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2022年8月30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2年9月30日
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
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 、
利用和管理,推进乡村振兴,传承发展优秀历史文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
— 1 —条例》《四川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
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镇、名
村和传统村落的申报、规划、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包括国家级
省级、市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
国家级、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应当遵循
统筹规划、传承发展、合理利用、多方参与的原则,并重点保
护下列内容:
(一)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传统格局、历史
风貌、人文环境;
(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所依存的地形地貌
河湖水系等自然景观;
(三)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及其所依存的文化生态。
第四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辖区内历史文
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和监督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机
制,研究、指导和统筹相关工作,并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
— 2 —办事处应当协助实施保护工作,并指导村(居)民委员会配合
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住建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
落保护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并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的相关工作予以指导。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
村落的规划管理工作,并将保护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文物、应急等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做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工作。
第六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资金,专项用于历史文化
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投资、咨询建议 、
志愿服务、技 术培训、提供保护线索等方式,依法参与历史文
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鼓励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 设立镇史 馆、村史
馆等文化 设施,加强本地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 宣传。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对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
保护工作中做 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按照有关规定 给予表
彰和奖励。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 权对破坏历史文化名镇、名
村和传统村落的行为进行 劝阻和举报。
— 3 —市和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 诉、举报受理及
处理情况 反馈制度。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历史文化名
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实行保护名录制 度。
市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名录 由市住建主
管部门负责 编制。
市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 不得擅自撤销或者合
并。因国家安 全、重大工 程、自然 灾害、行政区划调 整等原因
撤销或者合并需要调整保护名录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本市设立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
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市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
认定、调 整和保护等事项的 评议工作,并为相关决 策提供咨询
意见。
专家咨询委员会应当 由历史、文化、建 筑、规划、景观 园
林、自然资源、经济、法律等方 面专家组成。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 件之一的镇、村(社区), 可以申
报市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一)存在 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 筑或者传统建 筑等较为
完整的历史遗存;
— 4 —(二)保 留着具有特色的地形地貌、传统格局、历史风貌 ;
(三)保 留着具有历史 影响的工程、产业、事件或者人物
相关的 要素,或者具有独特的文化 特色、民族特色。
第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 件之一的村(社区), 可以申报市
级传统村落:
(一)保 留着一定数量的传统建 筑或者具有川 西林盘等独
特风貌;
(二)原有的地形地貌、 山川水系、传统格局等保存 基本
完整;
(三) 拥有一定的历史遗存 或者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地
域文化 或者民族特色仍在村民中活态传承。
第十四条 申报市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 由
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 提出申请,经市住建主管部门会 同
市文物主管部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组织有关部门进
行论证,经专家咨询委员会 评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列入保
护名录并 公布。
申报传统村落的,申报 前应当依法经村民会议 或者村民代
表会议 讨论同意。
具体申报办法 由市住建主管部门会 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定 期对本辖区内
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资源 开展普查工作;对单位
和个人 提供的历史文化资源保护 线索应当组织核实,具有一定
— 5 —保护价值的,应当报 告本级人民政府。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及 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 论
证,并决定 是否确定为预先保护对 象。确定为预先保护对 象的,
应当通报市住建主管部门。
传统村落 确定为预先保护对 象前,应当依法经村民会议 或
者村民代表会议 讨论同意。
第十六条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经 确定的预先保护
对象进行保护。自 被确定为预先保护对 象之日起满一年未纳入
保护名录的, 预先保护措施不再实施。
预先保护期间,任 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破坏预先保护对 象。
因预先保护对有关单位 或者个人的合法 权益造成损失的,区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 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申报条 件而没有申报市级历
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市住建主管部门会 同市文物
主管部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可以向其所在地区
(市)县人民政府 提出申报建议; 仍不申报的, 可以直接向市
人民政府 提出认定其为市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
建议。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申报条 件,但尚未取得村民会议 或者村
民代表会议 讨论同意而没有申报市级传统村落的,所在地区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宣传,引导村民 支持申报工作。
第十八条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 每年对本辖区内历史
— 6 —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情况 开展专项 检查。市住建主
管部门应当 每五年会 同有关部门并 组织专家对 全市历史文化名
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情况进行监 测评估。
因保护不力导致市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历
史文化 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由市住建主管部门会 同市文物主
管部门、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专项 评估,经市人民政府 同意列
入濒危名单并 公布。
列入濒危名单的市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其
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 明确整改期限,采取补救措施,
防止继续恶化,并 完善保护制 度,加强保护工作。
整改期限届满后,由市住建主管部门会 同市文物主管部门
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 评估论证,经市人民政府 同意移出濒危名
单或者批准撤销其市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称 号。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十九条 市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区(市)县
人民政府应当 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经市规
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 同有关部门 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保护规划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审查前,应当 征求专家
和公众意见。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批准 公布之
日起一年内 编制完成。
— 7 —市级传统村落所在地的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自保护名录 公布之日
起一年内 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经市住建主管部门会 同有关部门
进行技 术审查,报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保护规划报市住
建主管部门技 术审查前,应当 征求专家和 公众意见,并依法经
村民会议 或者村民代表会议 讨论同意。
市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规划自批准 之日
起三十日内 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市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规划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风貌协调区范围;
(二)保护 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三)传统格局、 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 筑、传统建 筑、
历史环境 要素的分类保护要求及措施;
(四) 基础设施、公共服务 设施、防 灾防火措施设置要求;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 要求及措施;
(六)保护规划 分期实施方 案及近期保护项目;
(七)发展定位及发展 途径;
(八)其 他应当纳入保护规划的内容。
前款规定的风貌协调区范围划定和保护规划 编制要求等具
体技术规定, 由市住建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历史
— 8 —
法律法规 成都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2022-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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