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城市绿化条例
(2022年6月29日百色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2年9月23日广西
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
市生态环境,建设美丽宜居城市,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
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开发边界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
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城镇开发边界外纳入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的城市绿
化用地,其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湿地公园、
森林公园等区域的城市绿化,以及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
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城市绿化发展所需用地
和资金。
第四条 市、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
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林业、水利、交通运输、公安、财
政、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
绿化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园林城镇、园林单位、园
林小区、优质园林工程等园林创建活动,推动城市绿化事
业的发展。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种、认养、
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的建设和养护。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及时调查处理收到的投诉、举报,并
将处理结果反馈实名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人的信 息应
当保密。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同级自然资源
行政主管部门等 编制本级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报本 级
人民政府批准 后,纳入国 土空间规划。城市绿地系统专项
规划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组织实施。
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应当 确定城市绿化目 标和布局
规定城市各 类绿地的 控制原则,合理安 排与城市人 口和城
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 面积,分层次合理布 局各类
绿地, 明确城市建 成区绿化 覆盖率、绿地 率、人均公园绿
地面积、公园绿化活动场地服务 半径覆盖率等指标。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应当 因地制宜, 注重绿地
功能、生态 效应和景 观要求,与城市 河岸、湖岸、山坡等
自然风 貌和人文 历史元素相结合, 形成生态型山水绿地系
统。
第八条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国 土空间规划中划定城市绿 线,按照法定程 序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接受公众监督。
城市绿 线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 原审
批程序报批。 因调整城市绿 线减少规划绿地总 量的,应当
同步落实新的规划绿地 予以补足。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园绿地、广场用地、
防护绿地等绿地设 置绿线公示牌或者绿 线界碑。
第九条 城市绿化应当以体 现地方特色的乡 土树种为主,
通过乔、灌、花、草等植 物科学合理配置,营造各种类型
的植物群落和以乔灌木为主体的绿化景 观。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有关部门 编制乡土树
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支持和鼓励种植乡 土珍贵树种,优化树种结 构,提升
城市绿化 品质。
学校、医院、居住区及其 周边避免选用易致人体过 敏
的树种。已经种植的,应当 采取改良、更替或者其 他科学
处置措施。
第十条 城市 新建、改建、 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规划
安排附属绿化用地,其绿地 率不低于国家、自治区相关 标
准。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 件时,应
当明确绿地率等指标。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 送建设工程设计方 案时,应当 同时报送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 案。
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 案应当包括绿化用地 面积和布局,植
物的种类、配置,绿化用地内 道路、给排水等设施,建设
项目用地范围内 现有树木的保护 措施等内 容。
附 属绿化工程设计方 案按照基本建设程 序审批时,应
当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 加审查。
附 属绿化工程设计方 案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
工程规划条 件和国家有关规范、 标准要求的,自然资源行
政主管部门 不予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 案。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 案
组织施工, 不得擅自降低绿地率指标。绿化工程设计方 案
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 原审批程序报批。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加强对绿化工程施工过程
的监督、 检查。
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附 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
工程同步设计、 同步验收。
绿化工程 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 依法组织验收,并自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 竣工验收文件报城市绿
化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
第十四条 鼓励在 确保建( 构)筑物安全和公共安全的
前提下,发展 屋顶绿化、 垂直绿化等 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
具备立体绿化条 件的办公楼、住宅楼、公共服务设施等建(构)筑物以及其 他场所, 可以按照相关 标准和技术规范
实施立体绿化。
第十五条 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右
江沿岸绿化建设, 依托右江及其沿岸自然景 观建设公园绿
地或者 防护绿地, 打造右江生态廊道,形成蓝绿相融的右
江自然生态 带。
城市其 他江河、湖泊沿岸应当按照城市绿地系统专项
规划进行绿化建设。
第十六条 城市 道路绿化应当 符合交通通行、 道路照明、
电力运行、管 线安全等规范 要求。
新建、改建、 扩建的城市 道路绿化建设,应当 注重打
造一路一特色的绿化景 观。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 立城市绿化资
源档案和城市绿化用地 数字化管理系统,会 同有关部门定
期开展城市绿化资源调查,对城市绿化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树龄五十年以 上不足一百年、 尚未纳入古树
名木保护范围的城市树木,应当 列为古树 后续资源进行保
护。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 列为古树 后续资源的城市树木进行 普查建档,确定保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 加
强养护管理。
第十九条 实行 永久保护绿地制 度。城市绿化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会 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等,将 具有特殊历史
文化价值或者生态 功能、服务 功能突出,具有长期保护价
值的城市绿化用地,报本 级人民政府批准 确定为永久保护
绿地,并向社会公布。
经公布的 永久保护绿地, 除国家批准的 重大建设工程
的需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 情形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擅自改变其范围和用 途。
永久保护绿地管理 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条 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人按照 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化用地,在保 修养护期
内由建设单位负责 ;保修养护期届满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
管部门 指定或者委 托的单位负责 ;
(二)单位 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城市绿化用地, 由该
单位负责 ;
(三)居住用地附 属绿化用地, 由业主或者其委 托的
物业服务人、其 他单位、人员负责 ;
(四)建设工程范围内保 留的城市绿化用地,在建设
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城市绿化用地, 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或者委 托养护管理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 履行下列职
责:
(一)按照绿化养护 技术规范和 标准做好树木花草养
护和绿化设施 维护工作 ;
(二)树木花草 受损、缺株、死亡或者绿化设施损坏
的,及时 补植、修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三)建 立绿化及其设施的安 全检查制度,及时 采取
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四)对损坏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及时劝阻 ;劝阻无
效的,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 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绿化养护管理职责。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
地用途,利用绿化用地 修建通行 道路、铺设硬化地面或者
设置停车场地等。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
地。因建设或者其 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
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同意,并按照规定 办理临时
用地手续。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期限届满
确需延期的,应当在 期限届满三十日 前,向原批准机关申
请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法律法规 百色市城市绿化条例2022-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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