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收录25万 73个行业的国家标准 支持批量下载
1银川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2005年12月28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 次会议通过  2006年3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 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2009年10月16日银川 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改  2010 年1月1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 会议批准 2018年8月29日银川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 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改  2018年9月14日宁夏回族自 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2022年8月 30日银川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第三次修改 2022年11月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 三十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第四章 水资源开发与节约利用2 第五章 取水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推进深 度节水控水,促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发挥水资源 的综合效益,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 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坚持以水定城、以 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的原则,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 束,合理规划人口、城市和产业发展,推动产业体系与水资源承 载能力相适应,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 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提高水安全保障能力。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 节约、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水资源管理财政3投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 和管理的主要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并建立水资 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 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政 管理、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 好水资源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 护的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有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有权举报 和投诉破坏、浪费水资源等违法行为。 对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 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八条 跨县(市)区河道、湖泊的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 保护综合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 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政管理、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等主4管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 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 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 其他河道、湖泊的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综合规划由 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 关部门 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 水资源保护和节约用水等 专业规划由市、县(市)区人民政 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水资源规划是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的 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 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编制以及 重大产业政策的制定,应当与水资源条 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 批准机关应当将水资源规划依法 向社会公开,有关部门应当 严格执行、接受社会监督。 经批准的水资源规划 需要修改时,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 批、备案。 第十条 编制水资源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建设水工程,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本市行政 区域内河道、湖泊 上建设水工程,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 建议书报请批准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 申请办理规划同 意书: (一)在黄河水洞沟、兵沟一级支流上建设大、中型水工程5的,向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 出申请,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二)建设小型水工程,向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 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 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审查 并签署意见。 建设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规划同意书或者未取得规 划同意书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态环境、自然资 源、市政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 分工,建立实时监测信息 管理系统,统一规划建 设水环境监测站点,对地表水和地下水进 行监测,并共享监测信息。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采取措施,加强河 流、湖泊、水库、河道、沟道、渠道、湿地和自然植被的保护,涵养 水源,防治水土流失,防止水体污染和资源枯竭,改善生态环 境。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及其派出机构应当 会同市、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水功能 区划的规定拟定本行政区域水功能区划,报市、县(市)人民政6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 市、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 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 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 向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及其派出机构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 污总量意见。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组织对水功 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 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 的,应当及时报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采取治理措施,并向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五条 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县(市)区人民政府 应当配备安全防护设施和检测设备,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 边界 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第十六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 新建、改建、扩建 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 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 令拆除或者 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 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 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十七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 新建、改建、扩建 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7(市)区人民政府责 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 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 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第十八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 新建、扩建对水体污 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十九条 禁止向河流、湖泊、水库、河道、沟道、渠道等水体 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第二十条 在湖泊、河道、沟道、渠道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 污口的,应当经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 意,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及其派出机构对该建设项目 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批。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 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推广 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 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 照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划定范围, 严格管理河流、湖泊、水 库、河道、沟道、渠道等水域岸线。 第二十三条 报废的矿井、钻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未建 成、已完成勘探任务、依法应当停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 程,应当 由工程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实施封井或者回填;所有权人或者8管理单位应当将其 封井或者回填情况告知工程所在地县(市)区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无法确定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的, 由工程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 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负责组织实 施封井或者回填。 实施封井或者回填,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二十四条 在城乡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凿井取 用地下水;已有的自备水井,应当依法限期封闭。 第四章 水资源开发与节约利用 第二十五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 优先开发、利用地 表水,合理开发、利用 浅层地下水,严格控制开发、利用深 层地下 水的原则,鼓励开发、利用 再生水、雨水、苦咸水、施工降水、矿井 水等非常规水。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地表水与地下水、 天然水与 再生水、常规水与非常规水,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 本生态用水、合理 配置生产用水,实施深度节水控水,优化水资 源配置格局,提升水资源配置利用效率。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 快海绵城市建 设,涵养水源,修复城市水生态。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下水取水总

.pdf文档 法律法规 银川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2-11-10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7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7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银川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2-11-10 第 1 页 法律法规 银川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2-11-10 第 2 页 法律法规 银川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2-11-10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49:45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