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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88年7月7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6年9月3 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一次会议修正 2007年3月31日陕西省第 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第 一次修订 2022年12月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七次会议第二 次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七章 公布 和备案 第八章 其他规定 1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规范 和 健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议事 程序,保障其依法 行使职权,根据宪法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组织法 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省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 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思想为指导, 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 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 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 意志,维护人民利益,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 监督。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 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 2议程和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必 要时可以加开会议;有特殊需要的时候 ,可以临时召集会 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 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八条 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 召开的日期、 日程,拟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 遇有特殊情况,可 以作出适当调整。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 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 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在全体会议上通 过。会议期间,需要 调整会议议程的,应当由主任会议提 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 主任会议可以根据会议的进展情况,调整会议日程。 3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 召开七日前,常务委员会 办公厅应当将会议日期、地点、议程草案,通知常务委员 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列席人员,并将列入会议议程的法规草 案、专 项工作报告等会议 材料发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 下列人员应当列 席会议 : (一)省人民政府、省监 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 院、省人民 检察院的负责人; (二) 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专 门委员会主任委 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常务委员会副 秘书长,工作委员 会主任、副主任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负责人,常务委员会 研究室主任、副主任; (三) 与会议议程 相关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 (四)其他需要列席的有关人员。 可以邀请在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 会代表、 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 或者一位 副主任、部分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 列席会议。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调整列席人员 的范围。 第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专 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4工作委员会和办事机构根据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 计划以及 主任会议决定调整 增加的事 项,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调 查研 究,深入了解有关情况, 征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关方 面和社会公 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 邀请相关领域决策咨询 专家参与,提前 向有关机关反馈意见,为常务委员会会议 做好准备。  省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 部门、省监 察委员会、省高级人 民法院、省人民 检察院根据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 计划,做 好有关议案、专 项工作报告、履职报告的 准备和执法检 查、代表视 察的配合工作。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 采取全体会议、分组 会议和联组会议的方式。 审议议案、报告等一 般采取分组会议进行,经主任会 议决定,可以 根据需要,对有关议 题采取联组会议审议。 分组会议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 确定若 干名召集人,轮流主持会议。分组会议审议过程中有重大 意见分 歧或者其他重要情况的,召集人应当 及时向常务委 员会秘书长报告。 分组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拟订,报常务委员会 秘 书长审定,并定期调整。 联组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主持,常务委员会主任可 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5分组会议 或者联组会议审议议案和审 查报批法规时, 应当宣读议案内容、有关委员会审议审 查报告和法制委员 会对报 批法规审 查意见的报告。 为配合审议,经主任会议 决定,可以在 分组会议 或者联组会议上播放有关影像资 料。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专 项工作报 告、法规案 及修改情况的 汇报或者审议结 果的报告、 执法 检查报告、有关人员 履职情况报告等以 及审查报批法规 时,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通知有关 单位负责人 到会听取 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 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对有关议案、报告 作出决议、决定。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 按时出席会议, 因 健康或其他特殊原 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通过常务委员 会办公厅 向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书 面请假。会 议期间 不得无故退席和缺席。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请假办法由主任会议制定。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 人员和列席人员应当 签到,不得委托他人 签到。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在一定范 围内 通报。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公开举行。必要时,经主 6任会议决定,可以 暂不公开有关议程。 常务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时,可以 组织公民旁听。公 民旁听办法由主任会议制定。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 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采用 网络视频等方式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 履职提 供便利和服务。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条 主任会议、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专 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 名,可以提出 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 围内的议案。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的工作 委员会、办公厅 起草议案草案。 第二十一条 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 议审议。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专 门委员会提出的议 案,由主任会议决定 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或者 先交有关专 门委员会审议 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 审查,提出报告, 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 名提出的议案,由主 任会议决定 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或者先交有关 专门委员会审议 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审 查,提 7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 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 会议议程。 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 向常务委 员会全体会议报告 或者向提案人 说明。 第二十二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应当 在会议召开十日前提 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其中,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纲要、计划的调整方案应当 在会议召开 四十五日前,法规案 、预算调整方案、决 算草案应当在会 议召开三十日前提 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因特殊原 因不能 按期提交议案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列入会议议程。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 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三条 提案人应当提 供议案文本、说明及其他 必要的 资料。有关专 门委员会审议议案 或者常务委员会工 作委员会审 查议案时, 认为需要 补充有关 材料的,提案人 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补充。 任免案、撤职案应当附有拟任 免、撤职人员的 基本情 况和任 免、撤职理由;必要时,有关负责人应当 到会回答 询问。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收到议案后,交由有 关专门委员会审议 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审 查,提出 审议意见 或者审查意见的报告,提 请主任会议 讨论。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 于议案的 说 明。内容相关联的议案可以合并 说明。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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