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
(1995年11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9年3
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八次会议 《关于修改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 的
决定》 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05年3月31日内蒙古自
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
《关于修改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 的决定》 第二次
修正 2010年9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根据 2022
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
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壱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 ,
1保护人身、 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和应急
救援工作。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
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
实施。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
好消防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
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报刊、 广播、 电视、 通信、 网络等传播媒体和有关单位应当积极
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常识和逃生救助知识,适时无偿发布消
防公益广告。
第六条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
当落实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在教育、 医疗、 住房、 就业安
置、抚恤以及子女就学、配偶就业安置等方面的优待保障政策。
2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火灾预防和扑救、 消防宣传培
训教育、消防科技研究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
表彰和奖励。
对在火灾扑救、 应急救援、 消防训练等活动中受伤、 致残、 牺牲
的人员,应当给予生活保障或者医疗、抚恤待遇;符合烈士条件
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公共消防事业进行 捐赠。捐赠的款
物应当用于 捐赠人指定的地区和用 途。
第九条 每年4月为全区消防安全宣传月, 集中开展消防安
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章 消防职责
第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履行下列职责:
(一) 统筹城乡消防发展,将消防规划纳入国 土空间规划,
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落实消防安全责 任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
安全重大问题;
(三)将消防经 费纳入本级财政预 算;
(四)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 下级人民政府 履行消防安全职
3责;
(五)实施 风险整治和重点行业管理,组织有关部门、 基层
消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 检查;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救援队, 充实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专兼职消防工作 力量;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职责。
第十一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 工业 园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
派出机关,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条例 履行同级别
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 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
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 期分析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 形势,向本级人民政府
或者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消防工作的 建议和意 见;
(二)加强消防法律、 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督 促、指
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三) 依法对投入使用、营业前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进
行检查或者核查;
(四)依法进行消防监督 检查,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
全重点单位,监督火灾 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 重大火灾 隐患;
(五) 依法对专职消防队、 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
4指导;
(六)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 损失,处理火灾事 故责任;
(七) 依法承担重大灾害事 故和其他以 抢救人员生 命为主的
应急救援工作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职责。
第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 谁主管、谁
负责的 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行业、本 系统业务工作 特点,将消防安全内 容
纳入工作部署和应急预 案中,提高消防安全管理 水平;
(二)督 促本行业、本 系统相关单位 依法落实消防安全责 任
制,推行消防安全 标准化管理;
(三)在本行业、本 系统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 检查和治理,
消除火灾隐患;
(四)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每年组织应急 疏散演练,提
高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五) 依法为消防工作提 供支持和保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职责。
第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
信息通报和执法 协作机制,加强消防监督 检查、 火灾 隐患核查、 火
灾事故调查、违法行为 处罚等方面的 协作,实 现信息共享。
5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 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工 程建设
消防技 术标准。建设、 设计、 施工、 工 程监理等单位 依法对建设工程
的消防设计、施工 质量负责。
住房和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依法负责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审查、
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等工作,将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施工纳入 建
筑工程质量管理体 系,并履行施工 现场消防安全 检查等职责。
建设单位 新建、 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消防设施应当与 主体
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公安 派出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日常消防监
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 明确消防工作人员和职责,
制定消防安全制 度,落实消防安全 措施;
(二)加强消防 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支持、帮助嘎查村民委
员会、 居民委员会开展 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三)落实消防安全网 格化管理措施,组织开展消防安全 检
查,督促整改火灾 隐患;
(四)协助灭火救援、火灾事 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职责。
第十八条 消防救援机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
6的规定, 可以在其法定 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对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 处罚。
第十九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应当 履行下列消防
安全职责 :
(一) 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 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组
织制定防火安全公 约;
(二)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和家 庭防火知识宣传教育, 协
助苏木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进行防火安全 检
查,及时报告火灾 隐患;
(三) 协助有关部门、 机构开展火灾扑救、 火灾 现场保护和火
灾事故处理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职责。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在 物业管理区域 履行下列消防安
全职责 :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 度,落实消防安全 措施,提 供消防安
全防范 服务;
(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 示消防安全 风险;
(三)加强共用消防设施、消防 器材的维护管理,实行消防
车通道标识标线管理;
(四)组织开展防火 巡查和检查,及时 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
7患,保障 疏散通道、安全出 口、消防 车通道畅通;
(五)督 促业主、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 义务,劝阻、 制止违反
消防法律法规和管理规 约的行为;
(六)制定 灭火和应急 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安全 演练;
(七)发 现火灾及时报 警、积极组织扑救,并保护好火灾 现
场,协助开展火灾事 故调查;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 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
职责。
住宅物业由业 主自行管理的,业 主大会、业 主委员会应当 参
照前款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没有住宅物业管理 主体的,由 嘎
查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 物业使用人依法组建的物业管理委员
会参照前款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一条 机关、 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 履行
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
(一) 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技 术规范、 标准;
(二)制定 灭火和应急 疏散预案,并定 期组织演练;
(三)落实消防安全责 任制,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组织防火安全 检查,及时消 除火灾隐患;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维护消防设施和 器材,确保
消防设施和 器材完好、有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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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2022-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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