程序安排、效力确认、 生效法律文
书
法律法规 湘潭市平安建设条例2022-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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