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全民健身条例
(2013年9月26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2年9月29日湖北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
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全民健身设施
第三章 全民健身活动
第四章 全民健身服务与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全民健身国家战略 ,推进健康湖北建
设,促进全民健身活动开展,保障公民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合
— 1 —法权益,提高公民身体素质和全民健康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 、行政法规,结合本
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
及其服务、保障,全民健身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全民健身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政府引导、
社会支持、全民参与,遵循科学文明、因地制宜、共建共享、
保障安全的原则,体现公益性、普惠性、均等性、便利性。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工作的组织
领导,制定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推动全民
健身城乡区域均衡发展,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
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的全民健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与全民健身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实施全民健身计划,推动落实基本公共体育服
务标准化建设;
(三)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定期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和
全民健身活动现状调查,公布国民体质状况;
(四)组织、指导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普及健身知识,
— 2 —发布科学健身指引;
(五)指导、监督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六)管理、培训、考核、评定社会体育指导员;
(七)指导体育社会组织发展 ,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全民健
身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
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
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有
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全民健身工作。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
基层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完善全民健身设施,做好本行政区
域内全民健身组织协调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 的全民健身工作,
指导、支持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 经费纳入本
级财政 预算,并建立与全民健身 需求和国民 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依法保障公民参加全民健身的
权利,提 供基本公共体育服务,为 未成年人、 老年人、 残疾人
— 3 —等参加全民健身活动提 供保障。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全民健身宣
传,普及全民健身文化, 增强公民健身 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宣传科学、文明、
健康的健身 项目和方法,刊播全民健身公益 广告,营造积极健
康的全民健身 氛围。
第十条 鼓励组织和 个人兴建全民健身设施, 举办全民健身
活动,为全民健身提 供市场化 产品和服务,对全民健身事业进
行捐赠和赞助,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全民健身事业中做 出突出贡献的组
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全民健身设施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全民健身设施的规
划、建设和管理, 充分发挥全民健身设施 功能,提高利用 率,
满足公众健身需求。
全民健身设施 是指用于全民健身活动的建 筑物、构筑物、
场地和设 备,包括公共体育设施和学 校体育设施、 居民住宅区
的体育设施、 经营性体育设施以及国家机关、社会 团体和企业
— 4 —事业组织等 单位内部的体育设施。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有关部
门组织 编制公共体育设施布 局规划, 报本级人民政府 批准。
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城乡 兼顾、合理布
局、方便利用的原则, 优先保障贴近社区、便利 可达的全民健
身场地设施的建设和 配置。因大 型体育赛事需要配建公共体育
设施的,应当提 出赛后利用方案并通过可行性论证或者听证。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
和本省有关规划建设公共体育场 馆、全民健身活动中心、体育
公园、多功能运动场、健身 广场等全民健身设施, 并统筹考虑
应急避难(险)功能;合理利用 空间资源建设健身 步道、绿
道、自行 车道、空中绿色廊道等与生 产生活空间相互融合的全
民健身设施,促进健身资源 互联互通、共建共享。
鼓励在文化、 商业、娱乐、旅游等 项目综合开发 时,建设
全民健身设施。在保障安全、合法利用的 前提下,支持利用 旧
厂房、仓库和商业设施等改建全民健身设施。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加强 足球场、游 泳场所以及户外运动营
地、登山道等设施建设。公共 户外运动空间应当建设 停车、供
电、供水、环卫、应急 救援等配套设施设 备。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和 扩建城乡 居民住宅区,应当 按照
— 5 —国家和本省有关 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标准, 配套建设相应的全
民健身设施,与 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 程同时设计、 同时建设、
同时投入使用。
社区健身设施 未达到建设标准的 既有居住小区,应当结合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统筹建设社区健身设施。 不具备标准建设
条件的,鼓励因地制宜建设健身设施。
第十五条 全民健身设施应当 符合国家体育设施建设标
准、有关质量标准、安全标准等, 符合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
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 老年人和 残疾人的特殊需求。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体育设施, 由政府及其体育
主管部门确定的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社会力量 投资兴建的全
民健身设施, 由其建设 或者管理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 捐赠的
全民健身设施, 由受捐赠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
居民住宅区的全民健身设施 由业主共 同决定自行管理 或者
由选聘的物业服务 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负责。
第十七条 全民健身设施管理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 ,
建立健全 维护、管理和服务等制 度,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
用方法和安全 注意事项,依法配备安全保 护设施、人员,保 证
健身设施的完好, 确保公众安全。
第十八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 向公众开放,全年开 放天数不
— 6 —少于三百三十天,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五十六 小时,因季节性
因素关 闭的除外;开放时间应当与当地公 众的工作 时间、学习
时间适当错开,并在法定 节假日、公 休日、学 校寒假暑假期间
延长开放时间。因举办赛事、设施 维护、疫情防控等特殊情况
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 前向社会公 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有关部门加强公
共体育设施开 放使用评 估,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督促其 限期
整改。
第十九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 功能、特点、运营 维
护需要和服务内 容,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 向公众免费或者
低收费开放;对未成年人、学生、 老年人、 残疾人、军人等应
当实行 免费或者优惠。
综合性公 园、有条 件的景区应当对公 众晨练晚练活动免费
开放,并公告开放时间。
公共体育设施的 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 向社会公 示。收取的
费用应当用于场地、设 备、器材的维护、更新和管理, 不得挪
作他用。
第二十条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 单位不得将设施的主体部 分
用于非体育活动, 确因举办公益性活动 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 特
殊情况的除外。转作他用的, 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十日。 转作他
— 7 —用期满,使用人应当 恢复原状, 不得影响该设施的 功能、用
途。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体育场 馆、设施应当在 课余和节假日
期间向学生开 放。鼓励学校对校园体育场地设施进行社会通道
改造,并按照有关规定 向公众开放。
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场 馆、设施的, 可以采取自行管理、
与所在地的社区、村( 居)民委员会 联合管理、与体育社会组
织合作管理等 方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 向公众开放的学校体育场 馆、设
施予以支持,通过政府 购买服务、办理有关责任保 险等方式加
强安全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公安、卫
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建立学 校体育场 馆、设施开 放工作机制,保
障学校正常教学 秩序和学生 课外体育活动,明 确开放学校的基
本条件、开放时间、开放对象、开放场地等, 向公众公布开 放
学校和场地 名录,并加强指导、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整合社会体育资源, 采取
奖励、专项资金补助、彩票公益金补助等措施,鼓励国家机
关、企业事业 单位和其他组织在 不影响工作、生 产秩序和安全
的情况下,将全民健身设施 向社会开 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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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湖北省全民健身条例2022-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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