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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022年8月30日枣庄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2年9月21 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八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 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快“工业强市、产业兴市”战 略实施,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 例》《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 1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优化营商环境相关的活动,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 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 创新体制机制,优化政务服务,强化公正监管,为各类市 场主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 第四条 市、区(市)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的组织领导,建立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机制,及时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区(市)应当明确主管部门或者机构负责优化营 商环境工作。 有关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 理公共事务职能的 组织、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等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 商环境相关工作。 第五条 积极融入和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 展重大国家战略,加强与鲁南经济圈、淮河生态经济带、 淮海经济区相关城市的协同驱动,推动市场规则衔接和政 务服务体系协作,构建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统一开放市 场。 第六条 建立健全政企沟通机制,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 系,营造尊商、重商、亲商、安商的浓厚氛围。激发和弘 扬企业家精神,关心关爱企业家,按照有关规定对优秀企 业家给予表彰奖励。 2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七条 构建覆盖企业全生 命周期的服务体系,实施 一企( 户)一档一码,在企业开 办、生产经营、企业 退出 等方面创造良好环境。 第八条 全面落实国家市场准入负 面清单制度,国家规 定的市场准入负 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 均可以 依法平等进入。 外商投资实施国民 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 度。 第九条 实行新开 办企业营业 执照申领、印章刻制、涉 税业务办理、预 约银行开户、社保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 登记等一网填报、合并申请、一次 办理。除依法需要实质 审查、前置许可或者 涉及金融业务 外,开办手续应当 在一 个工作日内 办结。 第十条 推进市场监管、 税务、统 计、人社、海关、商 务等事 项年度报告多报合一。年 度报告涉及政府有关部门 已有的信息,有关部门应当共 享,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 复 提交。 第十一条 对依法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 性收费、政府 性 基金、政府定 价的经营服务 性收费和涉企保证金,实行目 录清单管理,动态 调整,定期公 布。目录清 单之外的费用 一律不得收取。 推广以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 对于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可以按照规定 降低涉企保证金 3比例或者 分期收缴。 第十二条 实行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清 单管理, 交易目录、 规则、结 果、监管和 信用等信息应当公开透明,市场主体 有权获取信息,平等 参与交易活动。 加强公共 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强化一 标一评、标后评 估和交易绩效评估等事中事 后监管。 完善公共资源电子交 易平台,推进公共 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推 广以电子保 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 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降低市场 主体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第十三条 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 参与招标投标、 政府采购等公共 资源交易活动的权 利,不得限定投标人所 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 形式,不得违法设置预选供应商 名录,不得对市场主体、商 品和服务实施 差别对待。 有关部门应当规范 招标投标工作流 程,建立 招标计划 提前发布制度,加快推进 招标投标项目业务 网上办理,加 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合理确定 招标底价,防止围标 串标、恶意低价中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十四条 健全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市、区 (市)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政府 性融资担保机构的 属地管理 责任和 出资人职责,各区(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组建本 级融资担保机构、入 股市级融资担保机构或者开展战略合 作等方式完成融资担保体系建 设,为符合产业政 策、有市 场发展 潜力的民营企业、中 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推动政府 性融资担保机构 增加注册资本,降低担保费 率,扩大业务规 模,建立健全中 小企业融 资担保风险补偿 4机制。 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 地方金融组织 在依法合规、 风 险可控的基础上创新金融产品,优化服务流 程,拓宽可用 作抵(质) 押物的范围,合理确定 抵(质) 押物的价值, 降低企业的融 资成本。 第十五条 商业 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规范 收费行为,向 社会公开各类服务 标准、资费标准和办理时 限。不得在授信中设置不合理条 件,不得对民营企业、中 小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不得违规向服务对 象收取费用。 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 在本市设立区域总部或 者运营中心, 培育产业基金、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新兴 金融业态,发展结构合理、 功能互补的金融产业 集群。 第十六条 培育做强基金产业, 扩大股权基金融资规模, 加大对企业 股权投资扶持力度,梯次培育上市后备企业, 推动优质企业 上市。 第十七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排水与污 水处理等公用企业,应当向 社会公开服务 标准、服务流 程 办理时限、资费标准、投诉监督电话等信息,简化报装手 续,优化 办理流程,降低报装成本。不得向市场主体 收取 公开服务 标准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推进铁路物流基地、港口物流枢纽、快递物 流园区、大型 仓储设施等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公铁水 空联运发展,规范 物流、仓储经营服务 性收费,降低货物 贸易物流成本,打造区域 性物流中心。 第十九条 支持科技研发资源开放共 享,完善研发资源 5共享服务平 台。鼓励企业自主 研发和自主创新,加大 知识 产权投入,提升科技研发能力。通过给予 科技金融、创业 孵化、技术转移、项目资助等科技服务和政 策扶持,促进 中小科技企业做大做强。 培育数字经济新 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 模式,推 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 深度融合, 鼓励企业 利用数字技术 和互联网平台,加强产业 链供应链上下游协同合作,构建 数字经济的生态系统。 第二十条 协调推进人 才发展体制机制 改革和政策创新, 健全人 才引进、培养、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实 施开放 便利的人才引进政策,拓宽招才引智渠道 ,为高 层 次人才提供分类认定、待遇落实、创业服务、生活优 享等 一站式服务。 有关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 提供用工指导、法律政 策咨 询、劳动关系协 调等服务,维护 劳动关系和 谐稳定。 第二十一条 在开发区、工业 园区等重 点区域,合理 设 置教育、医疗、养老、托幼、人才公寓、职工公 寓、公共 交通、停车场等设施,提高公共服务 水平。 第二十二条 培育和规范各类行业协会商会。行业协会 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及时 反映行业诉求,参与制定和 推广实施符合高质量发展 要求的行业 标准,为市场主体 提 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 拓展、权益保护、 纠纷处理 以及人 才评价等方面的服务。 第二十三条 因突发事件造成市场主体 普遍性生产经营 困难的,市、区(市)人民 政府应当 依法采取救助、补偿、 减免等帮扶措施,支持市场主体正常开展生产经营,促进 6经济社会平稳健 康发展。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事业 单位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拖 欠市场主体的 货物、工程、服务等 账款,国有企业、大型 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民营企业、中 小企业账款。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 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国家 机关、事业 单位拖欠市场主体 账款的清理力 度,并通过加 强预算管理、 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建立 防范和治理国家 机关、事业 单位拖欠市场主体 账款的长效机制和 约束惩戒 机制。 第二十五条 优化市场主体 退出流程,推进 涉企注销登 记业务协同,实 现办理进度和结果实时共 享。探索建立营 业执照与许可证同步注销机制,构建 便捷高效的市场 退出 制度。 第二十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应当建 立健全 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协 调解决企业 破产启动、 职工安 置、资产处置、信用修复、涉税事项处理等问题, 提高审判效率。 人民法院应当健全“ 执转破”工作机制,推进预重 整、 重整识别,完善市场主体 救治和退出机制。优化 破产案件 办理流程,加强 破产审判专业化建 设。建立 破产企业动态 资产信息化处理机制,引导投资人参与破产重整和资产变 现。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服务型政 7府建设,设立统一的政务服务中心,实行政务服务事 项综 合受理、集中办理、帮办服务。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应当设立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应当 设立便民服务 站,提供政 务服务事 项办理延伸服务。推动建 设集智慧办事、宣教互 动、公益服务等 功能于一体的 现代政务 综合体。 各类政务服务事 项应当进 驻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 中心办理,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或者对场 地有特殊要求的 除外。 第二十八条 打造“枣 办好”政务服务 品牌。政务服 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推行“ 午间不断档·全年不打烊”等错时、 延时、预 约服务。推进政务服务 网上办、掌上办、自助办 智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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