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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公益诉讼 工作的决定 (2022年11月15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 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重大决策 部署和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完善 公益诉讼制度,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 ,积极服务“四个创 建”“四个走在前列”, 全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助力全区长 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等 规定,结合我区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领 导,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 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布局和新时代党的 治藏方略,强化法律监督职责定位,依法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积极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切实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 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各级国家机关以及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 应当充分认识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意义,积 极支持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都 有权依法向检察机关或者有关国家机关举报损害国家利益和社 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二、检察机关应当聚焦全区中心工作,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的 公益诉讼工作理念,坚持保护社会公益与促进经济发展、加强法 律监督与促进依法行政、加大办案力度与确保办案质量并重,实 现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充分运用诉前检察建 议、提起诉讼、支持起诉等方式,全面正确履行保护国家利益和 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定职责,重点加大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 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权益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安全生产、军人 荣誉名誉权益保障、个人信息保 护、反垄断、反电信网络诈骗、农产品质量安全、妇女权益保护等 领域公益诉讼工作的力度 ;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探索开展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保护、老年人权益保护、残疾人权 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卫生、公共 安全等领域公益诉讼工作。三、检察机关应当建立完善 来信、来访、网络、电话等多元化 案件线索收集渠道,依法受理社会公众有关公益损害问题的控 告、举报;办理行政机关、监察机关、 司法机关等移送的案件线 索;办理人大代表、政 协委员以及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提出 的意见建议;研判排查社会舆论反映以及在履行职责过 程中发 现的问题线索等。 检察机关应当对各 类公益损害问题线索进行统一登记备 案,并对问题线索的真实性、可查性等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通 过开展调查和收集证据等方式对问题线索进行初步调查。符合公 益诉讼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立案。 四、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 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方式 开展调查和收集证据: (一)查阅、调取、复制有关执法、诉讼 卷宗材料等; (二)询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人以及行政 相对 人、利害关系人、证人等;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 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 数据等证据; (四)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对专门问题 的意见; (五)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检验、检测、翻译;(六)勘验物证、现场; (七)其他必要的调查方式。 检察机关开展调查和收集证据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或者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性措施。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检察机关根据工作 需要也可以组织听证,听取听证员、行政 机关、违法行为人、行政 相对人、受害人代表等相关各方意见, 了解有关情况。听证形成的书面材料是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公益诉 讼案件的重要参考。 五、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 件,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规定, 遵循诉讼制度的原则,遵循检察权运行规律。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民事主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应当履行诉前公 告程序。公告期满后, 法律规定的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或者无适格主体的,检察机关 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法律规定的适格主体提起诉讼 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 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 未依法履职或者违法行使职权, 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 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 其依法履 行职责。行政机关 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六、诉前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定 程序,可以书面送达,也可以现场宣告送达。宣告可以在检察机 关、被建议单位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办公场所进行,必要时,可 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 参加。所涉问题事项 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违法情形具有典型性、需要引起有 关部门重视的,检察机关可以将检察建议书抄送同级党委、人 大、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或者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 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商会等。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职,自 觉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在 规定期限内书面回复检察建议落实整改情况。由于生态环境修复 等客观因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的,应当向检察机关 书 面说明情况并附整改方案,完成整改后,及时书面回复整改情 况。行政机关的书面回复应当附相关材料佐证。 检察机关应当对检察建议的落实 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以及监察机关、审判机 关等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与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工作中建立完善 情况通报、会商研判、线索移送、调查核实、结果反馈、专业咨询 和技术支持等协作机制,依法开放相关信息和数据,实现信息 数据共享。八、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公益诉讼 队伍建设,强化一体化办案 机制和业务交流指导,完善办案流程,严格办案纪律,不断提 高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质效;依法及时公开公益诉讼案 件办理情 况,主动接受监督,回应社会关切;加强与相关省区检察机关 的协作配合,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域公益保护协作机制。 九、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拒绝协助或者妨碍检察机关调查 收集证据、干预阻挠检察机关办案的,检察机关 可以向同级人大 常务委员会报告,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或者通过 上级检察机关 向其上级主管机关通报。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依照规定移送有 关机关处理。 对以暴力威胁、聚众围攻、限制人身自由、抢夺破坏调查设 备或者其他方法严重干扰、阻碍检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违法行 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可以依法采取制止、控制、强行带离现场 等处置措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各级人民政府及 其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加强 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将有关公益诉讼的法律法规 纳入法治宣传 教育内容,通过组织开展公益 活动、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等 形式宣传普及公益诉讼知识,充分利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 网络、微信、移动客户端等媒介加大公益诉讼制度的 宣传力度,不断增强全体公民的法治意识和公益保护意识, 不断提高对检 察公益诉讼工作的 知晓度。鼓励社会公众向检察机关提供公益诉 讼相关线索,引导社会公众有序参与公益诉讼工作,为检察公 益诉讼事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十一、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检察机关履 职经费保障和办案业务装备建设;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 同有关 部门加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 域司法鉴定机 构建设,鼓励和支持有关机构或者专家为公益诉讼案件提供鉴 定服务、专业咨询和技术指导。 十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 议检察机关工作报 告、专项工作报告以及开展法律实施情况检 查、专项调研、代表视察、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监 督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健全人大代表建议与公益诉讼 检察建议衔接转化机制,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推动公益诉讼工 作中的作用。 十三、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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