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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物业管理条例 (2022年9月9日资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2年9月30日四川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 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组织 第三章 物业服务 第一节 前期物业服务 第二节 物业服务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 1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人 等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 法律法规,结合资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资阳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 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 , 坚持依法管理、业主自治、市场竞争、政府引导,推动物业管 理标准化、专业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 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物业管理综合监督协调 机制和物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促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综合信息平台,为业主大会 会议召开、物业服务招投标、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管理、业主共有资金管理、业主实时查询、政府部门监督管理 等提供高效便捷、公开透明的技术支持和保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2 —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价格、公安、规划、生态环境、应 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消防救援等主管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 委员会选举、换届; (二)指导、督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依 法、依约履行职责; (三)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 的关系; (四)组织、推动老旧小区实施物业管理; (五)负责落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的应急措 施,指导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开展应对工作,所需物资和 资金纳入政府应急体系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与物业管理活动相关的其他职责。 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协 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开展物业管理工作。 第七条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 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推进 行业标准化建设,规范物业服务行为;协 助住房和城乡建设主 — 3 — 管部门 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加强从业人员 培训, 提高物业服务 水平;调解处理物业服务人 之间的纠纷,促进行 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组织 第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 同决定: (一)制定、修 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 员会工作规则;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 或者更换、罢免业主委员会 成员; (三)选 聘、续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 或者实施自行管理 ; (四) 筹集、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五)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六) 改变共有部 分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 分从事经营活动; (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 经费的筹集、管理、使 用; (八)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作 出的与业主大会 决定抵 触的决议; (九)使用业主共有 收入或者其他共有资金; (十)物业 费调整; — 4 —(十一)有关共有和共 同管理权 利的其他 重大事项。 第九条 因长期未在本物业服务区域居住等原 因不能行使 业主权 利的,可以委托实际居住的 成年近亲属、居住权人、 承 租人、借用人等代为行使业主权 利。 物业服务人 已经按照合 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 主、物业使用人 不得以未装修、未入住等 未接受相关物业服务 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 由拒交物业费。 第十条 业主大会 由物业服务区域内 全体业主组 成。 业主人 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 致同意,可以不设立业主大 会,由业主共 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物业服务区 域内业主人 数较多的,业主 可以以栋、单元等为单位共同推选 业主代表 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 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前, 应就业主大会表 决事项通过书面、电话录音、电子邮件、传真、 短信、微信等能 够真实表达业主意愿的方式征求其所代表的业 主意见,并将业主 意见在业主大会会议上 如实反映。 第十一条 首次业主大会 筹备组一般由业主代表和街道办 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 党组织、居(村)民委员 会、辖区公安 派出所、建设 单位代表组 成。筹备组人数应当为 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 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 数的二分之一。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 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 — 5 — 业主自 荐或者推荐确定,并在物业服务区域 显著位置公示。筹 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 代表担任。 建设单位注销、明确放弃参加或者在 规定时 间未派人参加 筹备组的, 不影响筹备组的成立。 第十二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政府实施的 拆迁安置房小区、保障 性住房小区以及建设 单位已 经不存在的小区 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县(区)人民政府 可以给予补助。 筹备经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 情况制定。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 后,筹备组应当 在业主委员会依法 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 筹备经费的使用 情况在物业服务区域 显 著位置公示,接受业主的监督。 剩余筹备经费应当纳入业主共 有资金 账户。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 筹备组应当自 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组 织并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逾期未召开的, 经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 书面同意,可以延长期限,但延长时间不得 超过三个月。逾期仍不能召开的, 筹备组自行解 散。 业主大会 筹备组组织召开 首次业主大会 后,应当自业主委 员会备案之日起十日内, 向业主委员会 移交筹备业主大会期 间 — 6 —的全部资料并解散。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组织 者应当于会议召开十 五日前通 知全体业主, 并将业主大会召开的时 间、地点、方式、 议题及其内 容在物业服务区域 显著位置、业主 微信群等平台公 示,公示前应当 向物业所 在地居(村)民委员会 书面报告。业 主大会会议 不得就公示议题以外的事项进行表 决。 业主大会 首次会议应当表 决通过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 规则,选举 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会议表 决形式可以采用 书面征求意见、现场投 票 电子邮件、传真、短信、微信、APP平台等方 式,表决形式应 当如实反映业主意愿,具有可追溯性。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组织 者应当自会议召开 之日起三日内 将业主的表 决情况及统计结果在物业服务区域 显著位置、业主 微信群等平台公 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 第十五条 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 业主大会 临时会议: (一) 经专有部 分占物业建筑物总 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 或 者占业主总人 数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 重大事故或者物业管理 紧急情况需要及时处理 的; — 7 — (三)管理规约 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需 要召开业主 大会临时会议的其他 情形。 业主委员会 未按照规定召 集业主大会会议的,二十 名以上 业主联名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 令限期召开, 逾期不组织召开 或者因业主委员会 成员缺席、辞职、离任等原 因无法组织召开的, 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 。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 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 构,由业主大 会选举 产生,履行业主大会 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 决定的 事项,接受业主监督。 分期开发的建设 项目为一 个物业服务区域的, 首次业主大 会会议应当根据 分期开发的建筑物 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 大会议事规则中明 确增补业主委员会 成员的办法。 业主委员会 可以设置候补委员, 候补委员人 数不得超过业 主委员会正 式成员人数的二分之一。候补委员列席业主委员会 会议, 不享有表决权。候补委员的 产生规则等内 容在业主大会 议事规则中约定。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 成员候选人可以通过下 列方式产生: (一)十 名以上业主 联名推荐; (二)社区(村) 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根据业主自 荐和小区 党组织的建议等, 在奉公守法、公道正 派、热心公益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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