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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88年5月14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9年6月24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1年8 月3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 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 正案》修正 根据2007年3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正案》修正 根据2010年12月 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22年11月 25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 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1-第四章 报告的听取和审议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七章 公布和备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议事程 序,保障和规范其 依法行使职权,提高 议事质量和效率, 根据宪 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结合市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实践经验,制 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 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 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 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坚持党的 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依 照宪法和法律规定 行 使职权。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 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 -2-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实行 民主集中制原则 ,充分发扬民主, 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遇 有特殊 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 常务委员会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 持会议。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 数出席,始得举行。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因健康 或者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应当按规定 请假。 遇有特殊情况,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 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 方式出席会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开会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主任 会议拟订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 定。 -3-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需要调整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出 , 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 常务委员会会议日程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前,将 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 列席会议的人员 ,同时将准备 审议的主要文件发给常务委员会组 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会议不适用前款 规定。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市监察 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 专门委员会主任 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会工作 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市人民政府有关 部门负责人,各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知识产 权法院、北京金融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负责人,市人民检察院 各 分院负责人,列席会议。 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会 议。 有关的市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可以应 邀列席会议。 -4-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调整列席人员的范 围。 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 会议可以组织本市公民旁听,具体办法 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 会议的时候,召开全体会议,并 可以召开分组会议 、联组会议。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由主任会议 确定若干名召集人轮流主 持,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 围绕会议议题充分发表 意见。分组会议审议过程中有重大意见分 歧或者其他重要情况 的,召集人应当及时向秘书长报告。分组名单由常务委员会有关 工作机构拟订,报秘书长审定,并定期调整。 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 会议。 联组会议可以由各组联合召开, 也可以分别由两个以上的组 联合召开。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 般公开举行,会议会期、议程、 日程和会议情况应当公开。 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 暂不 公开有关议程。 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举行新 闻发布会、记者会。 -5-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通过新 闻媒体公开报道,常务委员会有 关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人员 接受新闻媒 体采访。 常务委员会设新闻发言人。常务委员会有关 工作机构经主任 会议批准可以设新闻发言人。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 安排会期、议程 和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 资料电子化,提高会议的信息化水平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履职 的便利化水平。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五条 主任会议可以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 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 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 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 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 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 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常务 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 议议程。 -6-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 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 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 是否列入常 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 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 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 再决定是 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 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 向提议案人说明。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提 交常务委员会。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本 条第四款规定。 市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的调整方案,市级 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审 查的 三十日前,交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六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人事任 免案、撤 职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知 识产 权法院、北京金融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人事任免案,由主任会议决定 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知 识产 权法院、北京金融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撤职案。常务委员会五分 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 -7-常务委员会提出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 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 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 查委员 会,由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调 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 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 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的罢免案。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全体会议表 决。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专门委员 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高级 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 长,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辞 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 接受辞职 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市人民检察院检察 长的辞职,须报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 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批 准。 第十七条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 委托常务委员会有 关工作机构起草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 说明。 第十八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应当 采用书面形式,并 同时提出议案文本和 说明。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机关、提议案人、有 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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