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014年9月25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2年9月28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 《关于修改 〈重庆市旅游条例〉
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劳动保障监察职责
第三章 管辖与受理
第四章 监察方式与程序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和加强劳动保障
监察工作,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和 《劳动保障监察
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 — 第二条 对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与劳动
者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关系的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实施
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 公开、 高效、 便民的原则,
坚持预防与查处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保障
监察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劳动保障监察监管体系,
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将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
财政预算。
第六条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
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主管部门处理劳动保障违法事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听取
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和配合劳动保障监察,如实
提供有关情况,不得拒绝和阻碍劳动保障监察。
第八条 企业联合会、 工商业联合会等行业协会依法指导、 帮
助用人单位规范用工,配合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3 — 第二章 劳动保障监察职责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
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保障
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招(聘)用劳动者扣押居民身份证、 学历证、
专业技术资格证、 职业资 格证、 社会保障 卡等证件, 要求劳动者提
供担保或者以其他 名义向劳动者 收取保证 金、押金等财物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建立用工 档案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为劳动者 出
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 明,办理劳动者 档案和社会保 险关系
转移手续以及执行 集体合同有关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 支付劳动者劳动 报酬、 经济 补偿、赔偿金以及
遵守和执行 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遵守工作 时间、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遵守 女职工和 未成年工 特殊劳动保护以及 禁
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八)用人单位遵守职业 培训和招用 技术工种规定的情况;
(九)用人单位 参加社会保 险和缴纳社会保 险费的情况;— 4 — (十)劳务 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 派遣有关规定的情
况;
(十一)人力资源 服务机构、 职业 技能培训机构、 职业 技能鉴
定机构等遵守有关 专门规定的情况;
(十二)有关组织和人员遵守和执行社会保 险基金、就业专
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况;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督 检查事项。
第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用工 信息采集
制度, 完善劳动保障监察 信息档案,建立全市 统一的劳动保障监
察管理 信息系统。
用人单位应当 真实、准确地建立以下用工 档案:
(一)职工 名册。包括劳动者和 被派遣劳动者的 姓名、 性别、
身份证件 号码、户籍地址以及现住址、 联系方式、 用工形式、 用工
起始时间、劳动合同 期限等内容。
(二)录用 档案。包括入职登记表、 劳动者身份证件 复印件。
(三)工资 档案。包括正常工作 时间工资、 加 班工资以及其他
劳动报酬的数额,代扣、 代 缴、 扣除项目和 数额,银行代发工资 凭
证或者劳动者 签名等内容。
(四)劳动 密集型企业还应当建立职工工 时档案。工时档案
包括上下班时间和加班时间的记录。— 5 — 用工档案应当以 纸质或者电子形式至少保存两年。 职工 名册、
录用档案和工资 档案应当至少保存至与劳动者 解除劳动关系 后两
年。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
动保障守法 诚信档案,完善劳动保障守法 诚信等级评价和公示制
度,实行 分级、分类监管。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对有重大违 反劳
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 记录的用人单位实行重 点监控,加强日常
监管。
有关行政部门 审查用人单位 承接投资、参加政府 采购等申请
时,应当将用人单位三年内 是否存在重大劳动保障违法 记录作为
参考。
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监察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所 属
的劳动保障监察 机构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 机构根据工作需 要配备劳动保障监
察员。 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 熟悉劳动保障法律、 法规和监察业务,
取得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资 格。
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 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违法违 纪行为,有权
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 机关检举、控告。
第三章 管辖与受理— 6 — 第十五条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 由用人单位用工所
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管辖。本条例
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对下列用人单
位的劳动保障监察:
(一) 住所地在主城区的中 央和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 控股企
业;
(二) 住所地在主城区的中 央直属和市直 属的国家机关、事
业单位、社会 团体。
第十七条 对人力资源 服务机构、 职业 技能培训机构、 职业 技
能鉴定机构的劳动保障监察, 由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管辖;需 要吊销许可证的,应当提 请核发许
可证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处理。
对骗取社会保 险基金或者就业专项资金行为的劳动保障监察 ,
由支出基金、核发待遇的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或者受理 就业专项资
金申请事项的公共 就业服务机构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
部门管辖。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在劳务 派遣用工中 存在劳动保障违
法行为的,对一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主管部门 可以一并处理。— 7 — 第十八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 要,可
以直接 调查处理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管辖
的案件,也可以将本级管辖的 案件指定 给区县(自治县)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办理。
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认为需要市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办理的 案件,可以提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主管部门办理。
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之间对管辖权发
生争议的, 由发生争议的各方协商 解决;协商不成的,提 请市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九条 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发 现
受理案件属于其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 移送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受 移送
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认为移送案件不属
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提 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
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 再自行移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
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确定管辖部门。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 举报投
诉制度,设 置举报投诉专门场所、举报投诉信箱和电子信箱,公
布举报投诉电话,指定 专人受理 举报投诉和依法 告知处理结 果。— 8 — 第二十一条 举报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提
供被举报单位的 名称、住所和违法事实。 举报可以采用书面、口头、
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 出。
鼓励举报人实名举报。实名举报人有明确有效的联系方式的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将处理结 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为 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
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劳动者 认为用人单位 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
的,有权 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投诉。投诉时应当提 交投
诉人的身份证 明资料和投诉文书。 以口头、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
投诉的,投诉人应当自 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身份和 投诉
内容确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认为需要补正相关证据 材料的,
应当一次性 书面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人应当自 收到补正通知书
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提 交。
因同一事 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以推选投诉代表, 推
选的代表 最多不超过五人。
第二十三条 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投诉人的姓名、身份证件 号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信息、文书指定送达地址和联系 电话;
(二) 被投诉单位的 名称、住所和联系 电话;
法律法规 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22-09-28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8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8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0:02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