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汉中市电动车管理条例
(2022年8月25日汉中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2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动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
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 <中华人
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车的生产、销售 、
登记、通行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电动车是指电动自行车和非国标的电动
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
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
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
技术规范》国家标准的两轮自行车。
符合国家机动车标准并已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2产品公告》的电动车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国家对特定群体或者限定情形使用的特种电动车辆有规定
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的登记和道路通
行、秩序、事故处理等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产品质量、电动车销售市场
的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电动车废旧 铅蓄电池收集、贮存、转移 、
利用、处置的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 交通运输、
商务、消防救援等部门或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车管理的
相关工作。
第五条 在本市生产或销售的电动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
准。
国家规定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或者准入 许可管理的,
未经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或者未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电动车,不
得在本市生产、销售。
第六条 电动车销售者应当建立实名制销售台账, 向消费者
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和发票 ,并承诺所售电动车符合登记条件 。
本条例实施后购置的电动车因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消3费者可以要求销售者退货或者更换。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
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 任。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电动车实施 下列行为 :
(一)改装或者改动电动机,使其 超过原车出厂设置的 额
定功率;
(二)改装或者拆除限速装置、脚踏骑行设 备;
(三) 拆除车速提示音装置;
(四) 加装蓄电池或者更换不符合 原车出厂设置额定电压
的蓄电池 ;
(五)擅自加装车箱、棚架等影响行驶安全的 装置;
(六)其 他影响通行安全的 拼装、改装行为。
第八条 鼓励电动车生产者、销售者、维 修者采取以旧换 新、
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车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
动车。
鼓励电动车所有人提 前报废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车 。
第九条 电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 将电动车废旧蓄电池
移交具有相应 危险废物经营处理资质的单位集中收集、处置。
电动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 回收废旧蓄电池,应当建
立回收台账,并 将废旧蓄电池移交 至具有相应 资质的单位集中
处置。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随意丢弃废旧蓄电池或者以旧 充新进
行销售。
第十条 电动车依法实行登记管理制 度。对符合登记条件的 ,
按照规定的标准、 程序和期限办理登记。
电动车应当在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核发的有 效号牌
行驶证后, 方可上道路行 驶。
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应当 由运营企业办理 号牌和行驶证
后方可投入运营。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 托电动自行车销售
者带牌证销售。
第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 前在用的符合登记条件的电动车,电
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 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 申请办理登记。
第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 前在用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
实行限 期退出过渡制度。
非国标电动自行车的限 期退出过渡期,执行本省的相关规
定,限 期退出过渡期内悬挂临时号牌。
其他不符合国家机动车标准,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
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车自本条例施行 之日起,实行三年限
期退出过渡制度,限期退出过渡期满后不得 上道路行 驶。限期5退出过渡期内实行登记 备案管理,具体办法 由市人民政 府制定。
第十三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 满十六周岁,驾驶其他电
动车应当年 满十八周岁。
第十四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非国标电动自行车( 互联网
租赁电动自行车 除外)上路行驶,应当 携带行驶证;驾驶其他
电动车 上道路行 驶,应当 携带行驶证、驾驶证。
第十五条 驾驶电动车 上道路行 驶时,应当 遵守下列道路通
行规定 :
(一)在指定 位置悬挂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 意
遮挡、污损,不得转 借、涂改,不得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其 他
电动车的 号牌、行驶证;
(二)遵守交通信 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 线,服从交通警
察指挥;
(三) 遵守通行路 段、通行 时间的管理规定 ;
(四)保 持制动器、后视镜、夜间照明灯、反光装置等安全
设施性能 状况良好;
(五)转弯时让直行车辆和行人 优先通行;
(六)转 弯时,应当 开启转向灯,没有转向 灯的,应当在 确
保安全的 前提下转弯;遇有雾、霾、雨等低能见度或者夜间行
驶,应当 开启照明装置;6(七)行经人行 横道时减速慢行,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 横
道的, 停车让行;
(八)电动自行车、非国标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
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 上应当靠车行道的 右侧行
驶。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应当在 最右侧机动车道行 驶;
(九)因非机动车道 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 驶的电动自
行车,可以在 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 驶,并在 驶过被
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 ;
(十)电动自行车、非国标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
驶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其他电动车按限 速标志、标 线行驶;
(十一)法律、法规关于 机动车、非机动车 道路通行的其
他规定。
第十六条 驾驶电动车 禁止下列行为 :
(一)逆向行驶;
(二)从事载客营运;
(三) 手中持物、单手扶持行驶或者使用电 子设备等影响
安全驾驶的行为 ;
(四) 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 饮酒后驾驶其他电动车 ;
(五)服用国家管制的 精神药品或者 麻醉药品后驾驶电动
车;7(六)驾驶拼装、改装的或者 加装影响行驶安全装置的电
动车;
(七)驾驶时扶身并行或者 互相追逐、竞驶、竞技、驾驶
表演等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行为 ;
(八)法律、法规 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非国标电动自行车,应
当佩戴安全头盔。
第十八条 电动车载人载 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 ;
(二)成年人 驾驶电动自行车可以 搭载一名不超过十二周
岁的未成年人,六 周岁以下儿童应当乘坐在固定座椅内;
(三)驾驶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 ;
(四) 驾驶非国标电动三轮车车 厢内不得载人 ;
(五)电动车载 物应当符合 核定的载质量, 严禁超载,载
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 遗洒、飘散载运物。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
流量的具体情 况,可以对电动车 采取限制通行、 禁止通行等 措
施,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 前五日向社会公告;确需通行的,应
当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证件。
第二十条 电动车 停放、充电时,不得有 下列行为 :8(一)在民用建 筑的公共门 厅、疏散通道、 楼梯间、安全
出口等公共区域 停放或者充电;
(二)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 居家、宿舍、办公 楼内等非集
中充电的室内场所为电动车 充电;
(三) 违反用电安全要求, 私拉电线和插座充电;
(四) 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 疏散通道、安全 出口
消防车通道等 专用通道 ;
(六)其 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 由公安机关或者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
职责依法予以 查处。
第二十一条 禁止电动车 进入载人电 梯。
鼓励住宅小区采用技术 手段对电动车 进入电梯进行监控和
预警。
第二十二条 互联网租赁电动车企业应当 履行企业 主体责
任,配备管理人员,按照要求设置电 子围栏,随车提供安全 头
盔,加强车辆 检测、维护和 停放秩序管理。
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准入和管理的具体办法, 由市人民
政府另行制定规范性 文件。
第二十三条 鼓励电动车所有人 投保第三者责 任险、人身 意
法律法规 汉中市电动车管理条例2022-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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