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
法
(2022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三章 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结合本
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宣传教育、毒品和制毒
物品管制、戒毒管理、禁毒工作保障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
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法履行禁
毒职责或者义务。
第四条 禁毒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
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
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毒工作的 统一
领导,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
域内的禁毒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有关禁毒 宣传教育、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
戒毒等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确定、调整成员单位禁毒工作职责分工,建立
健全禁毒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禁毒工作中的重大问
题;
(三)检查、督促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规划、计
划的执行情况;
(四)完成上级禁毒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
他禁毒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禁毒委员会及其办事机
构,配备相应工作人员,负责禁毒委员会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社区戒毒工作领
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的禁毒宣传教育、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和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后续照管服务等工作。
第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毒品查缉、毒品原植物禁种、易
制毒化学品相关监督管理、吸毒人员查处管控和公安系统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等工作。
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推动禁毒法治宣传、
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等场所管理、涉毒服刑人员教
育改造等工作 ,指导、支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戒毒医疗机构和从事戒毒
治疗业务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会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
门制定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和支持戒毒医疗服
务、吸毒所致精神障碍防治等工作。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
易制毒化学品相关监督管理和药物滥用监测等工作。
宣传、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
等其他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毒相关
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
政预算,保障禁毒工作需 要。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可以通过政府 购买服务的方
式,引导社会力 量参与禁毒宣传教育、戒毒康复、 心理干
预、工作 培训等专业服务。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 要设置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的,应当合理 布局,报省人民政府 批
准,按照国家相关 标准和规定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禁毒教育 基地、毒品检查
站、禁毒情 报中心、毒品实 验室等禁毒 基础设施建设, 按
照有关 标准配备设施。
第九条 禁毒委员会应当推 进禁毒信息化建设,健全毒
品监测 评估和毒品问题预 警通报机制。
禁毒委员会工作机构定 期组织开展城市生活污水毒品
检测, 根据检测数据综合研 判、科学评估毒情形势。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禁毒 队伍建设和禁
毒工作人员职业保 护、医疗保障,定 期开展职业培训,防
范和减少禁毒工作职业 风险。
对禁毒工作中 牺牲、伤残的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 给予抚恤和优待。
第十一条 工会、共 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 发挥各
自优势,组织 开展禁毒宣传教育、社会 帮扶、志愿服务活
动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协 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开展有关禁毒管理服务工作。
鼓励单位和 个人依法参与禁毒宣传教育、 科学研究和
戒毒社会服务等工作。单位和 个人通过 捐赠、设立 帮扶项
目、创办服务机构、 提供服务等方 式参与禁毒工作的, 按照有关规定 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鼓励公民举 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各级人民
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毒品 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制
度,落实举报人保护责任。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 采取多种形式
开展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将禁毒宣传教育与公民道 德教
育、普法教育、健康教育、 科普教育、应急教育和预防 艾
滋病教育等相结合, 增强公民自 觉抵制毒品的 意识,提升
识毒、防毒、 拒毒能力。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
他组织应当结合实际,定 期对本单位人员 开展禁毒宣传教
育,增强禁毒 意识。
公职人员 培训机构应当将禁毒宣传教育列入相关教育
培训计划。
第十五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禁毒 知识纳入相关
教育教学内 容,对学校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情况 进行监督指
导。
公安、司法行政、卫生健康、 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
当协助教育部门 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推动学 校与家庭、社会禁毒宣传教育相 衔接。
各级共 青团组织应当加强对 青少年的宣传教育,对 面
向青少年开展的禁毒 志愿服务活动给予指导和支持。
未成年人的 父母或者其他监 护人应当对 未成年人 进行
毒品危害教育,关 注其社会交 往,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
或者进行其他毒品 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 村民、
居民和本区域 流动人口的禁毒宣传教育。 鼓励将禁毒宣传
教育内 容纳入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
第十七条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
者等应当 开展常态化禁毒宣传教育, 免费刊登、播放公益
禁毒广告和节目。
广播电视、电影、新闻出版、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
者、文艺团体及相关单位,制作 广播电视节目、举办 文艺
演出,播出、发布电影、电视剧、广播电视节目、音视频
以及商业广告,应当 遵守国家有关对吸毒人员的 限制性规
定。
公共图书馆等综合 性文化服务场所应当 提供禁毒知识
读物,展播禁毒知识内容。
第十八条 机场、 火车站、汽车站、轨道交通场 站以及
娱乐场所、 宾馆、餐饮服务场所、 洗浴场所、 互联网上网
服务营业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 营者、管理者,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共场所的管理和从业人员禁毒教育 培训,在场所内
显著位置、人员 密集区域公 布禁毒举 报电话,采取多种形
式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前款所列场所的经 营者、管理者应当建立 巡查制度,
发现场所内有涉毒 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 即报告公安机
关并协 助调查。
第三章 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
第十九条 禁止非法种植 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
及国家规定管制的 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 农业农村、林业等
部门定 期开展巡查、监测,做好禁种工作, 发现非法种植
毒品原植物的,立 即采取措施,依法 予以制止、铲除。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辖区内的 村
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加强 巡查,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
物的,及 时予以制止、铲除,并 向当地公安机关 报告。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检 验检测
机构、药品研 发企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 可用于制造毒品或
者鉴定毒品的重 点仪器设备的管理, 按照国家 要求建立重
点仪器设备购置、销售、租赁、使用等信息登记制度。
对尚未列入国家规定管制的、 具有成瘾性的物质,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卫生健康、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组织 专家
进行风险评估;对存在滥用风险等可能造成社会 危害的物
质,公安机关应当重 点监测,并及 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
息,必要时可以采取要求经营管理单位 留存购销记录等管
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中添加《中华人
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的毒品原植物及其种 子、幼苗或者
其他含有毒品成分的物 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 食品进行抽样检测或者检 验中,
发现前款情形的,应当及 时通报公安机关。
第二十二条 生产、运输、 储存、销售、购买、使用和
进(出)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
应当执行国家有关 许可、查验规定,建立单位内部管理制
度,防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 流入非法渠
道。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生 产、运输、
储存、销售、购买、使用和进(出)口等信息应当全 程记
录,并 长期保存。
第二十三条 公安、 商务、卫生健康、药品监督管理、
海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 在各自的职责 范围内,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加强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和麻醉药品、精
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等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协作机制
法律法规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2022-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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