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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2年7月28日梅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2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批准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三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 促进文明行为,弘扬苏区精神,传承客家优秀传统文化, 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 工作以及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符 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 合,倡导与治理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奖励与惩戒 相结合,构建党委统一领导、 政府组织实施、 部门各负其责、 社会协同推进、公众共同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格局。 第四条 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本 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计划; (二)建立健全精神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制和考评制度; (三)指导、 协调、 检查、 考核和通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四)督促有关单位查处不文明行为; (五)总结推广文明行为先进典型和经验,组织开展文明 行为宣传等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网信、 发展改革、 教育、 公安、 民政、 财政、 自然资源、 生态环境、 住房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 农业农村、 卫生健康、 市场 监督管理、 文化广 电旅游、 体育、 林业、商务、 应 急管理、消防 救援、城市 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 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负责 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 促进工作。 第六条 工会、 共 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 团体应当 在各 自工作范 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各自 的管理规约、社团守则等,引导 成员参与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推动文明行为规范纳入 居 民公约、村规民 约,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协 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 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 先进 模范人物、 社 会公众人 物等,应当 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七条 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 全表彰奖励、 帮扶礼遇等机制,定 期开展先进典型评 选活动, 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中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 个人, 予以表彰和奖励。 鼓励用人单位 在同等条 件下优先录用、 聘用先进 模范人 物。第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加强文 明行为宣传教育, 普及文明行为规范,提升公民素 质。 报刊、 广播、电视、 网络等公共 媒体应当开展文明行为公 益宣传工作, 对文明行为规范以及实施工作进行报道, 对 文明行为先进事 迹进行褒扬,对不文明行为 依法曝光。 机场、 车站、码头、影剧院、商场、宾馆、商业街区、 城市 社区、 广场、 公 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的广 告设施或者其 他适当位 置,公交 车、长途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广 告刊播 介质或者其他适当位 置,适当 地段的建筑工地围挡、景观灯 杆等构筑物,其管理者或者经营者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文明 行为公 益宣传。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依法设立各 类志愿服务组织,运 用志愿者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开展主 题志愿服务活动, 鼓 励公民参与 志愿服务。推行和 完善志愿服务回馈激励机制。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 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 劝阻, 并可以通过 电话、 信件、 网络等方式向12345政务服务便民 热线或者有关部门 举报、投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 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 情况予以投诉、反映。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不文明行为的 投诉、举报、 监督机制, 畅通反馈渠道,并对投诉人、举报人 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 爱国、敬业、诚信、友善,遵守法律 法规和文明行为规范, 维护公序良俗,自觉加强社会公德、 职业道德、家 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自 觉抵制“黄赌毒” 活动和 邪教、非法宗教活动。 全社会 都应当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在英雄烈士 纪念设施、 爱国主义教育 基地等场所 瞻仰、祭扫、 参观 时,遵 守祭扫制度和 礼仪规范。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 按照文明执法规范, 加 强执法人员培 训和管理,提升 执法人员文明 执法能力和水 平。 行政 执法人员应当公 正文明执法,着装规范、 仪容整洁、 语言文明。 政务服务单位应当制定文明 服务规范,公开 服务承诺、 办事流程和指 南,推广网 上预约、网上办理等信 息化、大 数 据技术应用,并为老年人、 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提供便利服 务。 第十三条 在遵循公共场所文明 礼仪方面,自觉遵守下 列规定: (一) 着装整洁得体,不大 声喧哗,言行举止文明有 礼; (二)等 候服务时依次排队,有序礼让,遵守公共场所的文明引导要求; (三) 在观看演出、比赛等活动 时,服从现场管理,文 明喝彩助威,禁止乱扔垃圾,遵守场 馆关于拍照、录音、录 像以及闪光灯使用的规定; (四) 遇到突发事件时,服从指挥,配合应急处置; (五)开展建设施工、 健 身、娱乐、 经营、 宣传、 销售、庆 典、 教 学等生产生活活动 时,应当遵守 噪声污染、 大气污染、 水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遵守公共场所 管理者有 关活动区域、 时段、音量等规定,合理 使用场地以及设施设 备,避免噪声、大气污染、水污染等影响他人; (六) 在公共场所 控制电子设备外放音量; (七)其他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在维护公共卫生 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 维护公共场所 干净、整洁,自行 清理产生的垃圾 并做好垃圾分类; (二) 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禁止随地吐痰;患有 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时佩戴口罩; (三) 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防控期间,遵守 佩戴口罩、保 持社交 距离等防疫规定, 配合相关检验、 隔离、治疗等防疫 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四)保持公共 厕所卫生,文明 如厕; (五) 禁止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或者区域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 禁止随意丢弃烟头; (六)其他公共卫生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在维护交通安全与 秩序、文明 出行方面,自 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行人应当 在人行道内行 走,通过 路口或者横过 马路时,应当 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 号 灯的人行 横道时,应当 按照交通信 号灯指示通行;不 得随 意穿越马路,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二) 驾驶车辆通过积水路段时应当低速行使,行经 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停车让行;规范 使用灯光和喇叭; 驾驶车辆时,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电话或者其他电子 产品; (三) 驾驶车辆出行,应当 在规定的区域规范 停车, 不得占用盲道、消防车通道、 无障碍停车位等,不 得影响他 人出行;主动 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 车辆; (四) 驾驶或者乘坐车辆时,不得向外抛洒物品; (五) 在学校区域上下学高峰时段,驾驶车辆应当有 序行进, 服从指挥,依规停放; (六) 摩托车、电动自行 车驾驶人以及 乘坐人员应当 按 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汽车驾驶人以及 乘坐人员应当 按规定 使用安全 带,不得超速、超载; (七)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遵守 乘车秩序,维护驾驶人安全 驾驶,主动为有需要的 乘客让座; (八) 使用共享 出行工具 时,文明用 车,依规停放, 按道行驶,不逆行,不 乱穿马路;共享 出行工具运 营企业 应当落实共享 出行工具的 管理责任, 采取有效措施规范用 户停放行为,及 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或者不能使 用的车辆; (九)不得在机动车道上使用滑板、旱冰鞋、平衡车、电 动独轮车等器械; (十)不 得使用隔离墩、交通 锥等物品占用公共 停车位, 不得使用摩托车、自行 车等占用汽车公共停车位; (十一)其他交通 出行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在维护社区公共文明 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 定: (一) 邻里之间和睦相处,通过合法合理的 途径解决 纠纷; (二) 爱护公共物业和其他公用设施设 备,遵守 物业 管理规约; (三)不 得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 禁止从建筑物、构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 (五) 按照规划的区域,有 序停放车辆,电动车辆应 当在指定位 置充电,保持 消防通道、 无障碍通道和其他公共 通道畅通;不 在公共通道、 楼梯间、屋顶、架空层等公共 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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