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 州 省 科 学 技 术 协 会 条 例
(2022年10月14日 贵 州 省 第 十 三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章 服务发展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科学技术协会依法开展 活动,进一步发
挥科学技术协会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 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
— 1 —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科学技术协会( 以下简称科协 )是科技工作者的
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
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
量,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科协倡导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
创造的风尚,弘扬科学家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
则,依照法律、法规和科协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 本级科协工作纳入国民
经济与社会发展 有关规划,制定促进科协发展的政策措施,统
筹解决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科协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 卫生健康、民
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广播
电视、外事等有关部门应当 依据各自职责为科协开展活动创造
条件。
第五条 科协应当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
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促
进科技人才培养开发,推动科学技术繁荣发展。
科协应当密切联系科技工作者,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建
议和诉求,依法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 2 —科协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妨碍科协依法开展活动 。
第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采取依法设立科普基金、资助科普
项目等方式参与科学技术普及、学术研究交 流、人才培养、决
策咨询等活动。
第七条 对在科协活动中 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按
照国家和省的规定 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省、 市(州)科协 由同级学会、协会、研究会
(以下简称学会)、下一级科协和 科协基层组织组成。县( 市、
区)科协 由同级学会和科协基层组织组成。
本条例 所称学会,是 指按照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
术及相关科学的学科领 域依法组建或者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
普及为 宗旨依法建立的社会团体。
第九条
县 级 以 上 科 协代 表 大 会 和 它 选 举 产 生 的同 级 科 协 委 员 会 是该 级 科 协 的 领 导 机 构 。
县 级 以 上 科 协 委 员 会 闭 会 期 间, 由 它 选 举产 生 的 同 级 科 协 常 务 委 员 会 领 导 工 作 。
第十条 科协基层组织包括:
( 一 ) 乡 镇、 街 道、 村 、 社区 设 立 的 科 学 技 术 相 关 协 会 ;
— 3 —( 二 )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 企 业 、 学 校 、 医 院等 单 位 设 立 的 科 学 技 术 相 关 协 会 ;
( 三 ) 各 类 开 发区 、 工 业 园 区等 功 能 区 设 立 的 科 学 技 术 相 关 协 会 ;
( 四 ) 其 他科 协 基 层 组 织 。
第十 一 条 县 级 以 上 科 协应 当加 强组 织 建 设 , 促 进 同 级学 会、
科 协 基 层 组 织 的 发 展 , 统 筹 、 组 织 、 支 持 学 科相 近的 学 会 联 合 开 展 活 动 。
第十 二 条
科 协可 以 按 照 科 协 章 程 规 定 , 发 展 符 合 条 件 的 学 会 、 科 协 基 层 组 织 作 为 团 体 会 员 。
学
会
和 科 协 基 层 组 织可 以 按 照 其 章 程 规 定 , 吸 收 符 合 条 件 的 个 人 和 组 织 作 为 个 人 会 员 和 团 体 会 员 。
鼓 励引 进 省 外 优 秀科 技 人 才 到 学 会 任 职 、 兼 职。
第 三 章 服 务 发 展
第十 三条
科 协 应 当 引 导 科 技 工 作 者 践 行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为 科 技 工 作 者 提 供 下 列 服 务:
( 一 ) 引 导 科 技 工 作 者 弘 扬 科 学 家 精 神 , 激 发 创 新 创 造 激 情, 涵 养求 实 求 真
学 风 , 恪 守 科 技职 业道 德, 遵 守学 术 和 伦 理规 范 ,自 觉 反 对 、 抵 制 和谴 责 学 术 不 端 行为 ;
( 二 )开 展 科 学 技 术 工 作 者 状 况 调 查, 综 合 运 用 现 代 信 息技 术等 方 式 ,
客 观反 映 科 技 工 作 者的 意 见 建 议;
( 三 ) 搭 建 多 形式 、多 层次 的 科 技 人 才 培 养 、 引 进 、 交 流 和 使 用
平 台, 推 动 科 技 工 作 者 之 间的 交流 与 合 作 ;
— 4 —( 四 ) 加 强 拔 尖创 新 人 才 和 专 门 人 才 的 选 拔培 养 , 举 荐 优 秀科 学 技 术 人 才,
支 持 贵 州 科 技 领 军 人 才到 全 国 学 会 、 国 际 民 间 科 技 组 织 任 职;
(五)组 织 科 技 工 作 者 开 展 科 技 下 基 层 活 动 , 拓 宽基 层 一 线 科 技 工 作 者 联 系 渠 道;
(六) 举 办 全 国 科 技 工 作 者 日 活 动 以 及 其 他服 务 科 技 工 作 者 活 动 。
第十 四条
科 协 应 当 促 进 科 技 创 新 与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深 度 融 合 , 为 创 新 驱 动 发 展 提 供 下 列 服 务:
( 一 ) 开 展 学 术 交 流 , 优 化 学 术 环 境, 促 进 学 科 发 展 ;
(
二 ) 组 织 科 技 工 作 者 开 展 科 技 创 新 , 着 力 攻 克关 键 核 心 技 术 , 推 动 科 学 技 术 成 果 转化 应用;
( 三 ) 组 织 学 会 依 法 有 序 承 接 政 府相 关 职能 转 移 事 项或 者 委托 事 项;
(
四
)
组
织 学 会 、 科 技 工 作 者 加 强与 企 业 的 协 作 , 推 动 建 立 产 学 研 融 合 创 新 联 合 体 和 协 同 创 新 共 同 体 ;
( 五 ) 开 展 民 间 国 际 科 学 技 术 交 流 活 动 , 促 进 国 际 科 学 技 术 合 作 和
友 好交 往 , 为 国 际 科 学 技 术 组 织 和 海 外 科 学 技 术 人 才 交 流 合 作 、 创 新 创 业 提 供 服 务;
( 六 )组 织 开 展 其 他科 技 创 新 活 动 。
第十 五条
科 协 应 当 发 挥 科 学 技 术 普 及 工 作 主 要 社 会 力 量 的 作 用 , 为 提 高 全 民 科 学 素 质 提 供 下 列 服 务:
( 一 ) 协 助 政 府 制 定 全 民科 学 素 质 行 动 规 划 , 为 科 学 技 术 普 及 工 作 、
— 5 —持 续 提 高 全 省 公 民 科 学 素 质 提 供 建 议;
( 二 )组 织 开 展 群 众 性 、 社 会 性 、 经 常 性 的 科 学 技 术 普 及 活 动 , 支 持 和
指 导 有 关 社 会 组 织 和 企 业 、 事 业 单 位 开 展 科 学 技 术 普 及 活 动 ;
( 三 )推 进现 代 科 技 场 馆体 系 建 设 , 培 育 、 认 定 、评 估科 普 教 育 基 地 , 积 极推 进
科 普信 息化 建 设 工 程,充 分 发 挥 “ 中 国天 眼 ” 等重 大优 势科 普 资 源 ,
推 动 建 设 有 效 的 科 学 技 术 普 及 供 给体 系 ;
( 四 ) 加 强科 学 技 术 普 及 人 才 队 伍、 志 愿服 务队 伍建 设;
(五) 协同 教 育 、 科 技 、 卫 生 健 康 等
部
门
,
开
展
适
合
青
少
年
特
点
的
— 6 —科
学
普
及
和
科
研
活
动
,
提 高青 少年 的 科 学 文 化 素 质 , 激 发 青 少年 的 科 研 兴 趣, 培 养 具 有 竞 争力 的青 年 科 技 人 才 后 备 军;
(
六
)
组
织
科
技
工
作
者
— 7 —普
及
推
广
农
业
科
技
知
识
、
先
进
技
术
和
优
良
品
种
,
— 8 —
法律法规 贵州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2022-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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