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荆门市屈家岭遗址保护条例
(2022年8月23日荆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2年9月29日湖北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
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屈家岭遗址保护,弘扬屈家岭文化,传承
中华文明,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
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屈家岭遗址的考古发掘、文物保护、
科学研究、展示利用、传播交流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屈家岭遗址,是指位于京山市和屈家岭管理区
交界处,以屈家岭遗址点为核心,经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
物保护单位的新石器时代大型聚落遗址群。
第三条 屈家岭遗址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为主、 抢救第一、
合理利用、 加强管理的原则,维护屈家岭遗址的真实性、 完整性 ,— 2 —确保周边环境与屈家岭遗址本体相协调。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屈家岭遗址保护工作纳入相关规
划,推动屈家岭遗址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建立屈家岭遗址保护
工作协调机制,研究、 解决屈家岭遗址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屈家岭管理区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屈
家岭遗址保护区划内的屈家岭遗址保护工作。 京山市人民政府、
屈家岭遗址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屈家岭遗址保护
工作。
屈家岭遗址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
屈家岭遗址保护工作。
第五条 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指导、 监督屈家岭遗址保护工
作,京山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做好屈家岭遗址保护工作。
市、 京山市发展和改革、 教育、 公安、 财政、 自然资源、 生态环
境、 住房和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 水利和湖泊、 农业农村、 应急管
理、 市场监督管理、 乡村振兴等主管部门和屈家岭管理区管理委
员会所属相关管理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与屈家
岭遗址保护相关的工作 。
第六条 屈家岭管理区管理委员会所属的屈家岭遗址保护管
理机构,负责屈家岭遗址保护具体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承担与屈家岭遗址保护规划编制相关的工作并具体— 3 —实施;
(二)对涉及屈家岭遗址的建设项目提出意见;
(三)协助做好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工作;
(四)开展与屈家岭遗址相关的文物和资料的征集、 整理等
活动;
(五)负责屈家岭考古遗址公园、 屈家岭遗址博物 馆的管理
工作;
(六)建立 信息互通机制,及时 向屈家岭遗址保护相关单
位通报屈家岭遗址考古发掘、利用等 信息;
(七)其他与屈家岭遗址保护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 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统 筹各方资金,
将屈家岭遗址保护经 费纳入财政 预算,建立与屈家岭遗址保护
工作相适应的经 费保障机制。
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 个人通过开展研究、 捐助资金、捐献文
物、提 供服务等方式,依法参与屈家岭遗址保护工作。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 其有关部门和新 闻媒体,应当做
好屈家岭遗址保护的 宣传教育工作,通过 举办文物展 览、专家讲
座、社区课堂等活动, 宣传屈家岭遗址的 历史文化价值,增强社
会公众的保护意 识。
鼓励本市中 小学校将屈家岭遗址保护常 识纳入教育内 容,— 4 —并利用屈家岭考古遗址公园、 屈家岭遗址博物 馆等场所和设施,
组织开展爱国主义、 中华 优秀传统文化等主题的研学实 践教育活
动。
鼓励利用屈家岭考古遗址公园、 屈家岭遗址博物 馆等场所和
设施, 创建海外统一战线工作基地,对 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华侨、侨眷开展文化交流活动, 铸牢中华民 族共同体意识。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 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屈家岭遗址,并有 权
对危害屈家岭遗址及 其保护设施的行为 进行劝阻、举报。
屈家岭遗址保护有关单位应当建立 举报处理机制,公开 举
报方式,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 组织编制的屈家岭遗址保护规划,
是屈家岭遗址保护的 依据。 经批准公布的屈家岭遗址保护规划,
应当严格执行;确 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 依法按照程序报批。
市人民政府、 京山市人民政府及 其相关主管部门 组织编制的
环境保护规划、 矿产资源规划、交通运输规划、 旅游发展规划等,
涉及屈家岭遗址保护区划的,应当与屈家岭遗址保护规划相 衔
接。
屈家岭遗址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 组织编制的村 庄规划,应
当与屈家岭遗址保护规划相 衔接,促进屈家岭遗址保护与乡村
振兴的协调发展。— 5 —第十二条 屈家岭遗址保护区划 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 控制地
带。 屈家岭遗址保护区划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划定并公布 。
屈家岭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设 置屈家岭遗址保护界 桩并
予以公示。
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拆除、移动屈家岭遗址保
护界桩。
第十三条 屈家岭遗址的保护对 象包括:
(一)屈家岭遗址自然环境、 历史风貌;
(二)环 壕、房址、 墓葬、窑址等遗 迹;
(三) 陶器、石器、 骨器、玉器、炭化稻等可移动文物;
(四) 其他应当依法保护的对 象。
屈家岭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保护对 象进行调查 登记,
分类建立保护对 象名册,制定保护 措施。
第十四条 在屈家岭遗址保护范围内, 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 擅自进行与屈家岭遗址保护 无关的建设工 程或者爆
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二) 进行打井、挖塘、挖渠、取土、垦荒、深翻土地、平整土
丘、建坟、立碑、焚烧等危害屈家岭遗址安全的活动;
(三) 种植危害屈家岭遗址地下文物安全的 植物;
(四) 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坏文物;— 6 —(五)法律、法规 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 屈家岭遗址建设 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 程,应当 符
合屈家岭遗址保护规划 要求,不得破坏屈家岭遗址自然环境、 历
史风貌。建设工 程设计方案应当依法按照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在屈家岭遗址保护区划内 进行大型 基本建设工 程,
建设单位应当 事先报请省文物主管部门 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
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
第十七条 屈家岭遗址保护区划内的建 筑物、构 筑物,其高
度、体量、外观、色调等应当 符合屈家岭遗址保护规划 要求,与
屈家岭遗址自然环境、 历史风貌相协调。
对屈家岭遗址保护区划内 已有的与屈家岭遗址自然环境、 历
史风貌不相协调 或者危害屈家岭遗址安全的建 筑物、 构 筑物,应
当予以改造或者依法拆迁。 对建 筑物、 构 筑物所有人 造成损失的,
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八条 屈家岭遗址保护范围内的 土地应当 依法调整为文
物古迹用地。
在屈家岭遗址保护范围内 禁止审批村民住 宅用地。 市人民政
府应当统 筹协调京山市人民政府、 屈家岭管理区管理委员会, 按
照屈家岭遗址保护规划 要求,将屈家岭遗址保护范围内原有居
民、村民 逐步迁出安置。对迁出安置的居民、村民,应当 尊重和— 7 —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给予补偿、补助。
第十九条 屈家岭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 综合信息管理
系统,保 存屈家岭遗址相关 数据,并对屈家岭遗址本体保护 状
况和周边环境实施监 测。
第二十条 屈家岭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应当会 同市文物、公安 、
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和京山市人民政府,编制屈家岭遗址保护
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定 期组织开展应急 演练。
在发生 危害屈家岭遗址安全的 突发事件或者发现屈家岭遗
址存在安全 隐患时,屈家岭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应当 按照屈家岭
遗址保护应急 预案要求,采取必要的应急 措施,并 向市文物主
管部门报 告。
第二十一条 屈家岭遗址利用,应当 遵循不改变屈家岭遗
址原状、不破坏屈家岭遗址 历史风貌的原则,保 存、延续屈家岭
遗址的真实性和文化 价值。
第二十二条 屈家岭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运用 互联网、大
数据等信息技术,依托屈家岭考古遗址公园、 屈家岭遗址博物 馆
等场所和设施,展示屈家岭遗址的考古发掘、保护、研究 成果。
第二十三条 屈家岭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屈家岭
遗址价值内涵的研究和 阐释,开展国内 外遗址保护学 术交流与
合作,为 高等院校、 科研机构、 专家学者等开展屈家岭遗址科学— 8 —研究提 供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四条 屈家岭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屈家岭遗址
知识产权保护,做好屈家岭遗址 知识产权申请、注册、登记、使
用、授权、维权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屈家岭遗址安全的 前提
下,统 筹推进屈家岭遗址保护与经 济社会发展,适 度控制开发
强度,发展生态农业、 特色文化、 休闲旅游等产业。
利用屈家岭遗址 拍摄影视剧、广告和其他影视作品或者举办
其他活动的,应当 依法按照程序报批, 接受屈家岭管理区管理
委员会监督管理,确保屈家岭遗址本体及 其周边环境安全。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对法律责 任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 款规定的, 由文物主
管部门责 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一 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
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 依法给予治安管
理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 由文物主管部门责 令
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 救措施,并 可以处
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 千元以上
三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法规 荆门市屈家岭遗址保护条例2022-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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