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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2001年9月29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2年11月30日吉林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 为更好地履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定监督 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和省委部署,进一步加强经济工作 监督,增强监督实效,促进高质量发展,推动吉林全面振兴, 结合本省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对省人民政府经济工作 行使监督职权。 省人民代表大会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 , 承担有关具体工作。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协助和配 合。— 2 —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应当坚 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 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坚 持中国式现代化,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 本经济制度,坚持正确监督、 有效监督、 依法监督,保障法律法 规的实施,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 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 三、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省人民政府经济工作 监督,监督内容主要包括 : (一)中央经济工作方针政策、 决策和省委部署的贯彻实施 ; (二)经济方面法律法规的实施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务委员会相关决议、决定的执行; (三)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五年规划纲要和中 长期规划纲要的编制、执行及调整情况; (四)省级空间规划、 重点专项规划、 区域规划的编制和实 施; (五)重大经济事项及重大项目的安排和建设等; (六)经济运行情况; (七)地方金融工作;— 3 —(八)法律、 法规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实施监督的其他 经济工作事项。 四、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省人民政府有关 主管部门应当就本年度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上年度 计划执行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经济委员会报告,由省人民 代表大会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同时,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 也应当分别对有关部分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送省人 民代表大会经济委员会研究处理。 省人民代表大会经济委员会召开初步审查会议时,应当邀 请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人、 部分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专 家学者 参加。 省人民代表大会经济委员会 综合各方面意见 形成初步审查 意见, 交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研究处理。 省人民政府有关主 管部门应当 将研究处理情况和计划 草案变化情况及时 反馈给省 人民代表大会经济委员会。 五、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初步审查时,省人民政 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提 交以下材料: (一)关 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与 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草案的报告,其中应当报告上 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目 标和任务完成情况、 省人— 4 —民代表大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对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计划主要目 标、 工作 任务及相应的主要政策、 措施的编制依 据和 考虑作出说明和解释; (二)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草案的初步方 案; (三)关 于上一年度省级政府 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 说明和 本年度省级政府 投资计划的安排; (四)本年度省重大项目 清单; (五)初步审查 所需要的其他 材料。 六、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初步审查的重点 是: (一)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 成情况,特别 是主要目 标和任务的完 成情况; (二)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应 当贯彻党中央决策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 精神,落实省委部署和 省委经济工作会议 精神,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 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 (三)主要目 标、 重点 任务和重大工 程项目应当 符合经济社 会发展 条件特别是资源、财力、环境实际支撑能力,符合五年规 划纲要实施的基本要 求,科学合理,有 利于经济社会长期 健康 发展; — 5 —(四)主要政策 取向和措施安排应当坚持目 标导向和 问题 导向,针对 性强且切实可行。 七、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经济委 员会在初步审查基 础上,结合 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 查意见,向大会主 席团提出关 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草案的审查结 果报告。审查结 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关 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 总体评价,需要关注的主要 问题; (二)对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和计划 草案 的可行性作出评价,对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工 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 度计划报告和计划 草案提出建议。 审查结 果报告经大会主 席团通过后,印发出席省人民代表 大会会议的全体代表。 八、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省人民代表大会 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的监督。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 每年七月下 旬听取和审 议省人民政府关 于本年度上 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 6 —情况的报告。 特 殊情况下, 可延后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 于本 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省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进 行监督, 可以根据需要,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有关经济工作方 面的专 题报告。 经济运行发 生重大变化时,省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省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作出 说明。 省人民代表大会经济委员会 可以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调查 研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 供有关资料。 九、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监督的重点 是: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应当贯彻落实党 中央决策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 精神,落实省委部署和省委经济 工作会议 精神,落实省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要 求,符合政府工作 报告中提出的 各项目标和任务要求; (二)主要目 标特别是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 重点 任务和重 大工程项目进展情况应当 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进 度安排; (三)省级政府 投资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包括 投资规模、投 资重点领域的项目执行情况及 投资执行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7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应当深入 分析存在的主要 困难和问题及其原因,对未达到预期进度的指 标和任务应当作出 说明和解释; (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应当对 存 在的主要 困难和问题以及未达到预期进度的指 标和任务提出具 有针对 性且切实可行的政策 措施,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 度计划 顺利完成。 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结 束后五个工作日内, 省人民代表大会经济委员会应当 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整理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经省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 任会议通过 后,交由省人民政府及有 关部门研究处理。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收到审议意见 后,一般应在二个月 内,将研究处理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 书面报 告。书面报告 印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听取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 划执行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省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 情况的报告,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人事代表 选举委员会向本级人— 8 —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 向社会 公布。 十一、省人民代表大会经济委员会 可以召开 季度经济 形势分 析会议或者 座谈会,听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关 于一季度、 上 半 年、 前三 季度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的 汇报、 调 取相关资料,对经济 形势进行分 析研究、 交流研讨,就做好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并将意见建议送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必要时,省人民代表大会经济委员会 可以召开专 题经济形 势分析会议。 召开季度经济 形势分析会议、 座谈会或者专 题经济形势分析 会议, 可以邀请部分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 人大 代表、专 家学者参加。 省人民代表大会经济委员会 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查研究, 必要时将调研情况和意见建议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 任会议报告。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 将全省国民经济运行情况及 综合分析和相关 资料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经济委员会。 十二、经济运行情况监督的重点 是: (一)经济运行 总体情况; (二)主要经济指 标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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