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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6 盐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2022年8月25日盐城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2022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录 政预算。 第一章总则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养犬管理工 第二章免疫和登记 作纳人城乡网格化管理,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 第三章养犬行为规范 居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内流浪犬只的控制和处 第四章留检和经营 置工作,组织养犬人做好犬只防疫工作,协助有 第五章法律责任 关部门做好犬只登记管理等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五条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 部门,负责犬只登记、收容、留检、捕杀狂犬以及 第一章总则 依法查处违法养犬行为等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免疫、检疫、死亡犬只无 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 害化处理等犬只防疫工作的监督管理。 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 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 生行为的监督管理。 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 督管理。 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犬伤处置、人用狂犬病 军用、警用、应急搜救、导盲等特种犬只,动 疫苗接种、狂犬病人诊治的监督管理。 物园、科研机构等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配合养犬管理工作。 第三条养犬管理实行养犬人自律、政府部 发展改革、财政、民政、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 门监管、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 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原则。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可以 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社会治理工作 依法组织制定文明养犬规约并监督实施。 体系,建立养犬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养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调解因养 犬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并将所需经费列人本级财 犬引发的纠纷。 — 196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6 分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 物业服务人应当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 亭湖区、盐都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江苏 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并予以记录;劝阻无效的, 省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在盐淮、盐靖、沈海 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未委托物业服务 人实施物业管理的,由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 高速公路合围圈内和江苏盐城环保科技城、盐城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区域,以及其他县 委员会进行劝阻、记录、报告。 (市、区)城区,为重点管理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 动物诊疗机构、犬只经营单位、相关社会团 体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协助养犬管理工 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重点管理区的区域范围由市、县(市、区)人 作。 民政府根据城镇建设发展、人口居住密度等情况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部门、基层组织应当开展依法、文明、科学养犬宣 第十二条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大型 传教育。 犬、烈性犬。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依法办理登记的,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养犬 可以继续饲养。 知识公益宣传,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大型犬标准和烈性犬名录由市级公安机关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12345、 和农业农村部门共同确定,向社会公布,并根据 110电话和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等举报违法养犬 实施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处理,不 第十三条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 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 限养一只。母犬繁育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 出生满三个月前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自行妥 第二章免疫和登记 善处理或者送交犬只留检机构。本条例施行前已 第九条本市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制度。养 经依法办理免疫接种的,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 后,可以继续饲养。 犬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按时为犬只接种狂犬病 鼓励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措施。 疫苗: 第十四条个人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符合 (一)对新生犬只,在出生满三个月之日起三 下列条件: 十日内接种; (一)有本市户籍或者本市居住证; (二)对已经免疫的犬只,在免疫有效期届满 (二)有固定住所并独户居住; 前接种;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对第一项和第二项以外的其他犬只,自 (四)无因遗弃或者虐待犬只被处罚的记录; 养犬人取得犬只之日起七日内接种。 (五)三年内无犬只被没收或者被吊销养犬 犬只应当在农业农村部门公布的定点机构 接种狂犬病疫苗,并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 登记证的处罚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本市实行养犬登记管理制度。养犬 个人申请养犬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人应当在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三十 (一)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居住证等合法 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登记。 第十一条本市实行分区域养犬管理制度, 身份证明材料; — 197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6 (二)不动产权属证明或者经备案的房屋租 犬只遗失、死亡或者放弃饲养送交犬只留检 赁合同等其他固定住所合法证明材料; 机构的,养犬人应当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 (三)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携带外地犬只进人本市的,应当 (四)犬只近期正面、侧面照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持有有效犬只免疫、检疫证明。逗留时间超过三 第十五条重点管理区内,禁止单位饲养犬 个月的,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只。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为 犬只登记、免疫等提供便民服务,向社会公布养 一般管理区内,单位因护卫工作需要饲养犬 只的,应当配备犬笼、犬舍、围墙等封闭安全防护 犬登记办理地点、狂犬病疫苗接种定点机构,逐 设施,设置明显的养犬标志,安排专人饲养和管 步实现在同一场所办理狂犬病疫苗接种和养犬 登记等业务。 理犬只。 单位申请养犬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 (一)单位登记证明; 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为养犬人办理养犬登记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犬只 和延续、变更、注销登记等提供便利。 专门管理人的身份证明; 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 (三)犬只的品种、数量以及养犬必要性的说 康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将养犬管理相关信息及时 明; 录人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四)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五)单位饲养场所、安全防护设施的证明; 第三章养犬行为规范 (六)单位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七)犬只近期正面、侧面照片; 第二十一条养犬人是养犬管理的责任主 体,应当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依法、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养犬登记 明、科学养犬。 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 第二十二条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 的,予以登记并及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对 范: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说明理由,并告知养犬 (一)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干扰他人 人十日内将犬只自行妥善处置或者送交犬只留 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 检机构。 (二)不得危及他人人身安全; (三)不得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 养犬登记证、犬牌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 应当在三十日内申请补办。 (四)不得影响环境卫生、破坏公共设施; 第十七条养犬登记证的有效期为一年。期 (五)中小学以及幼儿园上学放学时,不得在 满需要继续养犬的,养犬人应当在登记有效期届 校园周边遛犬; 满前三十日内办理延续登记。 (六)不得在公共楼道、楼顶、架空层、地下车 养犬人、养犬地址发生变更的,养犬人应当 库、开放式露台等建筑物共有部分饲养犬只、遛犬; 在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七)不得虐待、遗弃犬只; — 198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6 (八)不得随意弃置犬只户体;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经其授权的部 (九)不得实施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门,可以划定临时禁止携犬进入的时间和区域, 第二十三条携带犬只外出的,应当遵守下 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 列规定: 止犬只自行出户。 (一)为犬只佩戴犬牌; (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长度不超 一般管理区内,单位饲养的犬只和个人饲养 的大型犬、烈性犬,应当圈()养。因免疫、诊疗 过一点五米的牵引带牵引; 等原因确需离开饲养场所的,养犬人应当采取将 (三)主动避让他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 孕妇和儿童; 其装人犬笼、犬袋等安全防护措施。 (四)在电梯、楼道以及人员密集场所,采取 第二十六条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临时寄 养犬只超过一个月的,应当到公安机关报备。 收紧牵引带、戴犬嘴套、怀抱、装入犬袋或者犬笼 接收临时寄养犬只的个人,应当符合本条例 等安全措施; (五)即时清理所携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 规定的养犬条件,且寄养犬只已办理养犬登记。 接收临时寄养的犬只不得超过一只,寄养期限不 粪便;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四条禁止携犬进人下列区域: 第二十七条养犬人应当有效约束犬只,避 (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区和医疗机 免犬只伤害他人;犬只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养 构、教育机构、公共服务办事机构等单位场所; 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 (二)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 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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