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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促进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发展条例 (2022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区域规划与布局 第三章 国际化商务服务 第四章 国际贸易中心新平台 第五章 综合交通枢纽 第六章 产城融合 第七章 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 第八章 服务与保障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上海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以下简称商 1务区)发展,推进虹桥国际开放枢纽建设,服务长江三角洲区 域(以下简称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保障更高起点的 深化改革和更高层次的对外开放,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 化发展规划纲要》《虹桥国际开放枢纽建设总体方案》(以下 简称《总体方案》) 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促进商务区发展的规划、建设、管理、服务和 保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商务区立足于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 展格局,推进国际化中央商务区、国际贸易中心新平台和综合 交通枢纽等功能建设,充分发挥全球资源配置、科技创新策 源、高端产业引领、开放枢纽门户等功能,成为上海提升城市 能级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增长极、引领长三角一体化的重要动 力源、落实国家战略的重要承载区,打造新时代改革开放的标 志性区域。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商务区工作的领导,统筹 协调商务区的建设与发展。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推进商务区重大体制机制改革、综合 政策制定、重大项目投资等工作,以及商务区作为虹桥国际开 放枢纽“一核”与“两带”的联动发展。 市商务部门负责对商务区的会展经济和国际贸易中心新平 台的协调指导,推动区域开放型经济能级提升。 2市规划资源部门负责商务区的有关规划和土地管理等工 作,统筹空间布局和设施共享利用。 市交通部门负责对虹桥综合交通枢纽管理的统筹指导,协 调推进商务区重大交通项目建设。 市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推进商务区的相关管理 和服务。 闵行区、长宁区、青浦区、嘉定区(以下统称四区)人民 政府应当按照《总体方案》、市人民政府的部署和各自职责, 结合本辖区产业特色,推进商务区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上海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商 务区管委会)作为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统筹协调市人民政府 相关部门和管理单位以及四区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 编制商务区发展规划,统筹推进商务区开发建设和 功能提升 ; (二) 参与编制商务区内的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国土空间 规划的落地实施, 组织编制商务区内的 专项规划 ; (三) 编制商务区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目录,统筹指导商 务区内产业布局和功能 培育; (四)统筹推进投资促进、 营商环境优化、公共服务 完 善、人才高地建设等工作 ; (五)统筹商务区开发建设 计划,拟定商务区区域内土地 年度储备计划,协调推进重大投资项目建设 ; 3(六)建立管理标 准和服务规 范,推进城市管理 精细化; (七)建立 并完善统计工作合作机制 ; (八)推进政策制 度创新与实施 ; (九)服务保障中国国际进 口博览会(以下简称进 口博览 会); (十)统筹协调虹桥综合交通枢纽内交通设施管理以及 不 同交通方 式的衔接、集散和转换; (十一)统筹 安排商务区 专项发展资 金; (十二)指导协调四区人民政府履行商务区的相关行政管 理职责, 监督、检查工作落实 情况; (十三)市人民政府 确定的其他 事项。 第六条 商务区管委会应当 牵头组织与市人民政府相关部 门和管理单位以及四区人民政府 沟通重要 情况,协调重大 问 题,明确相关措施与各方责 任。 商务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四区人民政府负责商务区工作的 机构的指导。相关工作机构应当定 期向商务区管委会 报送工作 推进情况。 商务区管委会 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 求建立评估机制, 定期对四区人民政府 依法履行相关职能和改革创新等 情况进行 评估。 第七条 本市根据国家 授权和商务区发展 需要,开展重点 领域开放的 先行先试,建立与国际通行规则相 衔接的制度体 4系,吸引商务 流、资金流、信息流等要素集聚,在数字贸易、 金融服务、 信息服务、会展服务等领域 探索扩大开放 措施,打 造全方位开放的 前沿窗口。 本市需要先行试点的重大改革 举措,商务区 具备条件的, 在商务区 优先试点。 第八条 本市建立促进商务区发展的 财政保障机制,对商务 区重要 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等方 面加强财政资金支持。 四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商务区的建设与发展提 供相应的 财政 资金保障。 第九条 商务区管委会建立 决策咨询机制,加强与国际、 国家和本市相关 智库、科研机构、高 校的合作,为促进商务区 创新发展提 供智力支撑。 第十条 根据国家发展战略,虹桥国际开放枢纽以商务区为 核心, 将江苏省和浙江省省际毗邻区连点成线,形成北向拓展 带和南向拓展带,实 现“一核”“两带”的发展格局。 本市与江 苏省、浙江省建立“一核”“两带”规划 编制会 商机制,促进“一核”“两带”的发展规划协同。相关规划的 编制应当 听取苏州市、嘉 兴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 意见。 本市推动实 现“一核”“两带” 在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产 业协同发展、市 场准入统一等方 面的协同推进, 形成跨区域协 作新格局。 第十一条 本市加大商务区与长三角其他区域的协同联动 5力度,推动长三角产业联动、 企业互动、资源 流动,努力成为 长三角 畅通国内循环、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枢纽 节点。 第二章 区域规划与布局 第十二条 编制商务区相关规划,应当对标国际 最高标准, 实现高端商务、会展与交通功能深 度融合,打造 主导产业 集聚 辐射、全球资源要 素集散、新型商业 模式汇聚、基础设施联通 高效、公共服务 品质卓越、人文生态丰富多样的国际化中央商 务区,力争成为国际开放枢纽标志性区域。 第十三条 商务区管委会应当会同四区人民政府统筹 编制 商务区五年发展规划。 第十四条 市规划资源部门、商务区管委会应当会同四区 人民政府, 依据本市国土空间规划,统筹 编制商务区内的国土 空间规划,加强区与区交 界处的衔接。 商务区各 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依据单元规划, 由市规划 资源部门会同商务区管委会、相关区人民政府 组织编制,并按 照法定 程序报请市人民政府 批准。 商务区管委会应当会同市规划资源部门、相关行业 主管部 门和四区人民政府, 组织推进生态空间、综合交通、城市 风 貌、地下空间等 专项规划 编制。 商务区内的民用机 场、铁路、轨道交通等 专项规划,根据 6相关法律、法规 编制。 第十五条 商务区管委会会同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管理单 位以及四区人民政府 围绕创新型产业,打造高能级总部经济、 高端化服务经济、高 流量贸易经济、高 溢出会展经济,结合国 家和本市有关产业结构调 整的指导目录和相关政策,制定 并公 布商务区产业发展规划。 商务区管委会统一协调制定商务区产业政策和 招商政策, 推动商务区内各区域间的 差异化协调发展。 第十六条 商务区管委会会同四区人民政府 编制商务区区 域内土地年 度储备、土地出 让、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重大项 目实施等 计划,经规定 程序批准后,作为市和四区相关部门推 进项目实施的 依据。 第十七条 商务区管委会应当对标国际 先进水平,按照 智慧 虹桥、 绿色低碳、产城融合、 风貌品质等要求,制定与 之相适 应的建设和管理规 范。 第十八条 本市 围绕大交通、大商务、大会展功能, 聚焦重 点产业领域和核心发展指标,建立 符合国际化中央商务区定位 的统计指标体 系。商务区管委会 在市统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 实际需要,与四区加强统 计工作合作。 第十九条 本市 支持商务区内的保 税仓库、保税物流中心发 挥保税物流仓储功能, 探索设立与高端商务、会展、交通功能 相适应的综合保 税区等海关特 殊监管区域。 7第三章 国际化商务服务 第二十条 本市发挥商务区 在集聚总部经济、会展经济、创 新经济和 现代服务业等方 面的作用,推动会展、商 旅、金融、 信息咨询等领域商务服务的国际化、 专业化、 品牌化发展。 第二十一条 本市 支持商务区 吸引、培育跨国公司地区总 部、贸易型总部、中央 企业和民 营企业总部,实施更有 吸引力 的开放政策, 完善国际化的 专业服务,提升总部经济能级,打 造高水平的总部经济 集聚区。 商务区管委会应当对 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贸易型总 部、民 营企业总部,按照相关标 准给予政策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市鼓励各类投资者在商务区设立 跨国公司 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 支持其集聚业务、 拓展功能。 跨国公 司地区总部 依法享受资金管理、贸易 物流、物品通关、 数据流 动、人 才引进、人员出 入境等便利化措施。 支持商务区内 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 管理,建立本外 币一体化资 金池。鼓励跨国公司在商务区设立 全球或者区域资 金管理中心。 第二十三条 本市 支持高能级贸易 主体在商务区设立贸易 型总部, 面向国内国际两 个市场,提高资 金运作能力,提升贸 易规模,创新贸易 模式。 8
法律法规 上海市促进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发展条例2022-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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