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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枫桥经验”传承发展条例 (2022年8月31日绍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2年9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传承发展“枫桥经验”,在高质量发展中推 进共同富裕和市域现代化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 “枫桥经验”传承发展及其 相关 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 枫桥经验”,是指源于二十 世纪六 十年代初由诸暨枫桥干部群众创造的 化解矛盾的工作方法, 其 内涵是坚持和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发动群 众、组织群众、依靠群众解决群众自己的事情,做到小事不出 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传承发展“枫桥经验”,应当 结合本地历史文化传统、经 济社会发展实际,守正创新,与时俱进,坚持和发展新时代 “枫桥经验”,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做到 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 理,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 第四条 市、县(市、区) “枫桥经验”传承发展领导机 构组织协调、指导 推动“枫桥经验”传承发展工作 ,做好下列 工作: (一)编制规划和制定工作计划,研究“枫桥经验” 传承 发展重大问题; (二)组织开展理论研究、文化交流和宣传教育; (三)组织开展考核评估、品牌建设和表彰奖励工作; (四)其他“枫桥经验”传承发展相关工作。 “枫桥经验”传承发展领导机构 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开展 相关工作,其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 “枫桥经验” 传承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纲要,完善工作落实机 制,建立基层创新激励制度, 并将相关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枫桥经 验”传承发展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开展 “枫桥经验”传承发展工作 。 第六条 鼓励、支持、引导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依法 有序参与“枫桥经验”传承发展工作。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 门应当健全驻村指导员制 度,建立 驻村(社区)指导员、 驻企服务员常 态化联系服务机 制。驻村(社区)指导员、 驻企服务员应当主动 了解所 驻村 (社区)、企业情况,及时处 置群众、 企业反映的困难和问题。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 门应当健全民情日 记制度, 建立民情 收集、上报、交办、 反馈闭环机制, 加强社情民 意分 析研判,及时处理民 意诉求,增强服务群众工作 能力,提高精 准化服务水平。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 门应当为 健全社区党建 “契约化”共建制度提供保障,引导共建单位发 挥各自优势, 建立需求、资源、项目清单双向认领服务机制,统 筹解决民 生 需求,促进共建共治共 享。 第十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 指导完善村民自治 章 程、村规民 约、居民 公约、业主管理规约等行为准 则,落实涉 村(社区)工作 清单制度,按照重大事 项决议公开、结 果公开 要求,促进村(居)民自治。 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健全完善行业自律规 范、 职业道德准则、会员 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和行 业信用管理。 各类市场主体应当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自觉履约践诺, 主动参与社会治理, 履行社会责 任。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 门应当组织开展民主法治村(社区) 建设,弘扬梁柏台红色法治文化, 培育村(社 区)法治 带头人和法律 明白人,健全村(社区)法律 顾问制度, 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 各级人民政府 和有关部 门应当健全完善公共法律 服务体系, 合理配置公共法律 服务资源,提升公共法律 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 门应当以社会主 义核心 价值观为引领,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道 德建设, 弘扬孝德 文化、乡贤文化、诚信文化、廉洁文化等优秀传统文化, 培育 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提升群众精神面貌和社会文 明程度。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 门应当按照 数字化发展 要求,完善基层社会治理 数据归集共享机制, 迭代优化基层 智 治应用 场景,加强乡镇街道党建统领、经济 生态、平安法治、 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动相关 数据跨部门、跨区域、 跨层级汇 聚融合和分 析应用,构建完善新时代“枫桥经验”指 数指标体 系。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 基层网格工作主 管部门按照 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基层 网格划分设 置、人员 配置、职能 职责、教育 培训、考核管理等办法,建立 网格事项准入、事项 流转、闭环处置等机制,推进基层 网格系统化、标准化建设, 提升网格治理效能。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 门应当完善矛盾纠纷多 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加强县级社会治理中心建设, 建立 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 司法调解 联动工作 体系,培育行业 性、专业性民间调解组织,依法及时化解矛盾 纠纷。 充分发 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矛盾 多元化解中的桥 梁纽 带作用, 加强人大代表 联络站、政协民 生议事堂规范化建设, 听取群众诉求,回应群众关 切。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 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 做好社区 矫正、社区 戒毒社区康复、刑满释放人员帮扶和失信 主体信用修复等工作, 保障相关人员及其 子女依法享有的人 身 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 权利不受侵犯,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 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 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 专业组织、 机构在 农村和城市社区开展社会心理 服务,为村民和居民 提供 精神慰藉、心理 疏导、关系调适、社会 融入等服务。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 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社会 风险防控工作体系,形成监测、预警、处置和反馈的风险闭环 管控机制,全面落实重大决 策社会风险评估制度,精准、高 效 防范和处置社会风险。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 门应当按照传承发展 “枫桥经验”的实际 需要,加强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提高专业素养和能力。 第十九条 宣传、文化、 档案等部门和党史、社 科、党校、 高等学校等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枫桥经验”理论研究和 对外交 流,梳理和挖掘“枫桥经验”历史渊源、发展 脉络、思想内涵 和时代价值,加强文献档案、口述资料收集整理和利用研究, 提升“枫桥经验”理论水平,加快优秀研究成 果转化运用。 第二十条 党校、干部教育 培训机构应当将“枫桥经验” 纳入主体班次教学计划,组织开展教 学活动。 高等学校、中小 学校应当组织开展传承发展“枫桥经验” 相关活动,赓续优秀传统文化。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 门应当加强“枫桥经 验”宣传工作, 拓展渠道,丰富形式,提高“枫桥经验” 知晓 度和影响力。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通过新 闻报道、专题 专栏、公益广告等方式,传播推广“枫桥经验”。 第二十二条 鼓励各 类文化团体、文艺工作者、文化 场所 经营单位开展“枫桥经验”主题文 艺作品创作、展 演展映等活 动。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 门应当加强枫桥学院、 “枫桥经验” 陈列馆建设,开发“枫桥经验”品牌 标识、研学 线路等,建成教育 培训、宣传展 示和交流研 讨的重要基地。第二十四条 每年11月为“枫桥经验”宣传月。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 个人都有依法 保护“枫桥经验” 的义务,对破坏、损毁“枫桥经验”文化 物质资源和歪曲、丑 化、亵渎、否定“枫桥经验”的行为进行 劝阻、举报。受理举 报的有关部 门应当及时依法 查处。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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