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2022年7月29日梧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2年9月23日广西壮族
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
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免疫和登记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四章 经营和收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
安全,维护环境卫生和社会秩序,建设文明和谐社会,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适用本条例。军用、警用、检疫、搜救、导盲犬只,教学科研机构 、
动物园、专业表演团体等饲养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不适
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养犬实行分区域管理,分为禁止养犬区、
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
禁止养犬区是指机关和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事业单
位的办公、生产、教学、服务等公共区域,以及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禁养区域。
重点管理区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实行
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具体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
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重点管理区范围应当根据城市发
展适时调整。
一般管理区是指禁止养犬区和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 。
第四条 养犬管理实行政府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
织参与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养犬管理
工作的领导,建立公安、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监督、市场
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组织指导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重大问题
建立健全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动态监管等制度,将养犬
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居(村)民委员会,做好一般管理区狂犬、流浪犬的控制和处置,防
止疫病传播。
第六条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组织实施本条例,承担重点管理区养犬登记、犬只收容
建立养犬信息管理系统、管理犬只收容场所,做好禁止养
犬区和重点管理区的狂犬、流浪犬控制和处置,查处违法
违规养犬行为等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疫情监测,
犬只经营市场、收容场所的防疫条 件审查,犬只 尸体无害
化处理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城市管理监督部门负责查处养犬 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
违法占道行为等工作, 配合查处违法 携犬出户、无证养犬
等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
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预防狂犬病的健康教育、人 患
狂犬病疫情监测、人用狂犬病疫 苗注射、犬伤处置和狂犬
病人救治等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物业服务 企业、住宅
小区管理单位做好本管理区域内养犬管理工作。
发展和 改革、教育、财政、自 然资源、生态环境、文
化广电和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在职责范围内协 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七条 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大会 或者业主委员会
可以就本区域养犬事 项制定文明公 约,调解 纠纷,劝阻不
文明行为,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物业服务 企业、住宅小区管理单位应当协 助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做好本居 住区养犬
管理工作,加强 依法文明养犬 宣传,劝阻违法养犬行为。
第八条 养犬人应当 依法文明养犬,不 得损害社会公共
利益和他人合法 权益。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 开展依法文明养犬的 宣传教
育。
报刊、广播、 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 依法文
明养犬公 益宣传教育。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 个人对违法养犬行为,有 权进行劝
阻、举报和投诉。
公安机关、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监督等部门应当向社
会公布 举报投诉电话、信箱等,及时处理 举报和投诉,告
知处理结 果。
第二章 免疫和登记第十一条 养犬实行全 面免疫制度。犬只 出生满三个月
之日起十五日内,养犬人应当为犬只 接种狂犬病疫 苗并办
理免疫 证明;已取得犬类免疫证明的,养犬人应当 在免疫
有效期届满前,再次对犬只进行免疫。
携带外地犬只进入本市的,应当 持有有效的犬只免疫
证明、检疫 证明。
第十二条 重点管理区内实行犬只登记制度。养犬人
应当自 取得犬只免疫 证明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公安机关 申
请办理养犬登记。
重点管理区内 停留或者临时寄养犬只 超过三十日的,
应当办理养犬登记。
第十三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 按照合理布 局、方
便接种的原则规划设置犬只狂犬病免疫点, 可以委托符合
条件的动物 诊疗机构 开展犬只狂犬病免疫 接种工作,并向
社会公布。
公安机关应当 利用养犬信息管理系统 平台为办理养犬
登记、 延续、变更、注销等手续提供便利,并会 同农业农
村主管部门实行免疫、登记一 站式便捷服务。
第十四条 重点管理区内 每户可以养犬一只 ;登记周期
内无养犬违法记录的, 可以申请登记饲养第二只, 但不得
超过二只。准养的犬只 繁殖幼犬超过限养数量的,养犬人
应当自 幼犬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 对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进行处理。
重点管理区内不 得饲养、 繁殖、经营 危险犬只。
危险犬只目录由市公安机关会 同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重点管理区内 个人养犬 申请登记的,应当 符
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 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
(二)有 固定住所;
(三)有合法有 效的犬只免疫 证明;
(四) 无遗弃、虐待犬只处 罚记录;
(五)三年内 无犬只被没收处罚记录。
第十六条 重点管理区内单位养犬 申请登记的,应当 符
合下列条件:
(一)用 于文物场所、 仓库、施工场 地看护或者其他
合理用途 ;
(二)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 配备管理人员 看管犬
只;
(三)有犬 笼、犬舍或者围墙等圈养设施以及养犬 标
识;
(四)有合法有 效的犬只免疫 证明。
第十七条 养犬人 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应当向公安机关
提交下列材料:(一)养犬人身 份证明;
(二)养犬场所 证明;
(三)犬只免疫 证明;
(四)犬只 近期照片。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 对养犬登记 申请依法进行审核,自
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
发放养犬登记 证和犬只 标识牌;对不符合条件的,不 予登
记并说明理由。 受理单位 申请的,应当 进行实地核查。
养犬登记 证、犬只 标识牌由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禁止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应当自 损
毁或者遗失之日起十五日内 申请补发。
第十九条 养犬登记 证有效期为一年,养犬人应当 在有
效期届满前十日内 申请办理延续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犬人应当自相关事 项发生之日
起三十日内, 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一)养犬人、养犬场所 变更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二)犬只 死亡、失踪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三) 放弃饲养并将犬只 送至犬只收容场所的, 持收
容救助证明材料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养犬登记 证注销后继续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 该犬只的,
养犬人应当重 新申请办理养犬登记。
第二十条 重点管理区内养犬应当 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 另行制定并公布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 利用养犬信息管理系统,实
行网上养犬登记 填报,并与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监督、卫
生健康等部门共享犬只信息,为公众 提供信息查 询。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 养犬人应当 遵守下列养犬规定 :
(一)禁止养犬区内,不 得饲养、 繁殖、经营任 何犬
只;
(二)重点管理区内, 个人饲养的犬只应当 在居住场
所内饲养,单位饲养的犬只应当 圈养或者拴养,不 得放任
犬只自行 出户;
(三)一般管理区内,饲养 危险犬只应当 圈养或者拴
养;
(四)不 得占用楼道、楼顶、地下车库等公共区域饲
养犬只 ;
(五)不 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只 吠叫时应当 即时
有效制止;
(六)不 得放任犬只 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
(七)不得虐待、遗弃犬只。
第二十三条 犬只 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 即将被伤
法律法规 梧州市养犬管理条例2022-10-08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6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6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49:55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