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7 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2022年11月2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录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 污染,是指由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管、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预防和控制 曲轴箱和燃料系统向大气排放各种污染物所造 第三章使用、检验和维护 成的污染。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条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 第五章法律责任 染防治坚持源头防范、标本兼治、突出重点、综合 第六章附则 治理、区域协同、整体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一章总则 的领导,将其纳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大气污染 第一条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 防治规划和交通运输规划,围绕减污降碳目标完 械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 善政策措施,加大财政投入,明确专门机构,推动 康,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数据共享,实施目标考核,提升机动车和非道路 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能力。 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大气污染防治联席 实际,制定本条例。 会议机制应当定期研究部署、推动落实机动车和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 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的预防和控制,使用、检验和 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 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维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是指由内燃机驱动的上 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道路行驶的车辆,拖拉机除外。 发展改革(能源)、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 本条例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 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 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工业钻 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探设备、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渔业机 做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相 械、材料装卸机械、雪犁装备、机场地勤设备、空 关工作。 气压缩机、发电机组等。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 — 22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7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 当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 宣传教育。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等开展相关公益 化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推广智能交通管理,改 宣传。 善道路交通状况,减少机动车怠速和低速行驶造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 成的污染。 加强绿色出行的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人、非机 第七条倡导公众低碳、环保出行,优先选 动车交通系统建设,保障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的 择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等出行方式。 连续、畅通,优化行人、非机动车出行条件。 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型、新能源机动车。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交通 第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违反本条例 运输等部门应当优化调整交通运输结构,发展多 规定的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接到 式联运,支持铁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推动重点工 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 业企业、物流园区和产业园区等大宗货物运输优 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 先采用铁路、水路或者管道运输方式,促进绿色 况;查证属实的,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 交通运输发展。 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 关部门可以采取给予经济补偿、依法限制使用等 第二章预防和控制 措施,逐步推进高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提前淘汰。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 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确定禁止高排放机动车 治的需要,决定对本省新购置机动车提前执行国 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放标准,并报国务院生态环境 行驶的区域、时段,制定绕行方案,划定绕行路 主管部门备案。 线,并向社会公布。 提前执行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放标准的,省 采取前款规定的交通管理措施应当公开征 求公众意见,并在实施三十日前向社会公告。 人民政府应当在实施三十日前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 高排放机动车的范围由省人民政府结合大 节能环保型、新能源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推 气污染防治工作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确定, 广使用力度,支持充换电站、加氢站等新能源基 并向社会公布。 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运营,采取提供通行便利、 第十五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 停车收费优惠等措施优化新能源机动车使用环 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 境。 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新增、更新公交、出租、环卫、邮政等用于保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范围由省人民政 障城市运行的机动车,轻型物流配送车,用于园 府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要 求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林、环卫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港口、机 场、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和产业园区内部作业机 第十六条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大气污染 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主要使用新能源机 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应 — 23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7 当向社会公开其生产、进口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 重点管理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范围和编码管 动机械的排放检验信息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等 理办法,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 环保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 制定并公布。 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条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应 人、使用人应当确保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 当保证生产、进口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产 械的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 品污染控制技术信息与公开的环保信息一致。禁 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装置正常使用,不得擅 止伪造环保随车清单。 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破坏车载 第十七条在本省生产、销售的重型柴油 排放诊断系统。 车、重型燃气车和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安装远程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远程排放管理车 放管理车载终端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安装远 载终端的功能,不得伪造、擅自删除或者修改远 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 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中的数据。 网。 第二十一条在本省生产、进口、销售的机 引导、支持在用工程机械安装精准定位系统 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应当符合有关标 和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 准。 门联网。 运输企业、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单位等机 第十八条在本省注册登记的新购置机动 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 车和由省外迁人本省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本省执 使用符合有关标准的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 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放标准,国家另有规定 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 的除外。 鼓励使用优质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 申请注册登记和转人登记的机动车不符合 料。 前款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 记。 第三章使用、检验和维护 第十九条本省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 编码登记制度。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非道路移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 动机械登记管理平台,对纳人排气污染防治重点 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管理目录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下简称重点管理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使用人 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统一编码管理,数据信息 应当履行保证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 物达标排放的义务。 全省共享。 在本省使用的重点管理非道路移动机械应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黑烟等明显可 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信息编码登记、变 视污染物或者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报警的,其所有 更及注销,并保证真实性和准确性;按照有关法 人、使用人应当及时维修。 律、法规规定实行登记管理的特种设备、农业机 第二十三条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和 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部门应当与生态环境 省有关规定,定期到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排 主管部门共享相关信息。 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 24—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7 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 的其他要求。 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依法免予安全技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限 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定或者变相限定送检机动车到其指定的维修企 机动车排放检验周期与安全技术检验周期 业维修。 一致。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 禁止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 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任何单 禁止下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行为: 位和个人提供该类服务。 (一)未经检验直接出具检验报告; 第二十四条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 (二)为排放不合格机动车出具检验合格报 械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按照国家有关 告; 标准判定排放不合格。 (三)伪造、编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 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 法通过资质认定,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四)故意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应当检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 验的项目,无正当理由修改设备及配套软件参 数,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条件; 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名录和联系方式, 并及时更新。
法律法规 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22-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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