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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口市传统村落保护规定 (2022年9月2日海口市第十 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2年9月29日海南省第 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和弘扬优秀传 统文化,建设美丽乡村,促进乡村振兴,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发展,适 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传统村落,是指村落形成较早,拥有较丰 富的传统资源,具有一定的历史、 文化、 科学、 艺术、 经济、 社 会价值,列入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 文化名村、古树名木等保护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执行。 第三条 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发展应当坚持政府主导、村 (居)民主体、 社会参与,遵循科学规划、 整体保护、 活态传 承、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发展应当与乡村振兴各项工作统筹 推进、协调发展。2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传统村落保护和发 展工作的领导,将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建立健全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 工作协调机制,解决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传统村落保护 和发展的指导、协调 以及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组 织实施本规定。 市、 区农业农村、 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 自然资源和规划 财政、 发展和改革、 综合行政执法、 乡村振兴等部门应当按照 各自职责,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相关工作。 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根据授权或者委托 , 承担本辖区内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的相关职责。 第五条 传统村落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 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编制并负责实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组织宣传传统村落保护 基本知识; (二)挖掘传统民风民俗,鼓励村(居)民按照传统 习俗开展体现社会主 义核心价值观的文化活 动,并保护与 之相关的空间 场所、物质 载体; (三)落实 消防安全措施,做好 抗震、防风、白蚁防治 等工作; (四)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开展传统村落保护 情况监3督检查,依法制 止违反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行为; (五)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做好传统村落日常 管理、 安全隐患排查等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职责。 第六条 传统村落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 下列工作: (一)参与编制并 配合实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宣传传统村落保护基本知识; (二)将传统村落保护 要求纳入村规民 约、居民 公约, 引导村(居)民按照传统村落保护 要求,保护非物质文化 遗产、 不可移动文物、传统建 筑等; (三) 收集、保护 已经坍塌、散落的传统建 筑构件,对 有损毁危险的传统建 筑进行登记,劝阻、制止违反传统村落 保护规定的行为,并及 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报告; (四)确定村级联络员,负责传统村落保护的政 策宣 传、项 目实施进展 情况报告等工作; (五)成立志愿保护队伍,开展日常保护和 消防安全巡 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工作。 本规定所称传统建 筑,是指传统村落中 除不可移动文 物、历史建 筑之外,反映本地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 时 代特征、地域 特色、民族特色,列入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4的建( 构)筑物。 第七条 对传统村落实行 分级名录保护。 国家级、省级传统村落的 申报、认定,按照国 家和省有 关规定执行。 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市传统村落的保护 情况建立市 级传统村落名录。市 级传统村落 申报、认定的具体办法 由市 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传统 村落名录 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组织编制 单个村落的传统村 落保护发展规划, 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后向社会公布。国家或 者省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 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要求, 突出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 需要,并与文物保护规划等相 衔 接。 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 预留允许建设的区 域。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 安排建设用地指 标, 优先保障因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实施的建设 需要。 农村村民住 宅新增建设用地 计划指标,应当优 先重点 保障传统村落村(居)民 因保护需要易地建房用地 需求。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村(居)民的房 屋因保护需要严 重影响居住使用,村(居)民同 意退出原有宅基地及房 屋5等地上附着物的,可以在 允许建设的区域依法 申请宅基地 由村(居)民委员会或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定,并按照 法定程序办理。有 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 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可以对 退出房屋等地上附着物的村(居)民 给予 适当补偿。 第十条 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进行 新建、扩建、 改建、 重建和 修缮等建设活 动,应当 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建筑形制、 材料、高度、 体量、色彩等应当与传统村落整体风 貌相协调。 对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 已经存在的与传统村落整体风 貌不相协调的建( 构)筑物,可以依法 采取补偿、置换等方 式予以拆除、改建。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开展建设活 动的具体管理办法, 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 传统建 筑的安全、维护和修缮由所有权人负 责。所有权人与 使用权人 另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传统建 筑 的所有权人或者 使用权人自筹资 金修缮传统建 筑的,市、区 人民政府可以 给予适当的 奖励。 传统建 筑有灭失危险,所有权人、 使用权人 不具备维护 修缮能力的,或者传统建 筑长期无人维护、无法确认权属的, 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 采取经费资助、 依法 置换、 政府 回购等方 式予以保护,并建立健全 认领保护制 度,鼓励社会 力量认6领传统建 筑。 鼓励传统建 筑工匠采用传统建 造技术和建 筑材料对传 统建筑进行维护修缮。 第十二条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 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 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 貌的 行为; (二) 占用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确定保留的园林绿 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 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 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擅自拆除、扩建、 改建传统建 筑或者拆卸、损坏传 统建筑构件; (五)在传统建 筑上刻划、涂污、张贴; (六)法律、法规 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传统村落主 要出入口 设置标志牌。对传统建 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相关 场 所,以及体现 琼北村落传统 特色和典型特征的祠堂、牌坊、 古井、石阶铺地、雕刻、碑幢刻石等保护对 象,使用国际化旅 游标识,实行 挂牌保护。 任何组织和 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 损毁标 志牌和保护 标识。 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经 费纳7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依法统筹农村 环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 产保护、美丽乡村建设等各 类涉及传统村落的财政资 金,支 持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通过政 策性金融机构融资用于改善 农村人居 环境的资金,应当优 先用于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发 展。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采取措施,鼓励和 引导金融资本和 社会资本 投入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通过 捐资捐赠、投 资、入 股、租赁等方式,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 第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 快建设与传统村落整 体风貌相协调的 供水供电、 通 信、 物流、消防、生活垃圾处理 等基础设施,改 造升级传统村落 路网,修建乡村旅游 公路 完善污水收集管网和处理设施,改 善传统村落人居 环境。 第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 “智慧海口”建设, 运用互联网、物联网、人工 智能等现代 信息技术,建设传统 村落数字化服务平台、开发 数字化创意产品等,实现本市行 政区域内中国传统村落 数字博物馆全部上线,促进传统村 落文化资源的 共享、展示和传播。 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 和规划、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等部门对传统村落开展调 查, 按照“一村一 档”要求制作动态的数字化传统村落 档案, 建立健全传统村落保护管理 信息系统,推 动传统村落 数字8化保护。 鼓励通过 “互联网+”、 自媒体营销、 电子商务等途径, 传播和展示传统村落文化资源、 特色产品等,促进传统村落 保护和发展。 第十七条 市、区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对传统村落中 留 存的民间文学、传统 技艺、民俗文化等非物质文化资源进行 调查、收集、 整理、 研究,推动传统村落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 传承、保护和 利用。 鼓励原住村(居)民在传统村落内居住, 从事当地 特 色产业的 生产经营等相关活 动,促进传统村落原有形态、 生 活方式的延续传承。 鼓励利用传统建 筑设立博物馆、村志馆、非物质文化遗 产传习基地等, 支持掌握琼剧、 海南 斋戏、 海南 椰雕、 土法制 糖技艺、海南 虎舞等传统 技艺人才在传统村落内开展授 徒、 传艺、展 示、巡演、节庆等活动。 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扶持有条件的传统村落 发展乡村旅游,推 动中国雷琼海口火山群世界地质公园、海 口观澜湖旅游度假区、海口 红树林旅游区等旅游 景区建设与 传统村落旅游开发有机 衔接,在乡村旅游 评级认定等方面 对传统村落 予以优先。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 采取有效措施,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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