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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2·35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会的组织建设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 法》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 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 ,是中国共产党联 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是 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在维护人民群众总体利 益的同时 ,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 ,以宪法为根本 的活动准则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坚持社会主义 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 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 理论、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科学发展观 、习近 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坚持改革开 放,保持和增强政治性 、先进性、群众性,依照工 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 (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中以 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 ,不分民族 、 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 、教育程度 ,都有依 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 得阻挠和限制 。 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 、职工队伍结构 、劳 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 ,依法维护 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 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 第四条 工会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 ,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选举 、民 主协商、民主决策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保障 职工民主权利 。 工会依法通过平等协商 、集体合同制度 、劳 动法律监督等 ,推动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维 护职工劳动权益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 工会建立联系广泛 、服务职工的工会工作 体系,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 ,帮助职工解决困 难,积极为职工提供物质 、生活、精神文化等方 面的服务 。 第五条 省、州(市) 、县(市、区)应当加强 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工作领导 ,建立健全工 作协调机制 ,及时协调 、解决产业工人队伍建设 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产业工人队伍建 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有关部门应云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办法 (1995年1月1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 《云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办法》的决定修正 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 ) ——39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2·35 当根据各自职责 ,推动改革任务落实 。 工会会同有关部门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 改革,适应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需要 ,提高产 业工人队伍整体素质 ,发挥产业工人骨干作用 , 维护产业工人合法权益 ,保障产业工人主人翁 地位,造就一支有理想守信念 、懂技术会创新 、 敢担当讲奉献的宏大产业工人队伍 。 企业应当强化和落实培养产业工人的主体 责任,提升产业工人技能素质 ,畅通产业工人发 展通道,保障产业工人待遇 。 第二章 工会的组织建设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 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 ,可以 根据需要建立产业工会 。 国家级开发区可以探索建立总工会 ,州 (市)级以下地方可以探索建立行业工会联合 会。 第七条 工会组织的建立 ,必须报上一级 工会批准 。依法建立的工会组织 ,不得随意撤 销、合并或者将其归属其他部门 ;确需改变工会 组织隶属关系的 ,应当报经上级工会组织同意 。 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成立后 ,上级工 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 ,有关单 位应当予以支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对企业 、事 业单位、社会组织监督检查时 ,应当引导其依法 组建工会 。 第八条 地方总工会 、产业工会具有社会 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典规定 的法人条件的 ,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 第九条 职工总人数 250人以上的企业 、事 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工会 ,应当配备专职工会工 作人员,专职工会工作人员的具体人数 ,由工会 与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协商确定 。职工不足250人的,可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会工作 人员。 第十条 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 则建立。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 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 各级工会委员会委员及主席 、副主席应当按程 序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 基层工会主席 、副主席、经费审查委员会主 任空缺时 ,应当及时补选 ,空缺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基层工会委员会有女会员 10人以上的建立 女职工委员会 ,不足10人的设女职工委员 ,维 护女职工在政治 、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 面的合法权益 。 第十一条 工会主席 、副主席任期未满时 , 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 。确需调动工作 、变更工 作岗位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应当事先征得本 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 。上一级工会 接到书面征求意见后 ,应当在15日内作出书面 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 第十二条 工会干部的培养 、选拔、交流、 使用应当纳入各级干部工作总体规划 ,加强工 会干部队伍建设 。 民族自治州 、自治县以及少数民族职工较 多的地方和单位的工会组织 ,应当重视培养 、推 荐少数民族会员作为工会领导成员的候选人 。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违反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 ,工会 有权要求纠正 ,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 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 工代表大会审议 、通过、决定的事项 ,企业、事业 ——40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2·35 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办理 。 第十四条 工会帮助 、指导职工与企业 、实 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签订劳动 合同。 工会代表职工或者指导职工与企业 、实行 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进行平等协 商,依法签订集体合同 ;就劳动安全卫生 、女职 工权益保护 、工资调整机制等事项 ,在协商一致 的基础上 ,可以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 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 、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 在起草、修改劳动合同文本或者条款时 ,应当听 取工会的意见 。 第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处分 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 ,有权提出意见 。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 ,应 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 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 ,要求重新研究处理 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 ,并将处理结 果书面通知工会 。 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 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工 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 第十六条 各级工会依法建立劳动法律监 督组织,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 、保障职 工合法权益情况进行监督 。 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依法建立劳动争 议调解组织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 ,并提 供必要的经费 ,其办事机构设在工会 。地方总 工会、产业工会应当指导基层工会做好劳动争 议调解工作 。 县级以上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 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 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依法为所属工会和职 工提供法律咨询或者法律援助服务 。 第十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 监督,组织职工参加安全生产工作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 益。 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工会依法建立劳 动保护监督组织 ,设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 上级工会及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依法对安全生 产进行监督检查时 ,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 应当给予必要支持 。 第十八条 工会健全完善层次清晰 、各有 侧重、保障适度的困难职工长效帮扶机制 ,按困 难程度分层分类纳入帮扶体系 ,实现精准动态 管理和长效帮扶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困难职工帮扶工 作给予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民政、教育、 住房城乡建设 、财政、卫生健康 、医疗保障等部 门与工会建立协作机制 ,有效整合政策资源 ,通 过制度保障帮助困难职工 。 工会可以引入公益慈善 、爱心企业 、志愿服 务、专业机构等各类社会资源开展困难职工帮 扶工作。 第十九条 工会开展送温暖 、金秋助学 、职 工医疗互助等活动 ,为职工提供就业服务 、知识 学习、技能提升 、健康疗养 、文化体育 、生活服务 等方面的普惠性服务 。 工会推进工人文化宫 、工人疗休养院 、职工 服务中心等职工服务阵地建设 ,可以通过联合 运作、孵化培育 、委托服务 、入驻运营等方式整 合资源,为职工提供服务 。 第二十条 工会所属为职工服务 、为工运 事业服务的企业 、事业单位和工会作为业务主 管单位的社会组织 ,可以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 惠。 工会可以孵化培育 、联系引导社会组织 ,培 育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为职工提供专业化 服务;可以采取兼职 、聘用、购买服务等方式 ,充 实基层工会组织工作力量 。 第二十一条 根据政府委托 ,工会与有关 ——41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2·35 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 、 表彰、培养、服务和管理工作 。 第二十二条 工会会同用人单位加强对职 工的思想政治引领 ,弘扬劳模精神 、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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