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2022年9月28日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粮食生产
第三章 粮食储备
第四章 粮食流通
第五章 粮食安全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粮食安全,促进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
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2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生产、储备、流通、
监管、应急等粮食安全保障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粮食安全主要是保障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粮食供
求基本平衡,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城乡居民生活和社会生
产对粮食的需求基本满足,粮食质量安全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
关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的
要求,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具体责任,将粮食安全
保障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生
产、储备、市场供应、经费等保障机制,建设粮食产业集群,
推动粮食生产、收购、储存、加工、销售一体化协调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保护耕
地、促进粮食生产、应急等粮食安全保障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粮食收购储存、产销合作、储备监管、应急调控等行政管理和
行业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粮食生
产,落实有关促进粮食生产发展、培育粮食生产主体、增强粮
食综合生产能力的措施。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科技、财政、自然资源、
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
场监督管理、统计、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
依规履行粮食安全保障工作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粮
食生产、收购、储存、加工、销售、运输等环节的粮食节约、
减损工作,开展粮食安全和爱粮节粮宣传教育,并纳入国民教
育体系,倡导科学消费,提高全社会粮食安全和爱粮节粮意识 。
粮食生产者和粮食、餐饮经营者应当加强反对粮食浪费的
宣传教育,采 取措施提高粮食综合利用 率,防止和减少粮食损
失损耗。
公民应当增强爱粮节粮意识, 养成健康、节约的粮食消费
习惯,自觉抵制浪费粮食的行为。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粮食安全保障有关部门
及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粮食安全工作责任 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在粮食安全保障工作 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
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粮食生产4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粮食生
产发展规划,根据本地区 土壤、水资源、农业 气候资源等条 件
合理布局粮食生产,稳 步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做 到区内结
余、供给国家。
粮食生产发展规划应当 与国土空间规划有 效衔接。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负总
责,对耕地实行 特殊保护, 严格耕地用 途管制,落实耕地 占补
平衡和年 度进出平衡, 确保国家和自治区 确定的耕地保有量、
永久基本农 田面积和粮食生产 功能区面积。
永久基本农 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耕地应当 优先用于粮食
生产, 防止耕地非粮化。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粮食 种植面积,制定
相应扶持政策。
粮食主产区应当发 挥优势,巩固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
粮食非主产区应当稳定并提高粮食自 给率。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以 永久基本农 田为基础,
组织划定粮食生产 功能区、粮食产业 带、重要农产 品生产保护
区并加强建设和管理,实行 严格保护和政 策支持。
禁止擅自改变已经划定的粮食生产 功能区、粮食产业 带、
重要农产 品生产保护区。5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规划, 严格落实
水资源管理制 度,保障粮食生产合理用水需求。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高 标准农田建设,
保护、 完善农田灌溉排水体系和农 田防护林体系,加强农 田水
利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粮食产能。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推 广
使用安全、高 效的生物防治技术,指导、 鼓励粮食生产主体采
取有利于防止土壤污染的种养结合、 轮作休耕等农业耕作措施 ,
科学使用农药、肥料、农用 薄膜等农业 投入品。
第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粮食作 物种子储
备制度,落实制 种相关政 策,加强粮食作 物种子生产基地和 服
务体系建设, 扶持良种的培育、生产、 更新和推 广使用,强化
种子市场监管,提 升供种保障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食作 物种质资源保护 与利用,
支持粮食作 物种业发展 ;鼓励粮食作 物种质资源保护基 础理论、
核心技术研究,鼓励种子科技创新。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健全农业
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和 防灾减灾体系,加强农 田防护林建设,
落实灾害防治属地责任,加强粮食作 物病虫害防治和植物检疫
工作。6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耕地 数量和质量监
测监管机制,加强耕地保护督 察和执法监督,对本行政区域耕
地种粮情况和粮食生产 功能区内目 标作物种植情况进行动态监
测评价。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粮食生产的科技
投入,支持科研机构、高等 院校和企业等对新技 术、新品种的
研究开发,加 快粮食产业科技 成果推广应用,增强科技 支撑保
障能力, 引导和支持种植符合市场需求的 绿色、优质、高产、
高效新品种,提高 单位面积产量和 效益。
县(市、区)、乡(镇)农业技 术推广机构应当通过提供
培训、技术指导、 咨询服务等,提高粮食生产主体应用农业技
术的能力。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 支持力度,建
立和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制度,健全粮食生产 支持保护措施,加
大粮食 种植奖补力度,强化农业 补贴政策实施, 完善粮食生产
服务体系,保护粮食 种植合理收 益;采取给予财政补贴、引导
金融机构提供贷款、保险服务等方式扶持和培育从事粮食生产
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 专业合作社等新 型农业经营主体以 及
从事农机 植保等社会化 服务主体, 支持粮食生产集约化、粮食
经营适 度规模化,鼓励、引导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建立利 益联结7机制。
第二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粮食主产区利 益
补偿机制, 完善对粮食主产区和常规产粮大县、产 油大县、制
种大县的财政 转移支付制度。提高粮食安全保障相关指 标在粮
食主产区 或者产粮大县经济社会发展综合 考核中的比重。
第三章 粮食储备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粮食储备制
度。
地方政府粮食储备 包括原粮、 成品粮和食用 植物油,用于
调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 重大自然 灾害、重大疫情
或者其他突发事件。
地方政府粮食储备以自治区级储备为主, 州、市(地)、
县(市、区)级储备为 辅,分级负责、 分级储备、 分级管理。
规模以上粮食加工 企业应当建立 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具体
标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 执行。鼓励粮食经营 企业建立
合理商业 库存,引导家庭农场、农民 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
龙头企业、家 庭自主储粮。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 院有关规定和自治8区的实际需要, 核定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 公署)的地
方政府粮食储备规 模,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 公署)核
定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地 方政府粮食储备规 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优化地方政府储备粮区域 布局和品
种结构,按照 核定的规 模,及时足额落实地 方政府粮食储备,
确保数量真实、结 构合理、质量 良好、存储安全、调用高 效。
第二十三条 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费用按粮 权属性由同级
人民政府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 完善本级人民政
府粮食储备运营管理制 度,建立储备管理费用动态调 整机制。
地方政府储备粮 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由粮 权所属人民
政府按规定 予以核销。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 筹规划建设 与地方
粮食收储任务相 匹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粮食 仓储设施建设 标
准的粮食 仓储设施, 优化布局、提升功能。建设地 方政府储备
粮智能化监管系统,推 广应用绿色储粮和 信息化、智能化等 仓
储管理技 术。
地方政府储备粮 库区周边规定范围内不得有威胁库存粮食
安全的 污染源、危险源,不得有影响政府储备 正常储存保管的
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粮食
法律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202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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