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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2001年7月25日无锡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1年8月24日江苏省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5月26日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 《关于修改〈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 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8月29日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9年9 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无锡市禁止燃放烟花爆 竹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 2022年8月30日无锡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2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的 《关于修改〈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无锡市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1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绿化事业的发 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规划、 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 辖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规 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负责 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2 ─在城市规划区内,法律、法规规定由自然资源规划、交通 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从其规定。 第四条 城市绿化工作实行政府组织、群众参与、统一规 划、因地制宜、市场运作、讲究实效和建设与管理并重的原 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计划,并统筹安排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养护资金。 提倡多渠道筹集绿化资金。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 资、领养、认建、共建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 第六条 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绿化先进 技术、设备和优良植物品种,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 水平,开展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城市绿化应当符合海绵城市有关建设要求,因地制宜推广 海绵型公园和绿地,增强公园和绿地系统的城市海绵体功能。 第七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按照国家 和省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城市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和制止损害城市绿化以及绿化 设施的行为。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3 ─ 第八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 门和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等共 同编制和论证城市绿化规 划,划定绿地控制线,并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绿化规 划不得擅自变更。 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 当根据城市绿化规划, 明确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等 绿地的界线,并向社会公布。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化规划, 编制年度绿化 建设计划和管理养护计划,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后实施。年度 绿化建设计划应当重 点安排城市公共绿地、 防护绿地、风景林 地和干道绿化带的建设。 第九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 特点,利用自然、人 文条件,与历史遗迹、遗址、历史名园的保护相结合,合理设 置综合公园、专类公园、社区公园和 游园。 第十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 质、规模和发展需 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在城市新建区域,城市绿地应当不 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在旧城改造区域,城市绿地应 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 高速公路、铁路、国道、省道、主要 河道两侧的绿化要 求,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 标准。 第十一条 临街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 选用透景、─ 4 ─半透景的围墙、栅栏、绿篱等方式实施通透式绿化;鼓励和支 持其他临街单位实施通透式绿化改造,敞开庭院,实现绿地共 享。 鼓励公民利用庭院植树种花,美化环境。 第十二条 新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国家和省 相关规定建设林 荫路,既有的城市道路逐步推进林荫化改造。 新建室外停车场适宜建设林荫停车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 范进行建设。 第十三条 建(构)筑物符合建筑规范适宜绿化的,鼓励和 支持实施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立体绿化。 政府投资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适宜进行立体绿 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实 施立体绿化。 政府投资新建、改建的高度不超过三十米的平屋顶公共建 筑,适宜进行屋顶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实 施屋顶绿化。 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立体绿化的,可以按照国家、省有关 立 体绿化技术规范折算绿地面积。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 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市、县级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审 查。 新建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应当达到规定的绿化用地标 准。─ 5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 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 需改变时,应当经原批准机关 审批。 第十五条 对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绿地和城市道 路绿 地,建设单位应当 将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报送市、县级市城市绿 化行政主管部门。 对十公顷以上公园绿地、一公 顷以上广场绿 地、主要景观道路的绿化工程设计方 案,市、县级市城市绿化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广泛听取 社会公众意见。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的绿化和城 市干道绿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城市新建、 扩建、改建的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除城市干道 以外的城市道路、桥梁、防汛等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由建 设单位组织建设,并 接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 监督管理和技 术指导。 第十七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配套绿化工程,应 当统一安排绿化工程 施工,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 绿化季节完成绿化任务。 第十八条 城市绿化建设工程的设计和 监理,应当委托持有 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监理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应当于绿化工程 竣工验收后,报市、县级市人民 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 案。─ 6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 对城市园林绿化工程 项目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并建立信用管理机制。 第十九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 立园林绿化废弃 物收集、运输、处置和利用体系,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 行,促进园林绿化废弃物资源化、无害化利用。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条 城市绿化的管理和保护按照 下列分工实施: (一)城市的公共绿地、 风景林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 的绿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及其确定的单位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门前责任地段的绿化,由该单 位负责; (三)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 服务企业按照 约定负责;居住区绿地业主自行管理的,由业主负责 ;居住区 绿地未实行物业管理且业主未自行管理的老旧小区,由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 或者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 明确的单位 负责; (四)生产绿地,由其经 营单位负责; (五)居民自有庭院内的树木,由居民负责。 城市绿化管理责任 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 7 ─ 门按照有利于绿化保护和管理的原则 明确绿化管理责任人。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对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 的绿化管理和保护进行指导、 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城市中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擅自移伐、截干。确需移伐、截干的,必须经城市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同意。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和 绿化配套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不得破坏绿化用地的地 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因国土空间规划调整需要变更城市绿地的,应当 征求市、 县级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 意见,按照有关规定 办理变更城市绿地审批手续,并补偿重建绿地的土地和费用。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 应当经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同意,按照 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三条 城市树木的移伐、截干和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 地的审批,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具体办法。 第二十四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树 木移伐、截干或 者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 申请后,应当在十日内审批完毕。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按 “伐一栽 三”的原则予以补植并确保成活。─ 8 ─
法律法规 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2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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