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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滹沱河保护条例 (2022年6月22日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22年9月28日河北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滹沱河保护,保障滹沱河防洪安全,发 挥滹沱河综合效益,促进现代化、国际化美丽省会城市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滹沱河管理范围内,黄壁庄水库坝 下至深泽县与衡水市安平县交界河段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 用本条例。 滹沱河管理范围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划定范围执 行。 1第三条 滹沱河保护应当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 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统筹规划、协调推进,综合治理、保障 安全,属地负责、协同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 滹沱河应当严格实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落实生 态保护红线等要求,推进上下游、左右岸全河段保护和治理, 维护滹沱河健康生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创新保护管理 体制机制,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 公众共同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保护体系。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滹沱河保护的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滹沱河保护工作体制机制,研究解决滹沱河管理范围 内的规划、建设、修复、保护、管理、利用等重大事项。 市、沿河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滹沱河保护的责任主 体,应当将滹沱河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 行政区域内滹沱河保护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督促有关部门和 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滹沱河保护职责。 沿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辖 区内滹沱河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沿河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滹沱河保护和治理的具体工作。 市、沿河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农业 2农村、发展改革、财政、城市管理、交通 运输、公安、 住房和 城乡建设、文化和 旅游、应 急管理、市 场监管、林业、园林、 行政审批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 各自职责,做好滹沱河保护和治 理的相关工作。 市滹沱河管理机构应当依照职责,做好管辖区域内的日常 巡护工作。 第七条 严格落实河 长制,各级河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 行滹沱河保护和治理相关职责。 第八条 市、沿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滹沱河保 护和治理 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 预算,用于滹沱河防洪、 补 水、水污染防治、生态修复、 开发与利用、管理与 养护等工 作。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滹沱河保护和治理,建立和 完善 多元投入机制,建立健全社会主体参与滹沱河保护和治理的 激 励机制。 第九条 市、沿河县(市、区)人民政府 及有关部门、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滹沱河保护的 宣传教育,增 强社会公众保护 意识,引导其参与保护和治理 活动。 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 个人通过 慈善捐赠、志愿服务等方 式 参与滹沱河保护和治理公益 活动。 3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 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滹沱河,有 权对破 坏河道及其设施、 损害或者污染滹沱河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 举 报和投诉。 水行政等主管部门 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处理, 并将 处理结 果及时反馈投诉举报 人。 第二章 水体保护 第十一条 滹沱河水生态保护应当坚持水岸同治、综合治 理,采取控源、截污、治河、 补水等系统治理措施,加大对滹 沱河的水污染防治 监管力度,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 第十二条 滹沱河水 质应当符合河北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水 功能区划水 质标准。市、沿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确定 水环境 质量改善目标及期限,采取综合措施, 逐步改善滹沱河 水质。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滹沱河 跨 行政区域河 流断面水质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统一发布。 第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 个人不得擅自在滹沱河设 置入河排 污口。入河 排污口的出水水质必须达到规定的 排放标准。 市、沿河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 强对排污口的监管,依法关 闭非法入河 排污口。 4第十五条 市、沿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全 面建设 城镇雨水收集和调蓄设施,新建 排水管网应当实现 雨污分流; 对老旧排水管网实施雨污分流改造,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应当 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防 止污水直接排入滹沱河。 第十六条 市、沿河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 园 林等有关部门应当 指导农林生产者科学使用化肥、农药、地膜 等投入品,控制面源污染,防 止污染滹沱河水环境。 第十七条 市、沿河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 立滹沱河保 洁常态化 巡查制度。 鼓励通过政府 购买服务等方 式 进行河道保 洁,及时清除河道固体废弃物、有害水生动植物。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 助乡镇人民政府 开展滹沱河 清洁等活 动,及时发现、 劝阻和报告向滹沱河 倾倒垃圾等损害滹沱河生 态环境的行为。 第十八条 市、沿河县(市、区)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 应当制定和 完善防洪、水污染、防 火、工程设施等 突发事件的 应急预案,明 确责任主体、 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 保障措施、事 后恢复等内 容。 滹沱河管理范围内发生 或者可能发生汛情灾情、环境污 染、火灾及其他突发事件的,按照规定 启动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 在滹沱河水域内 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5(一)未办理船舶登记擅自使用游乐船、漂流船艇(筏)进 入水域 ; (二)捕捞水生动物; (三) 清洗车辆、宠物或者其他物品; (四)排放、倾倒废水、废液、废渣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 其他损害、污染水体的行为。 第三章 生态修复与保护 第二十条 滹沱河生态修复与保护应当坚持自然修复与人 工修复相结合,加强防洪、 补水、治污 一体化建设,依法 采取 退耕还河、还湿地、生态护岸、河道 洲滩保护、合理 配置水生 动植物及微生物等综合措施,改 善滹沱河生态 功能,提高滹沱 河的生态环境 承载能力和水体自然 净化能力。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滹沱河生态 补水长效机 制,保障滹沱河 基本生态 流量(水量),维持滹沱河生态 功 能。 市、沿河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 防洪安全与 雨洪利用,通过河道 拦蓄、实施 清淤疏浚、建设 蓄 水工程等措施, 增加滹沱河 蓄水空间。 第二十二条 市、沿河县(市、区)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部 6门应当加强对滹沱河生 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依法保护 野生动 植物,促进原生 动植物种类和种群增加,保护 鸟类栖息地,提 高生物多样性。 市、沿河县(市、区)人民政府 林业、农业农村等行政主 管部门应当 采取有效措施严格防范 外来物种入侵,依法规范 放 生活动;加强对有 害生物的监测防治和 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 控,采取设立监测站(点)、定 期监测与迁徙时期重点监测等 方式,加强对 外来迁徙候鸟种群疫 源疫病监测。 第二十三条 滹沱河管理范围内的 园林绿化应当按照河道 功能、生态和 景观要求进行科 学规划, 由市、沿河县(市、 区)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明 确的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第二十四条 除执行紧急任务的 警车、消防救援车、急救 医疗车、防汛抢险车、工程抢险车和河务管理 巡护等车辆外, 禁止其他机动车在滨水慢行路(绿道)通行。 第二十五条 滹沱河 滨水慢行路(绿道) 以外其他道路兼 做公路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 置交通标志,实施交 通安全管理。 在紧急防汛期,根据防 汛抗洪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 相关部门应当按照防 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对滹沱河管理范 围内道 路实施交通管制。 7第二十六条 市、沿河县(市、区)人民政府明 确的管理 单位应当在滹沱河管理范围内设 置规范的 标志、标牌,在容易 发生危险地段或者存在危险的区域设 置安全防护设施和 警示标 志,并定期进行检测、维护。 第二十七条 进入滹沱河水域的游 乐船、漂流船艇(筏)应 当配备安全救生器具和垃圾、污液专用收集箱;游乐船、漂流 船艇(筏)垃圾、污液和其他污染物应当回收到岸,实行 集中处 理。 滹沱河水域的游 乐船、漂流船艇(筏)航行、停泊作业活动 和游乐船、漂流船艇(筏)污染防治管理,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 在滹沱河管理范围内 禁止以下行为 : (一)损害花草树木; (二)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 (三) 非划定区域设 置经营摊点; (四)非划定区域 露营、野炊; (五) 其他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市、沿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 实防汛责任制,加强防洪工 程设施建设管理, 提升精准防洪 能 力。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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