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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7 徐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2022年11月1日徐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 次会议通过2022年11月2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推进无废 开发区(港务区、园区等)管理机构,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区域内 城市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 建筑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 第五条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 负责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 定本条例。 督促指导和检查考核,对建筑垃圾全过程处理实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产生、收 施统一监督管理。 集、贮存、运输、利用、消纳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对 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行业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处理等活动实施 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 监督管理。 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生态环 境、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 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 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主要分为工程渣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 第六条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环境卫 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 等。 建筑垃圾中属于危险废物的,依照相关法 乡建设、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编制建筑 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 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准后实施。 第三条建筑垃圾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 化、无害化和污染担责的原则,构建统筹规划、属 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应当明确 地负责、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分类处理、全程监 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管理目标,建立和完善分类投 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消纳处置体系,确定 管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消纳处置设施、场所的布局、用地、规模、服务范 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建筑垃圾管理工 围和建设时序,推动建筑垃圾循环利用产业园区 作纳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建 建设等内容。 筑垃圾分类处理、综合利用产品使用、考核评价 第七条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环境卫 等制度,保障建筑垃圾管理的资金投入。 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 — 114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7 作规划,编制本区域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设施、场 建筑,促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 所建设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完善建筑垃圾减量化管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经营建筑垃圾消 理体系,明确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将建筑垃圾 纳处置设施、场所。 减量措施所需费用纳人工程概算。 第八条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设施、场 第十四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 所,应当经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 圾处理方案,并于进场施工十五日前报工程项目 相关手续。 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建筑垃圾处理方 案内容包括: 第九条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设施、场所应当 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设工程基本信息,建筑垃圾种类、数 (一)有与处理建筑垃圾规模相适应的分类、 量和清运工期; 分栋、堆放和作业场地,硬化出人口道路; (二)建筑垃圾就地利用、综合利用、消纳处 (二)设置消防、排水、防渗、封闭围挡、视频 置的类型、数量以及场所,并附与相关单位签订 监控以及车辆冲洗等设施; 的书面协议; (三)配备称重、摊铺、碾压、消杀、除尘、照明 (三)经依法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以及 等设备; 车辆数量、号牌,并附与运输单位签订的书面协 (四)建立健全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 议; 有效实施; (四)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污染防治措 (五)编制封场绿化、复垦或者平整方案; 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设施、场所不得接收生活 调整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的,工程施工单位应 垃圾、污泥、蔬浚底泥、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 当将调整的内容于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工程项目 废物和危险废物。 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建筑垃圾消纳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 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按照封场绿化、复垦或者 示已备案的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的主要内容。 平整方案,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十五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分栋、组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 织清运建筑垃圾。 抛撒、堆放建筑垃圾。 确需在施工现场临时贮存建筑垃圾的,应当 第十二条本市实行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 符合生态环境、交通安全、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并 度。建筑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 不得影响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安全和居民 置。 正常生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生活垃圾、污泥、疏 第十六条在城市道路进行管线铺设、道路 浚底泥、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 开挖、管道清污、绿化等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 物等混人建筑垃圾。 当按照市政工程施工要求设置围挡,隔离作业, 第十三条本市推广绿色策划、绿色设计、 采取防尘降尘保洁措施,并在施工完成后二十四 绿色施工,鼓励发展新型建造方式,推行装配式 小时内将施工作业产生的建筑垃圾清运完毕。 — 115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7 第十七条本市实行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 以及下列要求分类利用: 制度。 (一)工程渣土,用于工程回填、矿坑修复、堆 山造景、低洼填平等; 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依照《江苏省城市市容 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关于市容环卫责任人的规 (二)工程泥浆,经沉淀、晾晒、脱水干化等固 定确定。 化处理后用于工程回填,或者交由建筑垃圾综合 第十八条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 利用企业利用; 下列义务: (三)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交由建 (一)按照规范设置装修垃圾贮存设施、场 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利用。 所,保持整洁,并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依照前款规定无法利用的,应当交由建筑垃 (二)明确装修垃圾投放规范、投放时间、投 圾消纳处置设施、场所处置。 放地点、监督投诉方式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处理 (三)督促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按照规 建筑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定投放,劝阻、制止违法投放行为,对不听劝阻 (一)在作业区域内按照设计方案、相关技术 的,及时报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理; 标准堆放建筑垃圾,不得超高超量堆放; (四)将装修垃圾委托给经依法核准的建筑 (二)制定并落实建筑垃圾分类、安全防护、 垃圾运输单位运输。 水土保持、扬尘防治、消防安全等管理措施; (三)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生产及产出应 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 法设置装修垃圾贮存设施、场所的,应当告知所 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建材革新的有关 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镇人民政府、街 规定以及产品质量标准。 道办事处负责指定装修垃圾贮存设施、场所。 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不得采用列人国家 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生产建筑垃圾综合 装修垃圾贮存设施、场所设置规范由市环境 卫生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制定。 利用产品。 第十九条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 第二十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 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环境卫生、交通运输、水 将装修垃圾分类装袋、捆绑,并及时堆放到管理 责任人设置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的 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推广使用建筑垃 装修垃圾贮存设施、场所。 圾综合利用产品办法。 第二十条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环境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符合设计要求以及满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将经依法核准从事建筑垃圾 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当优先选用建筑垃圾综 运输的单位向社会公布。 合利用产品。 鼓励建筑工程、道路工程的建设单位在满足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 或者未经依法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运输。 使用功能和规范要求的前提下,选用弃土、弃料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运送至 等作为路基垫层填料。 经依法批准的建筑垃圾利用、消纳处置设施、场 第二十四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 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消纳处置 所。 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相关标准 等全过程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 — 116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7 会公开相关信息。 自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公安、生 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工程施工单位 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单位处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实现信息 共享,促进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 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环境污染 鼓励建筑垃圾产生和需求主体通过信息系 的,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代为清除,代为 统调剂利用建筑垃圾。 清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建筑垃圾管理实行信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制度。 第一项规定,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规范设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应当根据 置装修垃圾贮存设施、场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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