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2·35
第一条 为了加强普洱市景迈山古茶林文
化景观的保护 、管理,促进文化传承 、生态保护及
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等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实际 ,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普洱市景迈山古茶林文化景观 (以
下简称文化景观 )保护区内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的有关行为 ,应当遵守本条例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文化景观 ,是指澜沧拉
祜族自治县 (以下简称澜沧县 )惠民镇景迈村 、芒
景村、芒云村芒云老寨和糯福乡勐宋村等生态环
境范围内的古茶树 、古树名木 、植被、水体、地貌
等自然物质与传统民居建筑 、历史文物建筑等人
类文化长期融合共同形成的有机和谐的景观体 。
第四条 文化景观保护 、管理工作应当遵循
保护优先 、科学规划 、合理利用 、可持续发展的原
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化景观
保护工作的领导 ,决定文化景观保护的重大事
项,加强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市人民政府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文化景观的
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
施行政处罚 。
澜沧县人民政府在事权范围内组织实施文
化景观保护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
惠民镇人民政府 、糯福乡人民政府履行属地
管理职责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景观保护和利用的有关工作 。
自然资源和规划 、生态环境 、住房城乡建设 、
交通运输 、农业农村 、水务、文化和旅游 、应急、
市场监管 、林草等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化
景观保护管理有关工作 。
第六条 文化景观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
和二级保护区 ,具体范围的实施由保护管理机构
拟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由保护
管理机构规范设置界桩和保护标志 。
第七条 保护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
(一)负责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条例的贯
彻实施;
(二)组织制定文化景观保护 、利用规划和综
合整治方案 ,并负责组织和监督实施 ;
(三)组织拟定相应的保护管理配套办法 ,并
督促贯彻执行 ;
(四)负责文化景观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审
查工作,提出审查意见 ;
(五)对文化景观保护区内的经营活动进行
指导和监督 ;
(六)行使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权 。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保护管理
机构或者有关部门举报破坏文化景观和保护设
施的行为 ,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处
理。
对文化景观保护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
人,市人民政府 、澜沧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
应当予以通报表扬 ,或者按照国家 、省有关规 定普洱市景迈山古茶林文化景观保护条例
(2022年11月10日普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2年
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
——79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2·35
进行表彰 、奖励。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 、澜沧县人民政府应当
将保护和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建立长期
稳定的保护投入运行机制 。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设立文化景观保护专
项资金。保护专项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 ,并通过
上级补助 、社会捐赠 、国际组织提供等方式筹集 。
保护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用于文化景观
保护和开发利用以及本条例规定的相关支出 ,并
接受财政 、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 、澜沧县人民政府应当
将文化景观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
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科学编制文化景观保护
区保护和管理规划 ,按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 ,
并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文化景观保护规划 ,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 ,应当按
原审批程序报批并向社会公布 。
文化景观保护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 、生
态环境保护规划 、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规划等相
衔接。
第十一条 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文化和
旅游、林草等部门组织开展古茶树 、古树名木 、传
统民居建筑 、历史文物建筑及其周围植被 、水体、
地貌等人文景观的调查工作 ,建立保护名录 ,建
立健全日常监测机制 。
第十二条 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林草 、农
业农村等部门科学制定畜禽饲养等管理规范 。
第十三条 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公安等
部门研究确定文化景观保护区机动车辆管理规
划建设。
第十四条 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擅自采伐 、损毁、移植古茶树或者其他
林木、植被;
(二)破坏土地资源 ,擅自取土 、采矿、采石、
采砂,爆破、钻探、挖掘,开垦、烧荒;(三)实施影响古茶树生长行为 ;
(四)种植对古茶树生长有不良影响的植物 ;
(五)擅自引进 、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种子 、苗
木和野生动植物等外来物种 ;
(六)破坏或者擅自移动保护标志 、挂牌,擅
自移动、破坏界桩 ;
(七)新建、改建、扩建不符合文化景观保护
规划的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设施 ;
(八)擅自设置 、张贴广告 ;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十五条 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开发房地产 ,建设度假村 、疗养院、工业
厂房等;
(二)修坟立碑 ;
(三)损毁、分隔防护林 、传统民居建筑 ;
(四)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 。
第十六条 保护区内新建 、改建、扩建建筑
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应当依法审批 ,并保持民族
传统建筑风貌和村落格局 。
依法批准实施的建设活动 ,建设单位和施工
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
第十七条 文化景观保护区内的古茶树和
建筑物所有权人不明的 ,由古茶树和建筑物所在
地村民委员会代为履行管护责任 。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 、组织和个人采集文化
景观保护区内种质资源 ,或者开展合作研究利用
种质资源的 ,应当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因教学、科研需要在文化景观保护区采集野
生动物、植物标本的 ,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
批准后方可实施 ,并按照批准的时间 、地点、品
种、数量和作业方式进行 。
第十九条 在文化景观保护区内从事科研 、
探险、考古和影视拍摄等活动 ,应当报保护管理
机构备案 。
第二十条 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文
化景观保护基层组织和群众参与机制 ,加强公共
——80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2·35
议事协调平台建设 ,推动文化景观保护的社会共
治。
第二十一条 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文化
和旅游部门征集整理史料文献 ,挖掘和丰富文化
景观的文化价值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文化景
观的研究 、展示、宣传、推介和对外合作交流活
动。
第二十二条 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文化
和旅游、自然资源和规划 、交通运输 、林草等部门
制定文化景观保护区内的景区 、景点和旅游发展
规划,统筹旅游资源开发 ,促进文化景观保护和
旅游融合发展 。
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文化和旅游 、市场监
管等部门制定文化景观保护区经营活动管理办
法,适时发布经营目录 ,合理引导 、依法规范文化
景观保护区内的经营活动 。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 、澜沧县人民政府
应当加强文化景观保护区教育 、医疗、道路等基
础设施的建设 ,提升教育 、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
质量,改善当地村民生产 、生活条件 ,促进文化景
观保护。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 、澜沧县人民政府
应当制定文化景观保护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在发
生危及文化景观安全的突发事件时 ,应当依法启
动应急预案 ,采取必要的控制和处置措施 。
第二十五条 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文化
景观保护志愿服务制度 ,鼓励公益性组织 、志愿
者为文化景观保护提供服务 。
第二十六条 保护区内活动的自然人 、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应当尊重当地民风民俗 。保护管理机构 、澜沧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
育引导,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铸牢中
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由保护管理
机构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
(一)违反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 ,责令恢复
原状,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
(二)违反第十四条第八项规定的 ,限期自行
清除,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三)违反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 ,责令拆除
并恢复原状 ,对个人处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
款,对单位处 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 ;
(四)违反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 ,责令恢复
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处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罚款 ;
(五)违反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 ,责令恢复
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 ,对个人处 1000元以上
3000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处 5000元以上1万元
以下罚款 。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
化景观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
私舞弊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
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 2023年1月1日起施
行。
——81
法律法规 普洱市景迈山古茶林文化景观保护条例2022-12-01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3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3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49:32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